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十朋(1112—1171),字龟龄,号梅溪,南宋温州乐清(今浙江乐清)人,卒谥“忠文”。南宋著名政治家、诗人,爱国名臣。绍兴二十七年(1157),王十朋以“揽权”中兴为对,被宋高宗亲擢为进士第一(状元);后曾数次建议整顿朝政、起用抗金将领,力陈抗金恢复之计。仕途上历知饶、夔、湖、泉诸州,救灾除弊,政绩卓著。
乐清王十朋纪念馆
王氏家风的兴起始于王十朋的高祖、曾祖辈,他们为人孝顺慈善,到王十朋的时候还受到邻里父老称道。祖父王格,勤俭治家,经过他的努力,王家家境渐渐变得较为富裕。
王十朋的父亲王辅,天性喜读书,至老不倦,对儿子的教育更是用心,“平生乐教子从学,不以家务夺其心,至以身率之,欲亲见诸子有成,以慰其意心切”。正因王辅的以身作则,王十朋的学业和科举之路得到很大的激励。王十朋后来评价父亲“为子则能孝其亲矣,为兄则能友其弟矣,为夫则能和其妇矣,为父则能教其子矣。闺门之内,上下和睦,与乡党邻里之间,无怨无恶,身死之日,虽行道之人,无一不咨嗟叹息。呜呼!真可谓善人君子矣”。
自高祖以来,王氏家族历代形成的良好家风在王辅身上得以集中体现,并渗入了王十朋的思想中,对其后来的为人、治家、从政皆有重要影响。
左原王氏家规家训
王十朋著有《家政集》,书中将王氏家风从观念转化为理论,形成了规范完整的家规家训制度。其中提倡的 “孝敬奉先、谨厚治身、勤俭兴家、诗书教子、行善积德、仁德理事、诚信立世” 等家规家风,给后世留下了极其宝贵的遗产。入宦为官后,王十朋更是把“孝”的内涵外延为“忠”,把“修身齐家”引申到“治国施政”上,认为:“故人之为人父,则孝者必慈,而不孝者不慈;以之为人臣,则孝者必忠,而不孝者则不忠;以之事长,则孝者必顺,不孝者必不顺,此孝悌所以为立身之本,百行之先者也。”
王十朋在朝忠君爱国,犯颜直谏,荐用良将,力主抗金,不避斧钺之诛;在州郡则勤政爱民,廉洁奉公,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此正如宋大儒朱熹评王十朋时所言,“在朝廷则以犯颜纳谏为忠,在州县则以勤事爱民为职”,实乃“光明正大之磊落君子”。
王十朋中状元后,被朝廷任命为绍兴签判。一天,有民妇击鼓喊冤,王十朋叫衙役立即升堂,可同僚却劝他别管此事。王十朋问其原因,同僚告知:“此案涉及朝廷张侍郎之子,他唆狗咬伤鲁六小儿,致其遍体鳞伤,鲁六一怒之下将狗打死,结果被绍兴知县判罪入牢。且张侍郎之女为当朝宰相之儿媳,我怕您担当不起呀!”王十朋气愤地说:“我乃万岁亲擢,深蒙圣恩,仕州县应以勤事爱民为职,理当为民做主,岂能明知有冤而不公断呢?”因此,王十朋微服细察,得知鲁六实属冤枉,遂宣判鲁六无罪释放。张侍郎得知此事怒不可遏,借朝中安抚使视察绍兴府之机,托他查问王十朋。
乐清王十朋墓
王十朋见安抚使查问此事,便将此案详情告知,而后公正地说:“张侍郎心明法律,必不能以一犬之故诬害平民。若真断鲁六有罪,然其实属无辜,则深恐府中官员、绍兴百姓议论我们是轻人重犬,不仅我负有误断之罪过,且对张侍郎的名德也会有所损害。”稍后,王十朋又机智地说:“安抚大人是很尊重张公名望的,想必自然会同意为他挽回民心?”安抚使见王十朋说得句句在理,只好闭口无言。
王十朋廉洁奉公,敢拒权威,秉公断案,为民雪冤,其行为与勇气为人所称道。
来源:清廉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