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都占有大量的土地。无论国家兴造寺院,王公贵族兴造寺院,一般都随之施舍一些土地以供养僧众。
魏孝文帝“兴造大中兴寺,置中兴寺庄,稻田百顷并以给之”(《释氏通鉴》卷五)。梁武帝于钟山造大爱敬寺,以寺侧良田八十顷施寺(《梁书•皇后传•太宗简皇后王氏传》)。
隋文帝曾诏于诸州名山之下各置僧寺一所,并赐庄田(《释氏通鉴》卷六)。立寺赐田,这大约是当时的通例。
土地之外,寺院还有其他财产。梁武帝于阿育王寺设无碍大会,所设金银供具等物并留寺供养,并施钱一千万为寺基业(《梁书•诸夷传•扶南国传》)。
善男信女都向寺院施舍土地,施舍钱财。有钱的人是“糜费巨亿而不吝”的(《晋书•何充传》)。
寺院也使用各种手段,向人民敲诈夺取土地财产。
北魏任城王澄上疏,就说“天下州镇僧寺,侵夺细民,广占田宅”(《魏书•释老志》)。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寺院是社会福利机关,兼作社会救济事业。
北魏设有僧抵粟,它原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歉收年月贷给贫民。
《魏书•释老志》称:“昙曜奏平齐户及诸民有能岁输谷六十斛入僧曹者,即为僧抵户,粟为僧祇粟。至于俭岁,赈给饥民高宗并许之,于是僧祇户粟及寺户遍于州镇矣。”北齐武平六年,大水为灾,人民饥馑。北齐后主特诏寺院救济流亡(《北齐书•后主纪》)。
富足的僧人,也出私财救济贫民。如南朝宋时僧人道猛用每月由宋明帝那里得来的三万钱,救济贫民。(《释氏通鉴》卷四)。
南北朝后期,寺院救济事业渐渐变成了高利贷剥削。北魏的僧祇粟,就成为高利贷息的资本。
宣武帝永平四年诏:“僧祇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山林僧尼,随以施给:民有窘弊,亦即赈之。但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魏书•释老志》)
佛法平等,佛寺却是不平等的。
僧尼本是按内律不许私蓄财产的,但事实上却是蓄有财产的。
僧尼可以接受社会上的供养和施给财物。大和尚往往接受皇帝和贵族官僚的供养。
僧侣世界按照世俗世界的面貌来塑造他们自己。寺院中的上层僧侣构成寺院中的贵族阶级。
他们是寺院财产的掌管者,实际上就是寺院财产的所有者,他们居僧官高位。
他们除受寺院内僧众,寺院依附民和寺院奴隶的服役和供养外,有时还接受朝廷赐予的租税和人员。
南燕主为太山竺僧朗建神通寺,给二县租税(《释氏通鉴》卷三)。
宋明帝对沙门道猛“月给钱三万,令史四人,白簿二十人”(《佛祖统纪》卷三十七)。
又以僧瑾为天下僧主,给亲信二十人,月给钱三万及车舆吏力。
南齐高帝对沙门玄畅敕蠲百户,用充资给。
僧智于天台建寺,陈宣帝割始丰县调以充众费,蠲两户用供薪水。
一般僧众,按佛教内律是不许掘地耕田的。
但事实上僧尼大众,许多是参加寺内田园劳动和其他杂役使的。
北周释道安《二教论》说:“或垦殖园田,与农夫等流;或估货求财,与商民争利。”(《广弘明集》卷八)
僧众是既参加农业劳动,又经商作商贩。
寺院依附民户所受的剥削压榨,甚至比俗界农民所受的还要重。仍以北魏僧抵户为例。沙门统昙曜曾于承明元年奏请凉州军户赵苟子等二百家为僧祇户。管事的都维那僧暹等违反成旨,任情追求役使,致使五十余人自缢或溺死。
残酷的压迫剥削,激起了僧众的反抗。
北魏后期,从孝文帝时始,接连不断有几次僧人领导的暴动。
兹据《北史•本纪》列出如下:
孝文帝太和五年(481),沙门法秀谋反。
太和十四年(490),沙门司马御惠自言圣王,谋破平原郡。
宣武帝水平二年(509),泾州沙门刘慧汪聚众反。诏华州刺史奚康生讨之。
永平三年(510),秦州沙门刘光秀谋反。
延昌三年(514),幽州沙门刘僧绍聚众反,自号净居国明法王。
延昌四年(515),沙门法庆聚众反于冀州,杀阜城令,自称大乘。
孝明帝熙平二年(517),大乘余贼复相聚攻瀛州。
从公元481—517年,三十多年间,僧人领导的暴动就有七次之多。
魏明帝时,任城玉澄上疏,深切地指出佛教教会活动对社会治安的危害。
他说:“往在北代,有法秀之谋;近日冀州,遭大乘之变。皆初假神教,以惑众心,终设奸诳,用逞私悖。”(《魏书•释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