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特别是古代中国人对拥有后人是十分看重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一说法更是充分印证了后人在中国人心中的地位,之所以会有这一说法,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古时人认为,就算人死了,自己的灵魂还是有进食的欲望,此时就需要留在人间的后人帮助他们祭祀。
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当代绝户,即嫡子、庶子、养子,下至嫡孙、庶孙、养孙均无,那死后自己和自己的祖先必定无人祭拜,是为大不孝。这种情况和古人从小受到的教育是相悖的,由此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宋朝便制定继绝制度,让绝户者百年之后仍有后人祭祀,避免了从小受到儒家教育的宋代官员因绝户不孝而产生自我怀疑。
一、继绝制度实行的条件
继绝制度的制定,从根本来说是为了解决某一部分特殊官员百年之后无人祭祀的局面,但是照顾官员利益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到礼法问题。所以在制度的实行上,对官员和出继者都是有一定要求的。
被继者方面
总的来说,官员申请继绝的必要条件是绝户,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官员尚在,但目前无子。例如宋神宗赵顼执政年间,当朝官吏蔡延庆因为其祖父的要求向神宗上书:“先臣赠太尉齐是臣之伯父,臣祖父以齐未有继嗣日,令臣出继。”最终得到神宗同意,而蔡延庆出继的对象蔡齐,便是尚在,但是目前无子的存在。
第二种情况是官员已逝,膝下无子且无孙。例如我们熟知的北宋著名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王安石,其子王雱没有后人,且不幸逝世,这个时候徽宗考虑到王安石一脉百年之后无人祭祀,对一个功臣来说是极大的悲哀,因此下令王逮出继王雱,诏曰:“王安石子雱不幸无嗣,有族子逮已尝用安石孙恩例官之。比闻兴讼未已,可仍旧以逮为雱后,以称朕善善之意也。”
出继者方面
既然出继者会继承官员辛苦一辈子积攒下来的财富与地位,也要承担对其一脉的祭祀责任,那么关于出继者的品行和身份必然是有一定要求的。
首先是身份地位方面,出继者的辈分必须和官员下一代的辈分相同,且需和官员同宗。这一点在继绝制度刚制定之时就已经规定:无子者听养同宗之子昭穆合者。昭穆即为古代宗庙牌位摆放的顺序,合乎昭穆自然也就是说合乎辈分。
其次,出继者必须和本宗划清界限,即析户。这一点其实不难理解,出继之后不仅会继承官员的财产,也会负责官员那一脉的祭祀,以后便需向出继的对象尽孝,析户是必须的。
最后,出继者不能是正在服丧的人员。熙宁四年,右武卫大将军赵克务向神宗上书,请求以赵叔搏为其后人,但是这一举动却遭到了礼官的强烈反对,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在赵克务上书之时,赵叔搏正在为其亲生父亲服丧,神宗也觉得这一请求不妥,于是拒绝,并在继绝制度上又添加了一项规定:“诏自今宗室居父母丧者,毋得乞为继嗣”。对于这一历史事件,史书这样记载:
“时右武卫大将军克务乞故登州防御使、东牟侯克端子叔搏为嗣,请赴朝参起居,而不为克端服。大宗正司以闻,事下礼官,而礼官言宜终丧三年故”。
二、人子出继后与本家的联系
人子出继之后,名义上已经属于养父母家的孩子,除了需要尽到向养父母尽孝的责任之外,还会拥有继承养父母家产的权力,与此同时,出继者便丧失了继承本家父母家产的权力,但这并不是说出继者与本家再无瓜葛。
本家父母离世之后,出继者仍需要为本生父母丁忧,一般来说,出继者为本家父母丁忧的时间需要三年,且期间需要解官。例如宋代文官何澹本家父母离世,但何澹作为出继者于本家父母并无太多亲情可言,于是妄想避免辞官三年为本家父母丁忧,这番举动招到了乔嚞等批评:“谓所生继母无生我之恩,则不当为所生之继母服,抑不思黜其所生之继母,是贱其所生之父也,为人子者,尚忍言哉!”在这种情况之下何澹迫不得已辞去官职回本家丁忧。虽说何澹事件并非是其主动与本家联系,但是也从侧面反映了出继者对本家父母仍有丁忧之责任,与本家仍有瓜葛。
出继者返回本家
人子出继之后是可以重新回到生父母身边的。
第一种是出继处养父母生子,且自己本家父母再无子,这种情况下出继者便可向宋廷申请归返本家,例如前文所提到的蔡延庆应祖父之言出继蔡文,后来蔡文生子,但是其生父蔡褒除去蔡延庆之外再无子嗣,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蔡延庆便向朝廷申请回归本家,得到了宋廷的应允。
第二种回归方式相对来说显得有些屈辱,即被养父母驱逐回本家。当然,养父母不得随意驱逐出继者,为了保障出继者的权力,宋廷规定只有在出继者败坏家产或者不尽孝的时候,被继者才有资格驱逐遣返出继者返回本家,起初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丈夫死后妻子无理驱逐出继者,妄想获得更多财产的局面。
继绝制度中对出继者返回本家更有详细规定:
“依户令,无子者听养同宗于昭穆相当者。既蒙收养而辄舍去,徒二年。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若养处自生子,即虽无子不愿留养,欲遣还本生者,任其所养父母。”
三、结语
总的来说,继绝制度的实行具有双重标准,即对被继着和出继者都有要求。同时,出继者出继之后便有了向养父母尽孝的责任,但同时也享有继承养父母财产的权力,且出继者与本家之间并非再无瓜葛,仍有对生父母的丁忧之责任,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之下,出继者是有可能重新回到本家的。
继绝制度的制定,体现了宋朝皇帝希望天下人人无人户绝,百年之后都有后人祭拜,这也从侧面反应了宋廷的仁义。
参考资料:
《宋史》《户绝条贯》《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宋刑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