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夏朝没有直接流传下来的文字,所以很长一段时间对夏朝的了解主要依靠古代文献的记载,包括夏朝的国王、官员、军队、刑狱等。近代以来,河南偃师县二里头遗址大型宫殿、墓葬和众多青铜器的发掘,也揭示了作为奴隶的夏朝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活。下面,我们就通过目前我们只知道的土地制度和税收制度来看夏朝的经济文化发展。
夏朝的土地制度虽然历史学家对夏朝的社会性质尚未达成共识,但他们肯定夏朝曾经存在过公社及其所有制,即矿田制,这一点已为许多同志所认同。《左传》记载公元五元谈“少康中兴”,少康曰:“忧为妻二姚,而夷朱伦有田百分之十,乐行。可修其德,谋收夏忠,抚其官位。”这里所说的“百分之十”,应该算是《李周考公基工匠》中所说的“九夫为井”和“十里为功”的“成”。一平方里的一口井就是一英里,一平方英里的“成功”就是一百口井。
《汉书刑法史》也说:“商朝以兵治天下。.....设司马之官,设六军,因矿田而使军税。一处一里为井,十井相连,十井成功,十里为方;十为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印,十为纪,相隔千里。”虽然这段话讲的是殷周制度,但从这里所说的“作方十里”、“作十里为终”是分田单位的名称来看,可以肯定《左传》中“有田百分之十”的“成功”,反映了夏代井田制的存在,即公社所有制。因此,古代文献也指矿田制度,“其实始于于”。
夏朝的赋税制度根据《孟子·滕文公》中“夏后氏贡五十”,夏朝的公社农民除了自己的五十亩“田”之外,还可以耕种五亩“公田”,也就是赵琪在《孟子》注中所说的“民耕五十亩,贡五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年收入五亩的实际内容是“指原始社会时的贡税关系”这种“贡赋方法”,我们也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本义。《说文》说,“龚,建功立业。从八公之音。”据《史记》:‘禹送别九州,让土为贡。’它的内容可以特别呈现给朝拜者作为贡品。“这里所说的一切,都是指民间劳动的含义,是指夏公社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一块土地分配给公社社员,由他们独立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的“公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其收获以贡品的形式付给公社长官。
无论是夏文化还是夏朝的经济文化,由于文献的缺乏,我们无法看到它的全貌,但正如孔子所说:“阴因子李霞,得失也可知;周的得失也因而为人所知。”换句话说,《论语》认为夏文化的发展直接为商周文化的繁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