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帝国政府不可能将一切商业经济活动都“包”了,都给“占”了,事实上这也是不可能的事。那么,对于民间日常的普通的商品经济活动,朱元璋又是怎样管理的?
洪武元年十二月,他下诏给中书省,命令“在京兵马指挥司并管市司,每三日一次校勘街市斛斗秤尺,稽考牙侩姓名,平其物价。在外府州各城门兵马,一体兼领市司”。
这就是说朱皇帝让在南京和外地的各兵马指挥司兼管市场,规定军队中的大兵们每三天到市场上转一圈,校勘街市斛斗秤尺,查处短斤缺两的奸商,考察记录经纪人的姓名,标定合适的物价。所以说,生活在朱元璋时代,尤其怕小贩短斤缺两的大爷大妈们上菜市场去可省心了,根本就不用自己带电子秤,也不用担心有注水肉和有毒奶粉,因为朱皇帝派人冷不丁地来查了。一旦查到,洪武皇帝他老人家可不会不痛不痒地处罚呐。所以有人怀念洪武时代,不能不说这其中还真有些道理。
不过可能也有人还是十分好奇:那真要是奸商犯法了,老拿“鬼秤”来害人,除把他抓起来,还有没有别的什么方法处置?当时的《大明律》对奸商的行为是有界定和处罚标准的:私造斛、斗、秤、尺,并在市场上使用了,要杖六十即打六十下屁股,事情至此还没有完,朱元璋的“除恶务本”的思想在此又一度体现了为奸商私造度量衡工具的工匠也要问罪,也是打六十下屁股。
《大明律》还规定:“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贵或贱,令价不平者,计所增减之价,坐赃论。入己者,准窃盗论,免刺……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商业中经纪人与行内人相互串通,故意虚抬物价或者压低物价,要按贪赃罪来论处;要是相互串通作假了,自己又从中拿了“好处费”,要按盗窃罪来论处。
洪武三年朱元璋下令严禁牙侩(即经纪人),规定全国各地市场不许设有官牙和私牙,一切商品货物只要照章交纳税收后,听由商人自由交易,“敢有称系官牙、私牙,许邻里坊厢拿获,以凭迁徙化外。若系官牙,其该吏全家迁徙”(万历:《大明会典·户部·商税》卷35)。洪武三十年三月,朱元璋再次“命户部申明牙侩朘剥商贾私成交易之禁”。
我在想,现在有好多所谓的古董鉴宝“大师”与古玩商店一起作假,虚抬古董价或者作贱古董,还有地方官员炒地皮、房地产商虚抬房价。这类人要是碰到了朱元璋治国,那么他们不仅仅要蹲大牢,而且极有可能全家被发往边疆,成为新的一代“上山下乡”。正因为洪武时期对待不法奸商与贪官污吏处置十分严厉,那时的商业秩序治理得很好,物价比较平稳,市场有序和社会安定,老百姓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