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的规定,现对部分交通违法驾驶人拟做出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到本机关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吉林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潭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王威
李双龙
徐威
赵军军
张延忠
王明才
刘晓林
田中民
石华
朱文彬
高百峰
李克生
康熙永
陈宝林
22022219680808273X
孟翔军
孙广利
高宇
关大勇
孙宇
李义
李占林
徐宏新
高超
王柏林
程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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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
22028119881008221X
李继先
张敬国
李柏民
王洪池
陶春吉
樊占一
赵殿江
钟德友
孙跃君
张会臣
赵荣
闫忠
石斌
候云丰
赵志山
孙志国
杜景英
张士贵
朱志明
杨宪林
徐世龙
孙跃清
常树义
刘士成
闫守祥
孟庆虎
李洪斌
宋玉
刘春雷
迟强
22028219920925291X
赵绿龙
邵文清
李成章
杨立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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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元
徐国友
王晓宁
高吉男
吉林市公安局
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3年5月9日
来源|江城日报全媒体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城市露天市场管理水平,充分保障民生工程有效实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起草完成了《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全市社会公众均可对《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日期
三、本信息公开后30日内(2023年5月10日至2023年6月8日)
四、联系方式
单位: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18号,424室
邮编:132011
联系人:王洪春 电话:0432-64805121
电子邮箱:841966183@qq.com
来源: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吉林市城市露天市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早夜市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提升城市露天市场管理水平,充分保障民生工程有效实施,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露天市场是指利用城市建成区内公共道路、空地、预留地、广场等进行商品经营活动所设置的露天场所。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以及单位(个人)利用自有空地开设的大集、场所等。露天市场按经营时间分为:早市、日市、夜市。
早市应按照核准面积30%的比例划定公益区域,公益区域免收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开设的露天市场以及在露天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露天市场依据《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16号)文件要求,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露天市场的统筹规划、监督指导、考核评比及相关政策、规定、标准制定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早市、夜市经营管理权的转让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日市经营管理权的转让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消防、交管)、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对露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露天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是具有露天市场经营管理资格的企业单位;取得露天市场经营管理权的企业,严禁将露天市场转包、转让。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场地)开设露天市场。
第七条 露天市场设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市建设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具备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和相应管理制度;
(四)符合消防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及技术规范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条件;
(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取得露天市场经营管理权的企业,应当向本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露天市场经营管理的相关制度、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及《诚信管理保证书》;
(三)露天市场街路位置现状图;
(四)露天市场摊位设置平面示意图;
(五)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下列人员可优先安排在早市公益区域经营:
(一)具备创业意向的待业大学生;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
(三)市场所在辖区的地产菜菜农。
第十条 取得露天市场经营管理权的企业,应履行以下管理责任:
(一)与经营业户签订《诚信经营保证书》,规范经营业户的营销行为,并建立诚信经营档案。
(二)在露天市场两端设立公示板,公开企业名称、经营区域摊位数量、划区分类管理示意图、摊位费标准、管理标准、日常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的招聘与培训。
市场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服装、统一标识。
市场管理人员要落实管理岗位责任,采取摊位分段、包户制度对市场进行管理。
(三)经营管理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公平秤,设置公示牌并负责公平秤的维护。
露天市场两侧端点必须设置硬隔离设施;早市经营区域和公益区域划区经营端点要设置标示牌。
露天市场内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数量设置垃圾箱(筒),安排专人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保洁,并按时清运垃圾。
(四)按照商品种类划分经营区域,统一规划、设置摊位,并保证市场内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 露天市场经营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查验食品经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食品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食品摊贩备案卡;
(二)定期检查食品经营业户的经营环境和条件;
(三)建立食品经营业户档案,记载食品经营业户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主要进货渠道和供货商状况等信息,指导并督促食品经营业户建立生产经营、进货查验等食品安全制度;
(四)建立食品经营业户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经营业户的食品安全培训;
(五)如发现食品经营业户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业户应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接受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按要求与市场开办单位签订《诚信经营保证书》,并严格遵守。
(二)严禁抢占摊位或将经营摊位出租、转让。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限、区域、时间、面积经营。
(四)保持摊位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环境卫生整洁,将产生的垃圾及时投放到市场设置的垃圾箱(筒)内,不得乱扔垃圾。
(五)经营早餐、小吃、水产的摊位必须按照要求铺设防污层,及时收集处理产生的废水。禁止乱泼、乱倒或直接排入城市雨排水管线。
(六)早市公益区域的经营业户通过资质审核后,必须由本人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露天市场内禁止下列经营行为:
(一)采取室外炭类烧烤方式加工、制作商品;
(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
(三)出售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制)品及现场宰杀活畜禽;
(四)出售假冒伪劣、腐烂变质商品;
(五)贩卖淫秽、迷信商品;
(六)未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齐全进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
(七)使用扩音器等高分贝设备叫卖或使用大噪音发动机、电机等加工产品;
(八)使用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
(九)经营国家明令禁止销售商品。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4月1日公布,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