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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制定《大明律》和《大诰》:惩罚手段残忍严苛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晴天 访问量:1775 更新时间:2023/12/21 6:23:14

明朝建立后,百废待兴。但新政权的诞生并不就意味着能马上消除元宋以来社会黑暗、官场腐败、经济困弊的社会现实。有鉴于此,明太祖朱元璋实行了一系列巩固政权、加强统治的政策措施。治国之本,立法先行,摆在朱元璋面前的当务之急,就是先制定一部详细完善的法律,为把国家事务纳入正常轨道运行提供保障。《大明律》和其后的《大诰》这样两部法律遂应运而生。

早在汉朝时,文帝就设“五刑”之律;至唐朝,以礼制为基础设《唐律》,它到宋朝时仍然使用。元代“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①,法律制度很不完善,显得“典章疏阔、上下无等”②。元代统治者是由奴隶制社会甚至部分统治者是从原始社会末期迅速进入成熟的封建制社会掌握政权,尚不能很快适应这种变化,所以他在法制方面,无法可依。他们废除了唐宋沿用的法律条文,代之以自然法和习惯法,用前代办案成例作为量罪与判刑的标准,导致社会上法律漏洞百出、条文滥而无序,更加重了官吏的腐败贪贿。民谣中有揭露这种黑暗现实的内容:“堂堂大元,奸佞专权,开河变钞祸根源,惹红军万千;官法滥,邢法重,黎民怨;人吃人,钞买钞,何曾见?”③农民军领袖出身的朱元璋,最先考虑的就是如何迅速改变元代留下的这一官场积弊,以正纪纲、修法度、明教化、厚风俗。

朱元璋修法律,所依据的蓝本是《唐律》,他采纳了大臣李善长有关立法原则的建议:“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④。朱元璋非常重视法律的社会作用,他认为“建国之初,当先立纲纪”⑤,他还说过“礼法,国之纲纪;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⑥。在他刚刚在南京建立西吴政权的吴元年(1366)十月,他就成立以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人为议律官的立法机构,着手制定法律。他还钦定了此次修法的原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若条绪繁多,或一事两端,可轻可重,吏得因缘为奸,非法意也。夫网密则水无大鱼,法密则国●中国历史大讲堂明朝大事本末●无全民,卿等悉心参究,日具刑名条目以上,吾亲酌议焉。⑦

这次修法,共经历两个月的时间。其间,朱元璋经常召这些大臣们齐集西楼,共同探讨律文。十二月,法律告成,共分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此律成文后,朱元璋考虑其文意较为艰深,担心其意思难于被普通百姓理解,就又命令大理卿周桢将这部法律有关普通百姓的内容,分类组编,用浅近通俗的语言,加以注释讲解,编印成书后在全国郡县广为发行,并起名为《律令直解》。朱元璋对这本书很是赞赏,说有了此书后,“吾民可以寡过矣”。⑧

但这部法律毕竟成文于大局初定之时,时间又比较短,所以还是有不少问题的。到了朱元璋统一中国、建立大明王朝时,他感到这部法律有轻重失宜、处置欠妥之处,不能适应明建国后的形势发展,决定着手进行重新修订。从洪武元年(1368)起,他就经常和主持法律审订的官员及知识分子在一起研究《唐律》,平均一天要谈论二十条。经过这次详细而全面的了解,到洪武六年(1373),朱元璋再任命刑部尚书刘惟谦,带领有关人员编订《大明律》,将其作为明朝的立国大法。在修法期间,朱元璋仍然亲自参与,刘惟谦他们每完成一个篇目,朱元璋就命他们“辄缮写以进,上命揭于两庑之壁,亲加裁定”⑨。洪武七年(1374),《大明律》正式修成。

《大明律》是仿《唐律》而修的,但又加入了许多反映明初社会、政治、经济现实的内容,有着独有特色。其具体内容大致是:

《名例》一卷,共四十七条。内容涉及有关“五刑”即笞、杖、徒、流、死;“十恶”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八议”即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宾,内容广泛。

《吏律》二卷。其内容又分为两部分,一为《职制》,共十五条,涉及官吏职守等;另一为《公式》,共十八条,涉及官吏制度文法等,二项合计三十三条。

《户律》七卷。其内容分为以下七个部分:一为《户役》,共十五条,涉及百姓纳税服役的条令;二为《田宅》,共十一条,涉及百姓土地权益;三为《婚姻》,共十八条,涉及民间百姓的婚嫁;四为《仓库》,共二十四条,涉及民间仓储平籴事宜;五为《课程》,共十九条,涉及百姓赋税;六为《钱债》,共三条,涉及民间财务事宜;七为《市尘》,共五条,涉及民间集市贸易诸事。七项合计九十五条。

《礼律》二卷。其内容分为两部分,一为《祭祀》,共六条;另一为《仪制》,共二十条,内容皆系日常礼仪制度。共二十六条。

《兵律》五卷。其内容分为五部分,一为《宫卫》,共十九条,涉及宫廷禁苑的保卫;二为《军政》,共二十条,涉及军事制度等事宜;三为《关津》,共七条,涉及军事要塞和要隘防卫;四为《厩牧》,共十一条,涉及军马喂养;五为《邮驿》,共十八条,涉及邮传道路和驿站设置。以上五项共计七十五条。

《刑律》共十一卷,分为十一个部分。一为《盗贼》,共二十八条,系惩处盗抢行为的法律规定;二为《人命》,共二十条,系惩处杀人害命行为的法规;三为《斗殴》,共二十二条,系惩处民间百姓私相械斗行为的法规;四为《骂詈》,共八条,系惩处百姓口舌之争的法规;五为《诉讼》,共十二条,系法律程序;六为《受赃》,共十一条,专惩官吏贪污受贿;七为《诈伪》,共十二条,涉及造假伪证及诈骗行为的惩处法规;八为《犯奸》,共十条,系惩处男女不正当关系的法规;九为《杂犯》,共十一条,系各色犯罪的惩治办法;十为《捕亡》,共八条,系追捕缉拿案犯的内容;十一为《断狱》,共二十九条,系刑审判案方面的有关规定。以上共计一百七十一条,很明显,这是《大明律》的核心部分,是明朝惩治犯罪行为的主要依据。

《工律》共二卷,分为两个部分,一为《营造》,共九条,涉及建筑建作方面的相关规定;另一为《河防》,共四条,涉及水利工程和洪涝灾害方面的内容。两部分共计十三条。

以上是《大明律》法令文本,此外,还有附图。第一幅图为“五刑之图(一)”,描绘笞、杖、徙、流、死等五种刑罚,并配有文字说明;第二幅图为“五刑之图(二)”,描绘笞、杖、讯杖、枷、杻、索、镣这七种刑具和械具,并配有使用说明;第三幅图为“丧服之图”,对长幼辈分及冒犯长亲的行为作了说明。

此外还有“赎刑”制度的记载。如“凡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⑩,即起保和罚款放人。这是一项很特别的制度,朱元璋藉此意在表达其宽恕厚生之德。

《大明律》颁定后,广行天下。迨全面推行后,又发现一些问题。于是在洪武九年(1376),朱元璋又命令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人再对《大明律》条文进行审议核定,共改正了十三条。到洪武十六年(1383),又命令尚书开济定“诈伪”律令,对其进行修正。以后还有零星改动。这些修订的律条,又重新刻入《大明律》中。尽管这些修正完善了法律条文,但经常改动,使《大明律》没有一个定本。有时持不同版本的《大明律》审断案情,竟会发生偏差;而且屡有零星改动,则《大明律》全书都要重新刻印刊行,很是浪费。于是刑部属官上书朱元璋,建议将历年修改的法律条文,重新编类收集,刊印成书,另外发行,作为对《大明律》的补充,不再直接更改《大明律》本身。这个意见得到朱元璋认可,至此,《大明律》才有了一个正式统一的本子。史称“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日久而虑精,一代法始定。中外决狱,一准三十年所颁”。

纵观《大明律》的条文,与《唐律》等前代成文法律相比较,可见其有以下特点:条例详细、周密,惩罚手段残忍严苛,对贪赃枉法打击异常严厉。

如条例严密、惩刑严苛这一点,集中表现在对“十恶”大罪的惩处上。“十恶”大罪,历代均被列为“遇赦不赦”的严重罪行,严惩不贷,已经是毫不留情。到《大明律》中,对其惩处,仍有突破。例如对“谋反”,《大明律》的惩处措施,一改旧法中穷追首恶的惯例,规定不论主犯、从犯,一律凌迟处死;三族之内男子在十六岁以上者,皆斩首;就是素不相干,只是相邻而居的左邻右舍,也一律杀头,可谓网罗细密,穷追不舍。前代罪罚手段,最厉害的也不过是斩绞等刑,处死即了。明代则将斩、绞列入轻刑,获罪者动辄被“凌迟”、“剥皮”处死,刑法之严苛,前所未见。

再如对贪贿的严惩。自宋代以来,吏治一直非常黑暗,宋、元两代对腐败的打击又都非常不力,因而官场污浊黑暗、前所未闻。元代系为少数民族统治,吏治尤其糟糕。“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人、色目人惘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觅得钱多曰得手,除得州美曰好地方,补得职近曰好窠窟。漫不知忠君爱民之为何事也”。明初仍承其流弊,贪贿之风横炽。朱元璋力劝手下大臣:“今天下初定、百姓未安,譬若新树不可摇根,小鸟不可拔羽”,希望他们不要贪贿,与民休息。不想毫无成效。为此,朱元璋对贪腐势力大开杀戒,一案处死者多达八万人,可谓重典。这表现在《大明律》中,就是“枉法八十贯论绞”律的出现,这在此前此后的法律中,都可称至严至酷。实际执行比律文还要残酷。如朱元璋对待地方贪贿案例,“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卫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县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这较之于“赃八十贯论绞”当具更大威慑力。

《大明律》公布后,短时间内尚难以迅速普及和深入人心。更由于长期法纪松弛,官民人等对其能否切实施行尚持观望态度。再加上尽管朱元璋在反贪污受贿的惩处上,痛下决心,随犯随杀,可贪贿的官员却后继不绝,随杀随犯,令朱元璋十分头疼。基于以上原因,朱元璋决定杀鸡儆猴,命人将全国官吏、百姓犯罪及所受惩处的实例,汇编成书,名之为《大诰》,颁行天下,一方面就有关律条的具体实施提供参例,另一方面用悲惨下场以儆效尤。

洪武十八年(1385),明政府正式颁行《大诰》,第二年,又颁行了《大诰续编》、《三编》,刊行天下,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臣民们应该熟观为诫;还特别颁行了《大诰武臣》,对军队将士进行教育。此四书共二百三十六条内容,记载了被处以凌迟、枭首示众、诛九族的案例近五千个,以及杀头、弃市以下的案例一万个。这些案例绝大部分是惩治江南富户为富不仁和朝廷命官贪贿不法的个案,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空印案、郭恒案等,也有不少是滥杀百姓的内容。共分为:揽纳户、安保过付、诡寄钱粮、民人经该不解物、洒派抛荒田土、倚法为奸、空引偷军、黥刺在逃、官吏长解卖囚、寰中士大夫不为君用这十条。其最大的特色就在于反映出明初皇帝的法外用刑,即朱元璋所称“诸司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而置之重典”。洪武三十年(1398),朱元璋又命将《大诰》的部分内容,附入《大明律》后,正式作为议罪定刑的官方依据。对此,朱元璋向百姓们解释:“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已久。奈何犯者相继,由是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作《大诰》以昭示民间,使知所趋避。”他还说:“奸顽刁诈之徒,情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其意犯法”。他公开宣称“法外加刑”,意在杜绝违法现象,惩前毖后。但他说的“五刑酷法”,即早在汉代就明令废除的墨、劓、剕、宫、大辟这五种非刑,其用刑之酷,是空前的。实际上,《大诰》中所载刑法也远不止以上五种,诸如断手、剁指、挑筋、剥皮、凌迟、碎刮,触目皆是,令人心惊。如“龙江卫仓官、攒人等通同郭桓盗卖仓粮,墨面文身挑筋去膝盖,仍留本仓守支”一例,可称惨苦之极。当然,这些政策的施行,还是适应了明初休养生息政策的需求,促进了生产发展和经济恢复;同时,也一扫宋元以来污浊空气,“吏治澄清者百余年”,“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这还是积极的。

《大明律》和《大诰》是我国古代有深远意义的成文法典,对后世有巨大影响。它与前朝律令相比,总体看上去是罪轻者更为减轻,如在典礼仪制、婚姻教化等方面,量刑极轻,明显有宽纵的痕迹;但罪重者则更为加重,如勋贵不法、富豪肆虐乡里、官吏贪贿等方面,量刑极酷极重,有过严的痕迹。它一方面强化了君主专政体制,巩固了政权;一方面也锄强扶弱、惩贪安民。从总体上看来,《大明律》及《大诰》是顺应历史潮流的。

注释

①《明史·刑法志》。

②《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③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十三,《醉太平小令》。

④《明史·刑法志》。

⑤《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⑥⑦⑧⑨⑩《明史·刑法志》。

叶子奇:《草木子》卷四。

《明太祖实录》卷十二。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三。

《大诰》序。

标签: 严苛明律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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