皋陶刑是指虞舜时期对黄帝以来(即宗法社会建立以来)的原有刑法进行系统的修订,并在原有“象刑”的基础上,制定了“莫”、“措”、“抚”、“大弼”等几种刑种,为以后的奴隶制五刑奠定了基础。此外,流放被视为五刑中的“刑”,鞭笞为官刑,拍打为教刑,黄金为赎刑。
根据《尚书·尧典》和莫的记载,可以看出刑的内容是:“象为典,五刑丧,鞭为官刑,机器人为教刑,金为赎刑,灾赦,贼终刑。”秦哉,秦哉,唯刑慈悲。"
关于“大象刑”的含义,历来有两种解释:一种是对画像施以刑罚,供罪犯见证;二是穿不同的衣服。这是因为皋陶对三苗等人的残忍手段深恶痛绝,认为自己必须宽以待人。既要让罪犯懂得悔改,又要让他以此为戒,不敢犯罪。所以虽然有杀、鲸、鲸、耳、耳之名,但实际上并没有做到,只是象征性的实行。这种刑罪具有宗族制度的简单性,“是以求实爱人,不害人欺己,去古从简,唐虞三代刑制略知。”
“流放五刑”是对伤残肢体应受的体罚的一种宽大,即流放之刑。历史上说的是“大家一起干,一起玩,一起逃三苗,一起死”。流动、释放、通灵、流浪都是流放的不同叫法。
“鞭为官刑,扑为教刑”。在古代,鞭刑是两种不同的刑事责任工具。唐代孔婴曰:“官刑鞭用,教刑才用。”打之刑,是为了惩罚“不勤于道”的学生。《国语·鲁语》说:“以鞭轻刑”,体现了皋陶欲使人“惭愧”而亡羊补牢的意图。
“黄金作为赎金”是指支付重金属(铜)而不是刑法。当然,它的使用范围是有限的,否则工人不会被流放。
在实施这些刑法的过程中,皋陶发现在宽大处理方面存在许多缺点。比如三苗被赦免流放,却不悔改,不断煽动苗人造反。这让皋陶非常震惊。受大禹引水截流水利的启发,他多次修改刑法,宽严相济:对于偶然的过失犯罪,尽量从宽(赦祸),而对于顽固如三苗、枪杆子的人,则判死刑(“终极贼刑”),当然是在执行刑罚。
《左传》引曰:“夏树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遵之。”即抢劫罪、贪污罪、杀人罪应判死刑。可见,皋陶制定的刑法直到春秋时期仍在流传。据史书记载,皋陶是最早的法官,此前没有人制定刑法(只有一些奴隶主和部落首领有古老的“神判”和欺压百姓的残酷手段);法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大卫也说,中国法律起源于公元前古代对苗族的征服。因此,毫无疑问,皋陶是中国司法的鼻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