中国古代在秦朝以前是奴隶社会,那么奴隶的来源是什么?
先秦时代奴隶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战俘,二是罪犯,三是买卖,四是贵族沦为奴隶。
战俘战争中的俘虏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李周秋官包含李曼、李敏、李逸和李智,合称“四寨里”。郑玄注意到他们被野蛮人俘虏了。《战国策·秦策三》说齐国“富而擅越”,说明齐国有一部分奴隶是从南方掠夺来的。
据《春秋》和《左传》记载,从公元前602年到公元前571年,计有三次“齐侯伐赖”,公元前567年“齐侯灭赖”,期间俘获大量赖人做奴隶。来属于东夷,所说的“李逸”应该包括。
据《后汉书·西羌传》记载:“不扶剑的羌人,被公扣留,以为奴隶。”战国时,秦李公把俘虏的羌人当作奴隶对待,所以春秋时南征楚、蔡,北征孤竹、山戎,把“四寨”的俘虏当作奴隶也就不足为奇了。
《左传》记载弓玄十二年,郑伯降楚,曰:“以固海滨取江南,顺之。他把它给了王子,让他们做仆人,他也很听话。”“臣”是男奴,“妾”是女奴。郑伯的说法反映了春秋时期对待战俘如同奴隶的传统习惯。《李周天官》说,太宰“以九职服众人”...八说臣妾聚而疏料。注意“臣妾”叫男女贫,是指同属一个服务,也就是后来的奴婢。
罪犯及其妻儿不是奴隶,这也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之一。《李周·秋官·李思》:“有许多工具、货物和贿赂,以及被窃贼辨认出来的东西。贾教导他们,并加入士兵。其奴,男在罪,女在镣铐。”引用郑思农的话说:“坐为贼而为奴者,应赐三官,即罪官、罪官、罪官。”。由观之,今为奴婢,古为罪人。"
“李周帝官”有“任意”之职,共八人,二女五女。你们这些人负责给在政府服务的人提供食物,把出国生活在中国的人留下。它的下属,伊、女娲、,都是奴隶。《管子·小匡》说:“石三成妻被赶出国,三妇嫁入谷。”《下稻田》和《下稻田》都是惩罚作者剥米煮饭的女奴。
以罪犯为奴并非始于春秋时期。《尚书·石干》说:“用你的生命报答你的祖先,不是用你的生命,而是用你的女儿。”《尚书·唐史》也有类似的说法。"
《鲁春秋》记载,夜闻袭者而悲,使人打电话问:“子为何袭清之悲?”答:“臣父不幸杀人,未生。臣母生,公为酒。我出生,却为公而战,三年不见母亲。过去,我放弃了人民,见到了部长的母亲。所以没什么可赎的,固于公之财,可悲也。”这个故事是一个罪人的妻子是奴隶的极好例子。“为公而战”是音乐家,他的母亲“为公而饮”是酿酒的女奴,也就是李周所说的“女酒”。
战国时期,不仅罪犯及其家属不是奴隶,连交不起税的贫苦农民及其家属也被充作奴隶。如商鞅变法,规定“懒政穷者,事终有赏”。
买卖“李周、地方官、人质”:“掌管城池的货物,都是贿赂来的,百姓、牛马、兵器、财宝,各不相同。每个买家和卖家都有一个优质代理。”文中的“人”,也就是奴婢,可以像牛马、兵器、稀世之物一样在市场上交易。可见买卖是齐国奴隶的另一个来源。
奴隶买卖萌芽于西周。《周易·出行卦62》:“出行二次,怀其资,得子仆。”根据《丁丁》中的碑文,我派人向景叔打官司,说:“自从买了你五爹,就用马扎丝。”可见奴隶的价格并不贵,五个奴隶抵得上“一马一束丝”,即一马加一束丝。
春秋战国时期流行奴隶交易。《左传》在公元赵时描写子产,并引用旧书记载说:“买妾者,知其姓。”《战国策·秦策一》记载,陈毅说:“卖仆妾者,好仆妾。”他又说:“所以,卖婢妾而不出胡同取之者,亦为良婢妾。”
韩非子《内楚》曰:“魏人有夫妻祷,愿‘让我平白得一百捆布。“她的丈夫说,‘为什么不呢?’是的,我会买一个妾。“诸事不顺,六反”说“天饥一年短”“娶妻卖儿。”
《国虞物语》载:“(越)王命某部长官忠军,曰:‘谓二、三子归而不归,而不去,而后不进,退而不退,左而不左,右而不右,妻斩之。’“这是正式销售。按孟子的说法,春秋时期奴隶的价格是一个奴隶值五张羊皮。”百曾致力于五羊之皮,曾在秦养畜,食牛以得”。奴隶的价格应该根据他们的性别、年龄、健康状况和技术水平来跟随市场,孟子所说的价格应该是一个特例。
《战国史》中记载,战国时期,由于战争和土地兼并,家境贫寒的成年男子往往因为负担不起繁重的赋税,生活困难,就把当头卖给富人,称为“夫婿”,主人送给女奴结婚。这种“婆媳”属于家奴性质。
《李周张宰》中有“贪者使其保有其品”的记载,说明战国末期,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贫困,债奴发展到一定程度,“滥夫”的数量较以前有所增加。
债奴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从文献上看,春秋时期,人们向国家借钱,医生借钱,甚至医生也向国家借钱。赵盾执政时,他的政策之一是“质量第一”。本质是借款单据,本质是根据单据向人民群众追债。
金丧公新政的第一条就是:“施舍已经是责任(债)”即免除百姓的旧债。这是人民向国家借款。宋公子保“礼待中国人,宋饥竭其英才而借之”。齐天家族逢迎国人,“贷款由家族出,公家收”,即大打贷款,小打收回。这是向医生借钱的人。
齐桓公的商人通过养士耗尽了自己的财富,于是“借公司以续”,这就是大夫借国。可见,产生债奴的条件已经具备。
战国时期,齐国农民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不得不放弃生产,背井离乡。正如冯桂所言,“越是利害,越是奔逃”(《史记·孟尝君列传》)。《关》还列出了“穷人对医生家庭负有责任(亏欠)”的调查提纲。《管子·广佳》说君主应该帮助人民,使他们“互相支持”。说明在高利贷的压力下,齐国还有破产后卖身为奴的人。
按照周朝的惯例,贵族被奴役,一般来说“刑罚不及大夫”,“凡有爵位70或最后一名者不为奴”,周朝人民不充当自己的战俘奴隶。
春秋战国时期,虽然统治阶级仍然严格遵守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但由于社会重大变革的不断发生和各国兴亡等统治阶级内部权力再分配的斗争,个体乃至整个阶级的身份发生变化的现象不断发生。旧贵族的衰落是这个时代的显著特征。
用董仲舒的话来说,就是“在《春秋》中,杀王三十六,灭亡五十二,不计其数。”当时不仅“黄燕后,燕为仆”,“李妙王,夏商之季”,“儿孙为仆,不为民奴”,而且“天子所拜之子,在慕。”“一个人拥有一英亩土地,或者在一个国家”。很多贵族变成了奴隶,很多平民升到了贵族。
据《左传》记载,晋国贵族“栾、齐、徐、元、狐、徐、卿、伯、落于皂”。项叔叔也因为他的弟弟杨通虎参与了的叛乱而被判为奴隶。而且在各国贵族中,也不乏合住房间、占住房间、分住房间的例子。在分享他的房间,霸占他的房间,分割他的房间的过程中,不仅是土田的奴隶想要转移主人,原来的贵族也经常沦为奴隶。
《左传》出版十八年;“齐龚毅为公子也。和我父亲竞争在这个领域的成功。而即位则是又挖又剜,又做仆役。”chù (Chù)的父亲在他还是儿子的时候就有资格和齐国的龚毅竞争,而且赢了官司,说明他在齐国是贵族。当他的身体被罚款时,他的儿子就失去了贵族身份,成了“仆人”,也就是奴隶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