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动者张嘴就将提出者和通过者骂个狗血喷头;委婉者也拐弯抹角地将离婚冷静期可能发生的惨剧娓娓道来,末了再加上一句,要不再加个"结婚冷静期"得了,要知道,"闪离"的夫妻不少,但是"闪婚"的情侣也很多啊。
如今,说到古代女性,在人们印象中,她们多以"以夫为纲"、"三从四德""女子无才便是德"等形象出现;但是古代女性并非一直处于这般被压迫的无法喘息境况。女性的地位在历史上是一种逐渐变化的过程。
中国古代社会曾经一直都将离婚视为一种正常的社会民事法律现象,并不加以禁止或作过多限制。比如,《汉书・孔光传》曾记载:"夫妻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夫妻关系,是以"义"为中心来连结的,失去了"义",夫妻关系就失去了连结点,婚姻也就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那么,是什么时候让人们对于离婚的看法发生了从离合随意到耻于离婚的巨大转变呢?是唐宋时期。唐宋之前夫妻之间的离合秉承着"有义则合,无义则去"的原则,唐宋之后社会舆论对于离婚开始持否定态度,渐渐转为"非有大故,不得出妻"。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国家层面为了调配人口数量,保障充足的劳动力和赋税从而加强了对离婚行为的规制,以达到控制社会的目的。另一方面,宋代以后程朱理学的发展和推广渐渐对社会道德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宋之前,夫妇离婚主要遵从"七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及"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共更三年之丧、娶时贫而后富贵)的规定。而在宋朝,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大量的女性开始在城市中就业,妇女在创造社会财富中也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财富的积累使妇女群体于婚姻选择上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和自由。
相比于别的古代中国朝代,宋朝女性在离婚时有了主动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夫长期外出不归"、"夫因罪移乡编管"、"夫将妻雇卖于他人"、"伤及妻贞操",只要涉及其中一条,女性便可主动提出离婚。
当时,上至达官贵人,下至黎明百姓,宋代女子离婚、再嫁的情况相当普遍,特别是在社会中下阶层。比如,《明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了许多宋朝中下层妇女的离婚案例,这些案例多为夫妻协商一致的"和离"。在"和离"的情况下,宋代女性向丈夫提出"离婚"的理由五花八门,丈夫相貌丑陋、夫家贫穷、与夫家亲戚不睦、甚至因为丈夫看书入迷、冷落了自己……这些都能成为宋代女性"和离"的借口。
由此可知,虽然宋朝理学思想逐渐盛行,但至少在中下平民阶层并未成为社会主流思想。毕竟平民的一生以追求生存为第一目标,活着比什么都重要。
另外,宋朝女性离婚时在分割财产上也有了更多权利。《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记载了"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又法: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的法律规定,意思是妻子的嫁妆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所有,由女方自由保管。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她的全部嫁妆。
宋朝毕竟属于一个封建制度的国家,受于时代的限制,即便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放宽了对于离婚的管制,但是妇女法定离婚权的范围仍是狭窄的,现代的家庭暴力、丈夫恶习等均不在妇女能主动提出离婚诉求的法定理由之列。比如,南北宋之交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的离婚案。
李清照在丈夫赵明诚去世几年后再嫁张汝州,然而她却发现这不过是一场意图侵占她财产的骗局。靖康之难后,李清照四处颠沛流离,早年收藏的金石古董早已丢失殆尽、所剩无几。张汝州霸占财产的愿望落空后便再难掩本性,时常对李清照进行谩骂侮辱,甚至拳脚相加施展暴力。
在这段充斥着谎言与暴力的婚姻中,李清照忍无可忍,决意离婚。但是这并不符合当时法律赋予女性可以主动提起离婚的权利范围,好在之后李清照发现张汝舟有营私舞弊、虚报举数骗取官职的罪行。李清照便报官告发了张汝舟,并要求离婚。经查属实,张汝舟被除名编管柳州。
李清照虽然被获准离婚,但《宋刑统》有规定:"妻告夫罪,虽得实,徒两年",依照法律李清照将因状告张汝州身陷囹圄,最后幸得亲友的大力营救,李清照才得以在关押9日之后获释。
这一离婚案件成为研究古代离婚制度的一个代表。在两宋时期,女性离婚、再嫁的现象虽然常见,但其婚姻的自由决定权也是有限的,她们多数要服从长辈的安排和意愿,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社会规则。
比如,与李清照齐名的另一著名女词人朱淑真婚姻不幸,但是她的父母极力反对她离婚,最终朱淑真因抑郁早逝,在她死后她的父母甚至以她为耻辱将她的作品付之一炬。还比如,知名诗人陆游的第一任妻子唐婉,迫于陆游母亲的逼迫,与陆游离婚后,又被迫与同郡的另一文人赵文程再婚。
由此看来,在宋朝中上层阶级的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受限颇多,离婚权利也并未真正属于她们自己。到了宋仁宗时,朝廷更是颁布了新的改嫁规定,禁止宗室内有子嗣的妇女改嫁。这项规定对女性的婚姻自主性做了进一步的限制。
特别是到了南宋之后,在理学派不遗余力地推行和宣传下,礼教之风渐趋严厉,再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改嫁的记载,普通士大夫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此同时,对节妇、烈女的记载和褒扬逐渐增多。自此,知识分子的婚嫁观念被大大束缚和限制了。
尤其是到了明清时期,统治阶级大肆鼓吹程朱学说,甚至对之进行歪曲,对节妇烈女的崇尚推至极点,对女性的迫害程度由体态心理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简直达到了历史之最。幸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女性的权利意识苏醒,逐渐走出家门,开始了求学、工作、自由恋爱,开始追求幸福和个人自由。
总而言之,在整个历史进程中,虽然宋代仍旧遵从着"父母之命,媒约之言",但是相关的离婚法律制度在女性权利方面体现了宋代妻子在自身的婚姻问题上拥有一定的主动权。这份自由,既被重重禁锢着,又显示出一份难得的可贵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