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清朝有明文规定:蒙古王公是没有权利处决犯人,如果必须处决犯人,就得先上报理藩院。
理藩院是清政府统治蒙古的最高权力机构,只有理藩院同意,蒙古王公才能行使处决犯人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蒙古王公要惩罚一些重刑犯人时,就想到了一个办法,那就是饿刑。
犯人被锁进一个木箱中,木箱上留有一个孔,犯人刚好能把头露出来。然后,箱子被扔到荒郊野外,任其自生自灭。
一些犯罪较轻的犯人,罪不至死,就会被强迫戴着镣铐从事繁重的劳动。
有些犯人趁机逃跑,抓到后就会被送到本旗旗主那里,当然也没有好果子吃。
要是赶上冬天,气温零下几十度。犯人可以躺在帐房中,但是得把双脚露在外面。
等冻僵之后,用木棍敲断双脚,就成为了一个废人。最后,由本旗之人轮流供养。
听听这些,真是太残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