〇以严刑酷罚来钳制人们的思想言论
朱元璋在《大明律》的制定中没有固定给他的思想专制主义定出明确的条规,但他实在是继承了中国传统君主专制主义的“光荣”传统,且还将它们推向了极端。整个洪武朝文字狱迭起,被杀者并不一定是知识分子,凡是臣下与平民一旦有笔误或口误,或者什么也不误,但在朱皇帝看来已经触犯了大忌,那就该杀。在《大明律》中有关文字狱的法律条文还真没有精确的界定,相反十分含糊:“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上言大臣德政者,斩”;“凡造谶纬妖书妖言及传言惑众者,斩”;“收藏禁书与私习天文,杖一百”,等等。既然法律上没有精确的界定,按理也就不好定罪,但明代从朱元璋起专制主义大为加强,在思想文化领域中体现出的一大特征就在于,随君主心意而定,任意地法外定罪用刑,说你有罪就有罪,谁叫你“胡说八道”与“胡思乱想”的。朱元璋不仅要做人们政治上的集权皇帝,还要做人们精神领域内的专制皇帝。由此开创了明清帝国近600年专制君主屡兴文字狱的先例,以严刑酷罚来钳制人们的思想与言论,对以后的中国社会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司法救济与司法公正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洪武皇帝在治国过程中确实实行了严刑峻法。不过,来自社会底层、受过官府欺凌的草根皇帝朱元璋,可能比中国历史上的任何其他皇帝更加清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和谐”之理。如果一味地重刑峻法不仅治不了国,弄不好还会引发新的农民起义。所以大明开创时期,为了帝国江山千秋伟业的稳固与长久,朱元璋在制定和建设大明法制时,不仅竭尽全力贯彻一个中心加强极端君主专制主义,而且也十分注意确立和落实“司法公正”和礼法结合的基本精神,由此影响了中华法系的近世进程。
〇分级申诉制
从宏观来讲,明代的司法制度的设计与历代没有大的变化。有人要打官司,起诉就要有起诉书(状子),古时候的老百姓大多不识字,一般找人代写,即为书面诉状。书面诉状应该包括案情发生的时间、起诉人与代写人的姓名、地址、籍贯、案件情况,最后别忘了画押。书面诉状写好了,就向县衙呈递,起诉人要跪举诉状,口喊“××青天大老爷……”。接下来就是知县审案了,如果知县审不了,或者审出的结果对于起诉人来说不满意,或不能接受,那么起诉人可以上告到知州或知府那儿,直到地方最高审级省里。但到了省里就与地方州、府、县审判机构不同的是,省里审判机构不是省长衙门布政使司,而是提刑按察使司,即相当于我们现在的“省高院”,这是地方上的审判程序。而军队里有另外一套审级程序:军户向所、卫、都指挥司逐级呈告。
《大明律》规定:原则上不允许“越诉”即越级起诉。如一个乡下农民要起诉,就得先起诉到县里。有人说他不能起诉到县里,因为他的那个案子中的被告是县太爷的亲戚。如果真有人说这样的话,那就说明说话者不懂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因为从汉朝起中国就实行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这样的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行政和司法公正。否则的话,县衙门就成了夫妻店、父子店,舅舅审外孙的案子,甚至法院院长为三陪“小姐”弄个法官当当,在中国这个极讲人情人脉关系的社会里,什么样的怪事都会有了。因此说,地方官籍贯回避制度应该是中国古代政治文明的一大成就,也应该使人放心,除非地方官受贿外。既然如此,故而明朝的法律一般是禁止“越诉”的。你县衙不找,直接跑到府里或省里去告状打官司,那是不允许的,且得接受责罚。
〇直诉制:击登闻鼓、邀车驾讼和赴通政使司诉状
但在正常的分级申诉制度外,明朝初年朱元璋还曾沿用了中国历史上的直接向皇帝申诉的直诉制度和唐宋以来的邀车驾讼的司法救济制度。
洪武元年(1368年)朱元璋下令在南京明皇宫的午门外设置登闻鼓,每天派一个监察御史和一名锦衣卫专门看守这“鼓”。当然不是仅为一个“鼓”,而是关注是否有特别的冤情要申诉。那有人想:会不会有人没事偷着乐去敲敲那个登闻鼓?那可不是好玩的,洪武皇帝脾气可不好了,千万没事不要去玩,否则,不仅仅要被打一通,而且皇帝老爷还很会关心人,问你干么?你说没事玩玩。朱元璋最讨厌没事瞎折腾的“游民”,还专门给了个名字,叫“逸民”或“闲民”。逸民无事生非,杀!逸民家人与邻居,迁往边疆!洪武皇帝可是个严肃之人,大明法律也严肃规定:“凡民间词讼,自下而上或府州县省官及按察司不为伸理,及有冤抑重事不能自达者,许击登闻鼓,监察御史随即引奏。敢阻告者,死!”只有碰到如等情况才可击那登闻鼓:老百姓去地方县、州、府衙打官司,衙门八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还有就是地方衙门倒是进了好多次,家里的资产耗得也差不多了,但官司还没打赢,直理得不到伸张,这种时候便可去击那登闻鼓。遇到有人击登闻鼓,值班的监察御史就得当即引奏,谁敢阻挠告状者,死!
洪武时期第二种直诉通道为“民赴通政使司诉状”,即老百姓直接上大明通政司去告状。
直诉制度中还有一种风险很大、饱受皮肉之苦的“迎车驾讼”或称“邀车驾讼”。这种直诉,读者朋友在电视剧里可能见过,一个弱女子被欺负了或父亲或丈夫被人害了,找人写了一个状子在地方衙门里告不了,到处都是“高俅老贼”的子子孙孙,于是弱女子举了状子,等待皇帝老爷或皇帝的钦差大人出来,半道上拦住车驾,皇帝老爷会“亲切”地关怀:“什么事?有谁欺负了你呢?”其实这全是娱乐片把整个痛苦的邀车驾讼给“戏说”了,拦住皇帝的车驾要冒多大的风险?禁卫军误将直诉者当做坏蛋,投入大牢里者,有之;当场被禁卫军乱棍打死者,有之,或者至少打了一通生怕有人行刺皇帝啊,结果打得半死不活再“从实道来”者,也有之。有人说这大概是后世“清道”或“交通管制”的最早来源吧?!
不过话得说回来,无论是登闻鼓直诉还是邀车驾讼,毕竟也是一种司法救济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司法偏差,遏制了官场上的司法腐败,部分地实现了司法公正。
可能是由于自己草民出身的缘故吧,朱元璋不仅积极地鼓励民间百姓直诉,而且经常过问相当普通的案子。洪武八年正月,淮安府山阳县有人犯罪当杖,他的儿子请求以身代父。朱元璋知道后就对刑部大臣说:“父子亲情是人类的天性,亲人遭罪而坐视不管,那才是不孝不肖之辈!现在这个做儿子的要求自己来代父亲受罪,出于至情啊!我要为这样的孝子屈法,以此来劝勉天下的人多注重孝道,你们把他们父子俩都给放了!”
正因为如此,当时到南京来直接向皇帝告状即越诉的越来越多。时间长了这也是头疼的问题啊。一方面直诉的太多,朱元璋忙不过来;另外一方面,直诉造成的司法后果侵夺了下级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敕令刑部,申明越诉之禁:“凡军民诉户婚、田土、作奸犯科诸事,悉由本属官司自下而上陈告,毋得越诉,辄赴京师,亦不许家居上封事,违者罪之。”上述敕令就此规定:只有重大而又迫切需要解决的案件,才允许越级申诉。
为了防止越诉,严格审级管辖,洪武二十七年(1394)四月,朱元璋又下令,“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即谓之越诉”。同时在《教民榜文》中也做出明确规定:“民间词讼,已令自下而上陈告,越诉者有罪……今后敢有仍前不遵者,以违制论的决。”“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许老人擒拿问罪。”如果乡间里老“不能决断,致令百姓赴官紊烦者,其里甲、老人亦各杖断六十;年七十以上者不打,依律罚赎,仍着落果断”。
明律关于惩罚越诉的规定,主要着眼于稳定司法管辖秩序,发挥地方司法机关的职能,防止所谓刁民缠讼。但问题又产生了,如果严惩“越诉”,直接的后果莫大于下层的好多冤案得不到及时的纠正;同时“越诉”通道也随着明王朝的政治清平局面的逐渐退化而慢慢地堵塞,原本的司法救济制度之积极意义消失无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