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各个执法机构能够有效的监管,宋朝主要给予了纠察在京刑狱五个方面的权力。
一、录问京师案件之权
何为录问,就是在按案件审理完成还没有进行判决的时候,派遣与审讯机构方面没有任何交集的官员对犯人进行询问,并且在询问的过程之中有权查阅所有关于案件记录,核实无误后审讯机构才能对犯人进行下一步的判决。如果在录问的过程之中发现犯人所说与呈堂证供有出入,那么将会把犯人移交到另一审讯机构重新审理此案件。
古书对此有记载:“伏见诸大辟公事,或具狱既上,情涉可疑,或审问之际,囚自翻变者,并皆移司推勘”,也就是说纠察在京刑狱司在录问死刑案件的时候,只要发现事情有蹊跷,或者罪犯在录问过程之中翻供,那个这个案件将重新送到别的司法机关再行调查审判方可决断。
二、监督京师各处狱政情况
前面就提到了,京师刑事案件中还是有很多冤案,纠察在京刑狱司不仅要对整个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对于各处对犯人的狱政管理也是要监督的。
宋朝通过完善供报制度来让纠察司了解犯人在监狱之中的状况,朝廷《供报见禁轻重罪人因由》记载:
应在京府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其殿前马步军司徒已上,亦依此供报。应外厢巡凡有编管寄留人,每日一申,及责保、门留、守辜、产限、知在者,十日一申。若三司、开封府逐日结绝不了公事,送军巡府院、厢界四排岸军禁者,皆须明上印历,于因由内别项开坐。若三司、御史台别无禁系,即十日一报纠察司。若有公事,亦报因由。
▲监狱
也就是说,对于犯人在监狱中的状态,审讯机构要根据情况十日一报,甚至一日一报,纠察司通过这种制度充分的了解的犯人的情况,对狱政管理起到了监督作用。
三、索取在京各处原案卷之权
一般来纠察司说向京师各案件审理机构索取原案卷主要出于以下情况。第一、审判机构在向纠察司的汇报中存在不合理的说法,以及对案件判决犹豫不决的情况下,纠察司有权向该案件的审查机构索取原案卷。
第二、对徒刑以上的案件,纠察司都会进行录问,同时索取原案卷,而到了宋神宗时期,不仅是徒刑以上的案件会被纠察司注意,包括判杖刑的小处罚案件,只要是纠察司发现不合情理的地方,都会向审判机构索取原案卷查阅。
四、受理上诉案件之权
纠察司创立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屈打成招,造成过多的冤案发生,所以一开始并没有给予它受理上诉案件的权力,知道创立半年过后,在周起等人的呼吁下,纠察司才被赋予受理上诉案件的权力。
规定:只有在对京师中各个审判机构的判决不服时才能想纠察司提出上诉,但是上诉的情况必须属实,不然将会收到更加严厉的惩罚,不得不对纠察司的审判产生质疑,想要继续往上级上述,只能是纠察司不受理此案件或者纠察司受理不当。
五、负责诏狱审理
纠察司在京师不仅具有监督的能力,其还参与重要案件的审理,主要是以诏狱为主。
总的来说,宋朝纠察在京刑狱司的创立极大程度的减少了京师冤案的产生,对执法者的权力得到了有效的监管,经过一系列的发展,纠察司也不在局限于监管职责,先后得到了可以受理上诉的权力,甚至纠察司官员可以参与国家重大案件的决断,权力进一步扩大。这种权利的扩大反过来又加强了纠察司对京师各个司法机构的监督,进一步减少屈打成招的冤案产生,让司法审判更加公正。
参考资料:
《宋史》,《长编》,《宋大诏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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