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不仅由于远远超过世界其他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而成为各国商人向往的地方、而且宋政府鼓励外商来华贸易,保护他们在华的商业利益和财产权利,给予外商学习、入仕等机会,因而宋代来华的外商人数众多,贸易规模巨大,是宋代海外贸易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一、来宋朝外国商人概况
据《诸蕃志》等书记载,与宋朝有贸易关系的海外国家共有五六十个。其中很多国家都有商人来华贸易。《宋史·夏国上》也记载:
“东若高丽、渤海,虽阻隔辽壤,而航海远来,不惮跋涉西若天竺……大食……拂林等国……(南若)交趾、占城、真腊、蒲耳、大理滨海诸蕃,自刘张、陈洪进来归,接踵修贡。”
而商人来华最多,最频繁的主要国家有高丽、日本(主要在南宋时期)、交趾、占城、三佛齐、大食、注辇、真里富、真腊等国。
高丽与宋关系时有波动,而其商人来华却未间断。高丽商人和使节在熙宁七年以前主要由登州入宋,登州港被封后则例年由明州登陆。日本商人北宋时几乎无人来华。南宋时武家兴起,执政者改变了前代消极的外贸政策,积极鼓励日本商人与宋朝的贸易。
日商来华者逐渐增多。《宝庆四明志》和《开庆四明志》有很多关于日商贩运木材、硫黄、黄金等商品来华的记录。
交趾商人来华贸易主要集中在钦州。而占城商人在华贸易被宋政府限于广州一地。但占城商人来华者仍然很多。
据张祥义先生统计,北宋时来华朝贡共计六十三次,南宋时仅高宗、孝宗两朝有八次。“在大多数时候朝贡只是商人为了获得优厚回赐的幌子,其实是一种贸易行为。三佛齐商人来华贸易不仅人数多,而且规模很大。三佛齐曾一度控制马六甲海峡,试图垄断东南亚与中国及西方的贸易。
绍兴二十六年,三佛齐商人莆晋携带的商品中仅乳香就有八万斤、胡椒万升、象牙四十斛,名香宝器甚众。规模十分可观。三佛齐商人在华定居的也不少:“三佛齐之海贾,以富豪宅,生于泉者,其人以十数。”
大食商人也是来宋次数最多者之一。
据统计,从太祖开宝元年至孝宗乾道四年,大食来华贸易有史可考的达49次。在泉州、广州的蕃坊里有很多蒲姓外商。“蒲”即阿拉伯民族姓氏“阿卜”的汉译。这类外商绝大部分都来自大食。
真里富商人也常赴宋朝贸易。其商人“欲至中国者,自其国放洋,五日抵波斯兰,经真腊,占城等国可到钦廉州”。此外,阇婆、潮泥、注辇等国商人来华贸易的记载,史籍中可稽考者也不少。总体上外商来华人数十分庞大。侬智高叛乱时从广州掠走蕃汉数万家,其中的蕃人大部分就是来华贸易而居留下来的外商。
来华的外商大都拥有雄厚的资本,其中的“富者赀累巨万”。有“蕃商辛押陷啰者,居于州数十年矣,家费数百万缗”。熙宁年间他还请求“进助修广州城钱粮”,宋神宗“诏勿受其状"。
乾道四年,有一真里富大商死于明州城下,“囊资巨万"。在泉州有位叫佛莲的蕃商“其家富甚,凡发海舶八十艘”,死后家中仅珍珠就有一百三十石。这些蕃商“服饰皆金珠罗绮,用皆金器皿”。所建屋宇“宏丽奇伟,益张面大,富盛甲一时”。
修造的伊斯兰教塔寺“高入云表”,每到宴会则“挥金如粪土,舆皂无遗,珠玑香贝、狼藉坐上,以示奢侈"。财富丰厚,生活富丽奢华。
来华外商的贸易额动辄数十万贯。大食商人蒲啰辛一次贩到的乳香价值达三十万贯。外商蒲亚里贩到的象牙、犀角等商品总价值之大,使市舶司所储的所有本钱都不够博买。蒲姓外商在泉州结成大海商集团,资财冠于诸商。
“泉之诸蒲,为贩舶作三十年,岁一千万,而(贾似道)五其息。”贸易额达到一千万贯。总之,来华的外商国别众多,人数庞大,资本雄厚,是中外贸易中的重要力量。
二、宋政府对来华外商的政策
1、对外国使节、海商的迎送与犒设。
宋朝政府为了保证关税来源,增加财政收入,对外商来华贸易十分欢迎和鼓励。贡使得朝奉也同样受到款待:
“诸蕾国贡奉使副、判官、首领所至州军并用妓乐迎送,许乘轿或马,至知通或监司客位,侯相见罢,赴客位上马……”每年蕃商离港之时,宋朝地方官都要举行宴会犒劳遣送。每“岁十月,提举司大设蕃商而遣之”。
犒设之时朝廷派遣特使往广州等地慰劳。大中祥符二年“广州蕃商凑集遣内侍赵敦信驰驿抚间犒设之”。犒设时盛大。哲宗朝曾任职广州的朱服说到:
“余在广州,尝因犒设蕃人,大集府中蕃长引一三佛齐人来,云善诵《孔雀明王经》……”宴会之上“其蕃汉纲首,作头稍工等人各令与坐,无不得其欢心”。
宋政府每年都拨出专款营办此事:
“每年发舶月分,支破官钱,管设津遣。”受到款待的蕃商踊跃来华,政府收入也因之上升。相对于巨大的市舶税收,犒设之费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时人说:“旧来或遇发舶众多及进贡之国并至,量增添钱数,亦不满二百余贯,费用不多,所悦者众。”所以泉州也效法广州。
提举福建市舶楼琦说:
“今来福建市舶司,每年止量支钱,委市舶监官备办宴设,委实礼意,与广南不同。欲乞依广南市舶司体例,每年于遗发蕃舶之际,宴设诸国蕃商,以示朝廷招徕远人之意。”
朝廷采纳了他的建议,福建也开始犒设蕃商。
建炎二年七月两浙路曾因为减省冗费而规定:
“每遇海商住舶,依旧例支送酒食罢每年燕犒。”而广南司官员认为此举得不偿失,于绍兴二年建议:‘今准建炎二年七月敦,备坐前提举两浙市舶吴说札子每年宴犒诸州所费不下三千余贯,委是枉费,缘吴说即不曾取会本路设蕃所费数目例,蒙指挥寝罢,窃虑无以招怀远人,有违祖宗故事,欲乞依旧犒设。’”两浙路中止了几年的犒设制度又重新恢复。
可见迎送与稿设同宋政府招徕和鼓励外商来华贸易的基本政策是互为表里的。
2、对遇难外商的抚恤。
对于前来中国贸易而于海中遇难的蕃商,宋政府都给予抚恤和特殊的照顾。首先规定:“因风水不便、船破坏者,即不得抽解。”遇难船只的货物受到法律保护。
元祐元年,知广州张颉仲私取被风吹泊广州江岸的商舶上的犀角,“遣资至京进奉,院官以法不许"。政和四年,在钱塘江亦有一艘海船倾覆,滨江居民盗取船中财物。宋政府“令杭州研究根究”,“并拟修下条诸州,船因风水损失或靠阁,收救未毕而乘急取财物者,并依水火惊扰之际公取法”。
对遇难而流落中国的外商,宋政府给予生活资助并遣还本国。熙宁九年,秀州华亭县有高丽商贾二十人“因乘船遇风,飘泊到岸…..诏秀州如参验非奸细,即居以官舍,给食,候有本国使人入朝取旨。其后王徽使至,因赐帛造归”。
淳熙三年“风泊日本舟至明州,众皆不得食,行乞至临安府者,复百余人,诏人日给钱五十文,米二升,俊其国舟至遣归”。淳熙十年、绍熙四年、庆元六年、宝祐六年等,宋政府多次接济遇难的日本商人。广州还建有“安乐庐”,“以待旅人无归者”。
3、保护外商在华贸易利益。
宋朝法令上禁止对蕃商随意违章征税。蕃商到港,“除抽解和买,违法抑买者,许蕃商越诉,计赃罪之"。建炎元年规定:
“有亏蕃商者,皆重审其罪。绍兴十年,广东权市舶晁公迈因贪利,被大食商人“蒲亚里所讼,诏监察御史祝师龙、大理寺丞王师心往广州劾治”。
宋政府对侵害外商利益的事是十分重视的。为了使蕃商有一定的利润,从而保持来华贸易的积极性,宋政府不惜适当减少市舶收入。如日本到明州贸易的商人通常是雇工或小商,他们财力微小,往往受雇于日本贵族大姓,运载的木材、硫黄等大宗商品都是雇主所有,商人本身常常只带有便于携带的少量黄金。
黄金的进口并不受禁止,商人只需依例纳税。但不益,挫伤了日商来华的积极性。宋政府为使牙侩无机可乘,放弃了每年上万缗的黄金抽解税,“倭船到岸,免抽博金子,如岁欲不可阙,则当以最高年分所抽博数(三万六百五十六贯文),本司(指明州市舶司)代为偿纳”。
市舶司补贴三万多贯抽解税却激发了日商贸易的积极性,使贸易人数和贸易额不断增加,所得市舶收人也不断增加。当时的人就评说道“免将倭商金子抽博,施行所损无毫厘”,而所受益何止三万贯可计。
据《宋会要》职官四四之五记载,宋政府规定只要“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经过官司常切觉察”,还允许蕃商在宋朝国内各地经销。宋政府的这些措施保障了外商的贸易利益,提高了他们来华贸易的积极性,从而也保障了宋政府的市舶收入。
4、保护在华外商的财产权。
宋政府规定,在华外商的财产不受侵害。元符元年下令:“盗蕃国进奉人钱物者准此(笔者注:指依监守自盗罪论处)”,情节较轻者则“依海行敕律加法”。
蕃商死后,子女亲属有财产继承权,“物货许其亲属召保,任认还及,立防守盗纵诈冒断罪法”。侨居广州的蕃商辛押施啰死后,其养子要求继承数百万的遗产。
有人建议以户绝法予以没收。苏辙坚决反对,维护了其养子的继承权。乾道间真里富大商死于明州,有资巨万,也有人建议没收。宋政府却“为具棺敛,属其徒护丧以归”。此事在海外引起了良好的反响:
“明年金人致谢曰:‘吾国贵近亡没,尚籍其家,今见中国仁政,不胜感慕,遂除籍没之例矣。'来者且言,‘死商之家尽捐所归之费,建三浮屠,绘王像,以祈寿'。岛夷传闻,无不感悦,至今其国人以琛贡至,犹问王安否。”
根据宋政府的规定,只有在中国居住满五世,且死后无人继承及无遗嘱者,财产才“依户绝法,仍入市舶民事拘管"。这些政策使来华的外商有了很大的安全感。
更重要的是由此而在海外产生的良好影响,增长了外商来华贸易的热情。
·5、关于外商犯法的处置。
外商侨居中国,时有触犯法律的事,在北宋前期都是交付蕃坊的蕃长按其本国法律惩治,只有较重的罪才送中国地方政府办理。《萍洲可谈》卷二日:
“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徒以上罪则广州决断。”《宋史·张显之传》载,张显之任广南东路转运使时看到:“夷人有犯,其酋长得自治而多残酷。”显之认为不妥,奏请“以汉法从事”。
《宋史·王涣之传》也记载,崇宁初王涣之知广州,“蕃客杀奴,市舶使据旧比,止送其长杖答”,仍未完全统一行施汉法,“涣之不可,论如法”。但直到南宋前期,这种法律上分治的情形仍未改变。
汪大猷知泉州时,泉州仍采取旧的条例,蕃商“与郡人争斗,非至折伤,皆用其国俗以牛赎罪”。
汪大猷指出:“安有中国而用夷俗者,苟至吾前,当依法治之。”汪大猷的行为一时改善了泉州的治安。“蕃商始有所惮,无敢斗者。”虽然不断有官员呼吁统一法治,但史籍中仍未见宋朝政府因此而修改以前有关规定的记载。
这种法律上的分治办法,实际上反映了宋政府对外商的优待和政策的宽松,与其招徕鼓励外商来华贸易的一系列其他措施是一致的。
三、在华外国商人生活
1、外商的侨居。
宋朝政府允许外商自由来往,“听其往还,许其居止”。“诸国人至广州、是岁不归者,谓之住唐。"不仅很多外商“住唐”,而且不少外商还携家带口,举家迁到中国:“每年多有蕃客带妻儿过广州居住。”以至随迁的外国妇女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广中呼蕃妇为菩萨蛮”。
住唐的外商一般聚居在某一区域。宋政府在此设立蕃坊。外商居住最为集中的地方是广州和泉州。广州和泉州都设有蕃商所居的蕃坊。广州蕃坊的位址,桑原骘藏认为就在《程史》、《萍洲可谈》两书所记的海山楼处。海山楼“在广州府城之南,珠江之北岸,蕃坊亦在此”。泉州的蕃坊又称蕃人巷,《方舆胜览·福建路·泉州》载:“诸蕃有黑白二种,皆居泉州,号‘蕃人巷'。”
“蕃人巷”的位置在州城之南。乾隆《泉州府志》说,蕃商都“列居郡城南”。据泉州海外交通史调查组实地查证,宋元时期蕃客居住区在今泉州南门附近地区,东起青龙聚宝,经东桥市,西至富美与风炉埕,北从横巷起,南抵聚宝街以南的宝庵寺止的范围之内。蕃坊中“置蕃长一人,管勾蕃坊公事”。
蕃长以蕃人中有威望者为之,由宋政府任命,是宋政府管理外商的代理人。蕃长同时还负有招徕外商的职责。在很多地方虽未正式设蕃坊,但居住的外商仍不少。
这些地方的外商“多流寓海滨湾泊之地,筑石联城,以长子孙"。海南岛有蕃商聚居的番浦、番村,开封有侨居的犹太人,宋朝并不鼓励外商的常住,而希望他们不断地往来贸易。但从《宋会要》职宫所载:在华居住满五世的外商,死后若无财产继承人则“依户绝法,仍人市舶民事拘管”,可见世代在华常住的外商仍不少。
宋政府规定,对在华定居的蕃商,“不得卖与物业”。“蕃商毋得多市田宅,与华人杂处。”外商只能居于蕃坊,也不能在城内居住:“化外人法不当城居。"但蕃商结交中国官员,广行贿赂,即使有犯法违禁之事,“上下俱受赂,莫肯谁何"。
泉州“有贾胡建层楼于郡庠之前。士子以为病,言之郡。贾赀巨万,上下俱受赂,莫肯谁何”,因官员受贿,偏袒蕃商,而不了了之。泉州蕃商莆八官人漏舶偷税,官员林乔受其贿,为之说情。
与此相同,蕃商城居和置产的禁令也并未得到实行。蕃商常杂居于汉民之中,在广州“胡贾杂居,俗杂五方”。泉州也有“蕃商杂处民间"蕃商修房置产则更为普遍。广州蕃商修造的房屋“家家以篾为门”。所建“屋室稍侈糜逾禁”,“层楼杰观,晃荡绵亘,不能悉举矣”。
外商在华居住日久,很多习俗便同化于中国居民。
“蕃人衣装与华异,饮食与华同”,而蕃长则“巾袍履笏如华人”。但他们也保持着很多自己原有的生活特色。广州的客“至今但不食猪肉”,“蕃人非手刃六畜则不食”,“蕃坊献食,多用糖蜜脑麝,有鱼虽甘旨,而腥臭自若也”。
波斯妇人仍然保持着食槟榔的习惯。娱乐、种花等也保持了本国的习俗。
“广州蕃坊见蕃人赌象棋,并无车马之制,只以象牙、犀角、沉檀香数块,于棋局上两两相移,亦自有节度胜败。”蕃人所种的花品质优良。
“制龙涎者无素馨花,多以茉莉代之……素馨唯蕃巷种者尤香,恐亦别有法耳。龙涎得以蕃巷花为正。”
2、外商在华的就学和婚姻。
广州和泉州都先后设置了蕃学,接受蕃商子弟就学。神宗熙宁年间,程师孟知广州,“大修学校,日行诸生讲解,负笈而来者相踵,诸蕃子弟皆愿入学”,但这时仍只是在州学之中吸收蕃商于弟。到“大观政和间,天下大治,四夷向风,广州泉南请建番学”,专供蕃商子弟入学。
蕃学的建立使蕃商子弟有机会学习先进的宋朝文化,也促进了中外文化交流。侨居宋朝的蕃商有的仍在本民族内通婚如伊斯兰教大商佛莲就是泉州莆姓蕃商的女婿。但很多蕃商“渐渐与华人结姻"。
大商莆亚里到广州,当地华人“右武大夫曾纳利其财,以妹嫁之,亚里留不归”。甚至有“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泉州也有“贾胡莆姓求婚宗邸”。可见当时蕃汉通婚已十分普遍。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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