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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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书省(即隋朝的内史省):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就军国大事、重要官员的任免等事项,替皇帝起草诏旨,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是决策机构。
门下省: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负责审核朝臣奏章,复审中书诏敕,有认为不当者,可以驳回,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是审议机构。
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副长官为左、右仆射。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尚书省设在宫外,总领六部。中书、门下发出的制敕,皆由尚书省转发到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州县,或根据制敕精神,制定政令,下达有关部门。中央寺、监、百司等机构下达诸州的政令,也必须由本省发遣。是执行机构。
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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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长官称尚书(正三品),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六部各下设四司,合共二十四司。
吏部:掌管全国官吏的任免、考核、升降、调动等事务。
户部:掌管天下土地、户籍、赋税、财政收支等。
礼部:掌管国家典章法度、宫内红白事、祭祀学校、科举考试、接待外宾等事务。
兵部:掌管武将选用、军队训练、兵籍、军械、军令等。
刑部:掌管法律、刑狱事务等。
工部:掌管山泽、屯田、工匠、水利、交通、各项工程以及贵族的生活用品等。
特色
三省制的特色
相权三分:
中书省制定法令,门下省审核法令,尚书省执行法令;类似于当今社会立法、司法(违宪审核)与行政的三权分立,进而避免权相的产生。
集思广益:
三省长官共同协商政务,既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增加决策效率成本,提升施政效率,使相权难以独大。
职掌分明:
三省职权按行政程序划分,一切政令由构思草诏(中书)、审核(门下)至执行(尚书),都经由三省处理。
节制君权:
皇帝所颁政令,未经政事堂通过,不能施行;以相权节制君权,可补君主才干之不足,类似现在的君主立宪制,但君权之削弱并不彻底。
唐代三省六部制之优点
三权分立:
唐宰相制无专政之弊。一度命令的颁发必须经过三省。其过程是先由中书省起草诏令,经门下省同意及副署,然后再交尚书省执行。而门下省对不当者,有权驳议。可见三省制把宰相职权划分为三,既可将相权彻底分化,又可以互相牵制,避免权臣专政。
平衡君权:
中书省向朝廷提出建议,议好后便呈交皇帝检察。当皇帝认可时,便在其中写“可”,不同意则交回中书省。故此皇帝无提议权,只有赞同权。而皇帝签“可”后,交门下省审查,若门下省同意,才交尚书省执行。任何政令未经中书、门下而发出者均属违法。换句话说一切皇帝诏令,必经中书门下两省。此对君权有一定的平衡作用。
设政事堂:
唐代不仅将原宰相的职权分由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共掌,而且太宗设立了政事堂,形成一套三省长官会议政事的制度。除三省长官外,其他较低的官员也可参加机务,只要在他的原有官衔下,加上一个“参议朝政”、“平章政事”或“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之名号,便有资格参加政事堂会议。因此通过集体议政,不单只解决互相间之争执,而且审慎稳重,可收集思广益之效,又可以弥补皇帝才干之不足。
职务分明:
三省六部是一种比较健全的中央政制,不仅各部门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而由对员额也有严格限制,可谓分工明细、组织精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