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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皇权谁更强?北宋少女杀夫未遂被赦免,几年后又被抓回砍头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荼靡花事了 访问量:1051 更新时间:2024/2/7 22:10:20

公元627年12月,唐太宗李世民在亲自审核部分案件的卷宗时做了一个颇具魄力的决定:他一次性推迟了当年秋末被判死刑的390名囚犯的刑期,让他们先回家跟亲人过个年,来年再回来受刑。

此决定一出,不少大臣第一反应就是拼命阻拦。朝臣们认为唐太宗应当先以严法立威,而不是过早地施行仁政。虽然大臣们对释放这些囚犯颇有微词,但眼看圣意已决,大伙儿也不太好说啥。结果次年,这390名囚犯全部如约归来,仅有一人迟到而已。唐太宗既欣慰又感动,遂赦免了这批囚犯。《资治通鉴》如是记载:“贞观七年,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

按正常思维来考虑,这本是一箭多雕的好事:首先,唐太宗的“仁政”得到彰显,百姓肯定乐意看到这样一位开明的好皇帝;其次,仅此一举,魏征为唐太宗制定的以仁政安天下的策略被证明有效可靠,太宗“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为贞观之治奠定了基调。更重要的是,这件事对社会风气起到了积极引导作用,人与人之间的诚信变得愈发珍贵。此案往往被传为佳话,但在宋代文学大家欧阳修《纵囚论》中,唐太宗连同其做法被批了个体无完肤。

在这篇文章中,欧阳修满是轻蔑、不屑,甚至是阴阳怪气,指责唐太宗纵囚只不过是沽名钓誉,想给自己塑造一个仁政爱民的光辉形象罢了。欧阳修认为囚犯就是囚犯,他们犯过错就应当受到法律责罚,纵使唐太宗贵为皇帝也不该擅自僭越律法,自作主张地释放这些囚犯。他在《纵囚论》中还指出:贞观之治已有6年,结果天底下做坏事的小人依旧多;多年仁政的熏染没有让这些人避免成为罪犯,反倒是唐太宗玩弄了一下手段,这300多人就一下子就全成君子了,您说假不假?言外之意,唐太宗纵囚一事不过是统治集团捏造出的“样板戏”而已。

虽说《纵囚论》给人的感觉不太好,但欧阳修在其中阐明的一个道理却也值得商榷:皇权和法律究竟谁更高一筹,皇权该不该随意干涉法律?若说太宗纵囚一案颇具争议,那么接下来要讲的发生在北宋的这个案子,几乎可以用“骇人听闻”来形容了。

公元1068年元月,登州府接到报案,有个名叫阿云的姑娘被指谋杀亲夫。阿云是个不幸的姑娘:13岁时丧母,负责照看的叔父急不可耐地将她“推销”出去,好换一笔钱财。叔父给阿云找的丈夫是村头一个叫韦大的光棍,事实上这韦大也穷得要命,顶多能拿出几石粗粮。结果叔父连这点蚊子肉都贪,强迫正在为母亲守孝的阿云立马跟韦大成婚。遭受这样的欺凌,阿云本身就心灰意冷,再看这韦大面容猥琐,一看就不是啥好货。万念俱灰之下,阿云趁夜色带刀潜入韦大家中,想先把这老光棍给砍了。结果小姑娘还是心软,一刀下去只砍掉对方半根手指。

事实上,韦大并没看清行凶者为何人,官府派人查了半天也没有多少头绪,只是按照程序,将有嫌疑的阿云传唤到衙门询问了一番而已。没想到小姑娘倒是痛快,把自己的初衷和行凶过程全都如实交代。案情并不复杂,阿云也确实值得怜惜,但“谋杀亲夫”罪名在古代可是重罪,况且这类案子挑战封建社会的伦理纲常,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依宋律判死刑其实也没多大问题。按照规定,地方作出的死刑判决须向上级呈报,最终由相当于最高法院的大理寺点头签字后才能执行。结果卷宗还没传到大理寺,当走到登州知府许遵那儿时,这位厚道善良的知府大人就动了恻隐之心。

许遵给出的法律依据同样充分:首先,根据宋律,守孝期间达成的婚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韦大不能算是阿云的丈夫。其次,韦大只是受了伤,离被砍死还差得远,阿云犯的罪顶多算个“谋杀未遂”,而许遵更是认为阿云本来有机会杀掉韦大,最后却选择放水,目的只是想破坏婚约,这属于“蓄意伤人”而非“谋杀”。再次,阿云认错积极,悔过态度良好,对案情没有丝毫隐瞒,带有自首性质。综上考虑,案子的严重性应当自降三级,阿云罪不至死,撑破天也就判个无期徒刑。

这番分析有理有据,但许遵的观点却遭到大理寺全盘否定。后者认为阿云的目的就是为了杀害韦大,即便没有对受害者造成足够伤害,官府在审案时也不应当用这个理由为阿云开脱。至于所谓的“悔过态度良好”就更不成立了:阿云是被缉拿归案后才认罪,并非砍完人后主动投案。总而言之,大理寺毫不犹豫地驳回了许遵的判罚,直接给了死刑。

在这里,我们须强调一个历史背景:北宋时期,大臣们在法律上大致分成两派:一伙人主张“慎刑”,另一伙人则支持“严刑”。表面上看,两派人只不是就事论事,在业务上存在分歧罢了,但这其中又大有文章。

简单而言,所谓严刑即严格遵照法律尺度,犯了罪就判,该死刑就死刑;慎刑则反其道而行之,多多少少带有一点“人治”的意味。若不以冷酷的法律为标尺,不搞“法治”搞“人治”,封建社会谁的话最有用?那肯定就是皇帝了——这便是问题的本质:阿云案发生时,历史上大名鼎鼎的王安石法正搞得热火朝天,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致力于加强皇权,希望在皇帝的庇护下保证改革彻底地推行。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就十分反感皇权凌驾于法律的做法,倘若皇权膨胀到了为所欲为的程度,那么那些仗着皇帝宠爱的权臣岂不个个都可以随意践踏国法了?

还有一个细节:当自己的判决被大理寺驳回后,许遵曾搬出了一道阿云案前宋神宗刚刚颁布的圣旨:在审理谋杀案时,被告一方在被拷打前主动坦白的,都可以被视为“自首”;这一规则适用于行凶者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但并不致命的情况——说来也巧,这道法令似乎是专门为阿云案量身定制的。眼看连皇帝给的“免死金牌”都搬出来了,这下该稳了吧?谁料大理寺根本就不吃这套,继续坚持死刑;再往上告到刑部,还是死刑。

连皇帝的面子都不看,事情搞到这一步就很玩味了。宋神宗也的确是有些坐不住了,他随后亲自组织了几场辩论会,两派人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神宗以退为进,让两伙人都回去把自己的观点写成奏折,由他阅后亲自定夺。毫无疑问,宋神宗自然是希望加强皇权,于是做了有利于“慎刑”派的决定。不料,当翰林院将宋神宗的谕旨交给中书省时,圣旨居然被打回来了!这下宋神宗再也绷不住了——朕还整不了你们了?遂心一横给了最后通牒:改判阿云无期。不久,神宗大赦天下,阿云得以恢复自由。

大难不死的阿云出狱后找了个丈夫并生了孩子,过上了幸福的小日子。故事到此本该结束,不料司马光并不愿意就此罢休。公元1085年,宋神宗驾崩,宋哲宗继位,司马光得以主持大局。他得势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把王安石掌权时积累的许多案子翻出来重审,其中就包括阿云案;在重审的过程中,阿云又一次坐实了“谋害亲夫”罪名,火速审判后旋即斩首示众。这场律敕之争在北宋一朝轰动一时,最终以这样的悲剧收尾。

我们回看一下这两个故事:唐太宗想搞仁政,大手一挥赦免死囚,却被诟病“搞面子工程”而践踏法律威严;阿云本有情可原,完全可以从轻发落,但“严刑”的支持者们为了维护法律效力约束皇权,最终使得阿云成为政治的牺牲品。表面上看,这严刑似乎搞得是有些矫枉过正了,但换个角度考虑,正如欧阳修所说的那样:能犯下滔天大罪的人本质就是小人,岂能因做了一件好事就直接洗清罪责?既然作恶多端的人不能遭到法律惩戒,那么法律的设置又有什么意义呢?事实上,如何把控“法不容情”或是“法外开恩”的尺度,这至今仍是一个敏感话题,但相比于当下,古人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无疑是经历了一个相对残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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