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肯定“义”的道德要求,认为“义”是行为规范,并且可以矫正天下人的不正之心。“义者,所以宜天下,而亦所以拂天下之心。”苏洵认为,将“义”作为道德标准虽然可以匡正天下人之心,但是只言“义”而没有“利”,就是“徒义”,就成为圣人戕害天下的利器。苏洵以伯夷、叔齐为例,说明“徒义”的危害:“伯夷、叔齐殉大义以饿于首阳之山,天下人安视其死而不悲也。天下而果好义也,伯夷、叔齐不以饿死矣。虽然,非义之罪也,徒义之罪也。”
“义”本身是正确的,但是“徒义”就是戕害天下的工具。武王伐纣,即使高扬大义但也没有舍弃利。无论是伯夷叔齐守节而死,还是武王行大义诛独夫,都不能以“徒义”加天下。苏洵反对“徒义”,也反对“徒利”,认为“言君子利益万物,使物各得其宜,足以和合于义,法天之利也”。没有“义”作为规范的“利”就是“徒利”,苏洵主张将义和利相结合。如果没有义,天下将没有节制,但是没有利,则道难行。
所以君子欲行圣人之道,必须将利与义相结合。苏洵认为利与义的关系密不可分,“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义与利互相支撑,彼此结合为“义利”和“利义”,“义利,利义相为用,天下运诸掌矣”。苏洵所著《利者义之和论》是对《周易》“利者,义之和”的解释,他对于义利问题的分析不同于儒家传统的义利思想。曾枣庄认为,苏洵的义利思想与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的主张大相径庭。
苏洵尚未完成《易传》,就与世长辞,在其临终之时将《易传》的后续完成的重任交给苏轼。苏辙《亡兄子瞻端明墓志铭》对之作了记载,苏洵命苏轼继承遗述其志,苏轼泣而受命,撰成《东坡易传》。苏辙之孙苏籀在其《栾城遗言》中也提到先祖晚年读《周易》,未完成《易传》而长逝,苏轼受其命,遂完成此书。
故而,苏轼吸收了苏洵解《易》的方法,并进一步阐发了义利相和的观点。朱熹评价苏轼关于义利关系的解读方法,“‘和’字,也有那老苏所谓‘无利,则义有惨杀而不和’之意”。再次说明,苏轼的义利思想直接继承苏洵的义利观。
(本文内容来源于网络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