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白面书誏
编辑|白面书誏
引言
来俊臣在审案时无所不用其极,其中钉骨、割肉、鞭打在来俊臣处根本再正常不过的行刑套路。来俊臣上任之前的唐代刑罚是什么样的?来俊臣又是在哪方面加重了行刑的方式呢?
据史书记载,来俊臣原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但他聪明机智,有出色的口才和领导才能。后来,他考取了进士,并在唐玄宗的朝廷中担任了重要职务。在唐玄宗的重用下,他被任命为兵部尚书和中书侍郎,成为了唐朝的高级官员。而在来俊臣上任之前,唐朝的法律逐渐得到了完善。
唐代刑法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唐代,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唐代刑法的演变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的政治和经济变革以及文化传统的影响。
唐代的刑法体系始于隋代,但在唐代时期经历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唐代初期,隋代的刑法仍然得到了沿用,其中以五刑为主要刑罚,即笞、杖、徒、罚金和死刑。
唐代还加入了鞭、烙、砍等刑罚,刑罚的种类更加丰富。到了唐代中后期,由于唐朝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变革,刑法也随之不断地发生了变化。
唐代刑法的演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了新的刑罚种类。唐代中期开始,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罚种类,比如斩、磔、械系、流放等。此外,唐代还增加了缓刑制度,使得一些轻罪犯可以获得宽大处理。
修改了刑罚的执行方式。唐代刑罚的执行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在唐代初期,死刑一般采用斩首的方式,但到了唐代中后期,死刑的执行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包括磔、腰斩、火烧等等。
引入了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在唐代刑法的发展过程中,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也得到了很大的完善。唐代中期开始,审判程序逐渐规范化,要求有正式的刑事诉讼程序,同时也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认定方式,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唐代刑法的演变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代的刑法在后来的中国历史上长期得到了沿用,并逐渐成为了中国传统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唐代的刑法体系也对后来中国刑法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为后来的刑法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唐代刑法对于后来的中国法律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统一的法律制度。唐代的刑法规定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这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前,中国的法律制度相对分散,不同地区和不同民族都有各自的法律和习惯法。唐代的刑法规定不仅保障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利的统一,也为中国日后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唐代的刑法体系中,刑罚的轻重程度是根据罪行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的,而非简单地以罪行的轻重来判定刑罚。这表明唐代的刑法思想中强调以人为本,注重罪犯的人权和人性保护,这一理念对于中国传统刑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规范化。唐代的刑法规定了完整的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使得审判的程序和证据的认定更加公正、合理。
这一规定为后来的中国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并逐渐成为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关系。唐代刑法的演变也反映了唐代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变化。
唐代的繁荣经济为刑法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同时唐代的文化传统和思想体系也对唐代的刑法思想和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代的刑法体系对于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唐代刑法以人为本的刑法理念、审判程序和证据制度的规范化等方面的特点,对于后来的中国法律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逐渐成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来俊臣的酷刑
来俊臣在任兵部尚书、刑部尚书期间推行了一些残酷的酷刑。其中最有名的是“酷吏十六条”,据说是他亲自制定的酷刑规定,包括“悬虐法”、“捶打法”、“慢火炙烤法”、“踩踏法”等等。
这些酷刑规定严苛无比,甚至远远超出了当时已经相当残酷的刑罚制度。这些酷刑不仅对犯罪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而且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根据史书的记载,来俊臣所制定的“酷吏十六条”规定了各种残酷的酷刑,这些刑罚种类繁多,下面列举一些较为典型的酷刑及其执行方法:
悬虐法:将罪犯悬挂在半空中,用绳子把他们的手脚绑住,以致全身悬空,使犯人感到极度的疼痛和绝望。
捶打法:用棍棒、皮鞭、棉绳等器具猛烈地殴打罪犯,使其全身鲜血淋漓,骨肉分离。
慢火炙烤法:将罪犯绑在铁柱上,然后在他们身上点火,慢慢炙烤,直到烤死或烤伤。
踩踏法:将罪犯绑在地上,然后用重物不断地踩踏,使其全身筋骨折断。
割舌法:将罪犯的舌头割下,以防止其发出声音或说出真相。
这些酷刑无一不是极其残忍和虐待人性的,而且执行方式通常是在公众面前进行,以达到威慑的效果。
另外,这些酷刑往往是在缺乏证据或审判程序不公正的情况下被实施,因此也很容易导致错误的判决和冤假错案。
来俊臣所推行的这些酷刑不仅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折磨,而且也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这也说明了法治和人权保障在历史上的重要性,以及我们今天所拥有的法制和人权价值的珍贵和不可替代性。
据历史记载,来俊臣还实施了一些其他的残酷手段,比如将罪犯剖腹抽肠、将罪犯抛入野狼群中被撕咬等等,这些方法都是为了让罪犯尽可能地承受更长时间的痛苦和折磨。
来俊臣的这种酷刑实践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争议和反对,有一些朝臣和文人士大声疾呼反对酷刑,认为它违反了人道和法律精神,甚至直接导致了唐朝社会的混乱和动荡。
然而,由于来俊臣拥有非常强大的权力和地位,因此他所实施的酷刑在一段时间内仍然得到了执行和推广。
酷刑的特点
权力至上的思想。来俊臣的酷刑思想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权力至上的思想。
在他看来,为了维护皇权,一切手段都可以使用,包括使用酷刑。他认为,统治者必须要通过手段让百姓敬畏,才能保持统治的稳定。因此,他将使用酷刑作为维护皇权、统治稳定的重要手段。
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的混淆。来俊臣的酷刑思想另一个特点就是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的混淆。在唐朝时期,政治案件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的刑法程序,来俊臣就将行政手段和刑法手段混为一谈。
他认为,采用酷刑可以快速处理案件,让犯罪分子知道皇权的威严,遏制犯罪行为。这种行政手段与刑法手段混淆的思想也反映了当时法律体系不完善的状况。
以威慑为主的刑罚思想。来俊臣的酷刑思想还表现在其以威慑为主的刑罚思想上。他认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罚款、流放等轻微的刑罚并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只有采用酷刑才能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他认为,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酷刑惩罚,可以达到以威慑为主的刑罚思想,遏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定。
具有震慑性的刑罚手段。来俊臣的酷刑思想的特点之一是具有震慑性的刑罚手段。在他的处理案件中,他采用了许多残忍的酷刑手段,如钉骨、割肉、烧烤等。
这些手段不仅具有极强的惨烈性,而且往往可以让被处罚者留下终身难以磨灭的心理创伤。这样的刑罚手段不仅对被处罚者有很强的震慑作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广泛传播和恐吓其他潜在的罪犯,起到更广泛的威慑作用。
强调个人责任和自我认罪的重要性。来俊臣的酷刑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强调个人责任和自我认罪的重要性。他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受到惩罚的过程中,必须要让被处罚者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自我反省。
他强调,只有让被处罚者自我认罪,才能让惩罚达到更好的效果,也可以让犯罪分子从内心深处悔过。来俊臣的酷刑思想体现了唐朝时期法律体系的缺陷和当时政治文化的特点。
来俊臣的酷刑在历史上引起了广泛争议,对他的评价也因此分为两种不同的观点。
来俊臣的酷刑手段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维护统治稳定的作用。他将酷刑作为行政手段和刑法手段的混合使用,加强了皇权的威慑力,有助于减少社会犯罪行为。在唐朝时期,酷刑是一种被广泛接受的惩罚手段,因此来俊臣的做法也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观念。
另一方面,来俊臣的酷刑手段也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谴责。一些人认为,他使用酷刑的方式和手段过于残忍,违反了人道主义和法律公正的原则。一些人甚至认为,他的行为是违反人权的罪行,造成了很多无辜人的冤屈和悲惨遭遇。
此外,他的酷刑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唐朝社会的稳定,导致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的积累。
来俊臣的酷刑在历史上被看作是一种强权主义和暴政的表现,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反思。虽然他的行为在当时获得了一定的支持和认可,但在后来的历史长河中,人们对他的评价更多的是批评和反对。
参考资料
1.《唐代来俊臣的刑罚思想研究》(2000年)作者:杨云鹏
2.《来俊臣刑罚思想及其对中国传统刑法的影响》(2001年)作者:谭亮
3.《唐代来俊臣的刑罚执行及其改革》(2002年)作者:陈建国
4.《唐代来俊臣的刑罚观念与刑罚制度研究》(2003年)作者:张明瑞
5.《唐代来俊臣的刑罚思想及其实践》(2004年)作者:王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