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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鞅变法后秦统治理念的变迁

所属分类:历史人物 编辑:牛大哥道历史 访问量:305 更新时间:2023/12/24 8:20:22

秦自商鞅变法后,修法理政,崛起于西陲而终并天下。在此过程中,秦国确立了君主直接控制、支配百姓的政治格局。

商鞅推行任法重刑,摒弃德政的统治理念,初步构建了集权国家体制。秦惠文王至秦昭襄王强化任法重刑的理念,并以统驭之术控驭官僚。

秦孝文王至秦王政亲政前,以吕不韦为首的士人宣扬德政思想,使秦统治理念发生了转变。

秦始皇在回归任法重刑统治理念的同时,宣扬德政理念,反映了秦国统治集团在政治路线上的不断尝试。

两种相反的理念杂糅,造成统治逻辑上的矛盾,秦王朝将“法治”和“德治”融合的期望最终落空。

一、商鞅变法时期:任法重刑理念的确立

1.秦国变法首先致力于立法与司法体系建设

商鞅通过设立严刑峻法,并利用司法实践中的连坐及基层什伍组织内部自我监管的功能,规范百姓行为,通过简单易行的奖惩机制,迅速实现君主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建立“君—民”社会联系。

变法伊始,秦国统治理念即体现了强烈的任法重刑倾向。

商鞅认为,实行为善、怀柔的政策必然导致“奸民”增多,民强则国起内乱,民弱则众皆依上,唯以权力压制民众,才能使秦国“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可见,重刑轻德是商鞅重构秦国社会秩序的坚定主张。

2.在秦国统治者摒弃善政理念的背景下,任善的理念也遭到否定

商鞅认为,善治与法治是一对相悖的概念,若任用行使德政的官员,则会导致社会意见纷繁,法治难以推行。

秦国统治者的任官方针落实为两点:一曰任功,二曰明法。商鞅主张以“任功”“明法”作为任官重点,目的是使秦国社会维持一种高压态势,集权于统治上层。

值得注意的是,商鞅所反对的“任善”仅是官员的“私善”。“法制设而私善行则民不畏刑”,意即官员私自对百姓实行善政会阻碍法治的推广。由此,他否定怀柔手段在行政上的意义。

而礼乐、诗书的教化均被商鞅视为建立君主集权的障碍。因此,商鞅要求秦国官吏将对百姓的“私善”转变为对君主的“奉公”。商鞅将官员的为善行为限定于“自治奉公”,即对君主效忠。

商鞅变法使传统政治道德让位于“公德”,即法治集权,任法重刑理念开始流布于秦国。

秦孝公时期,秦国统治者选取重刑轻德的理念,既出于与诸国争衡的需要,更导向构建大一统集权国家的目标,“君—臣—民”三体关系中的利害诱导和法令约束的因素在这一过程中突显出来。

二、秦惠文王至秦昭襄王时期:任法重刑理念的深化巩固

秦惠文王至秦昭襄王前期,秦国政治局势发生显著变化,商鞅变法期间被压制的政治势力有所抬头。

秦昭襄王统治前期,秦统治者继续以任法重刑为行政理念,以巩固自身统治。秦昭襄王后期,任法重刑的理念达到高峰。当时秦统治者轻视道德教化和善政善治,以及对秦法有效执行的重视。

这一时期,秦统治者还着力于压制权臣势力,加强君主集权,在任法重刑的基础上,又以重术的理念来驾驭群臣。

秦昭襄王中期,秦君已能随意任免官员、主宰官员生死。

例如,秦昭襄王听信范雎之言,驱逐权臣魏冉,魏冉只能出关往其封邑陶地,死后陶地亦被昭襄王收为秦郡。尽管魏冉身为国舅,“贵极富溢”,秦昭襄王仍可使其“身折势夺而以忧死”。

可见,从秦惠文王至秦昭襄王时期,尽管秦国集权进程出现了些许波折,但从结果来看,君主权力得以加强。

秦惠文王至秦昭襄王期间的驭臣之道,以加强人主威势和统御之术为核心内容,主要手段是控制、压服和利用官吏。

从秦孝公商鞅变法至秦昭襄王逝世的百余年间,任法重刑的行政理念和任功重罚的任官理念在行政实践中不断强化,最终奠定了秦国的行政模式。

三、秦孝文王至吕不韦时期:“德政”“任善”理念的推行

1.秦孝文王和秦庄襄王改良秦孝公以来的统治政策

秦昭襄王时期酷烈的驭臣之道也使官吏产生叛离之心。秦昭襄王五十年,“王稽为河东守,与诸侯通,坐法诛”。

昭襄王后期,秦国陷入“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内无良将而外多敌国”的境地。

有鉴于此,秦昭襄王死后,继位的秦孝文王与秦庄襄王对秦孝公以来的统治政策进行了改良。

两位秦君在即位后迅速实施爱民惠民的政策,并表明厚待功臣宗室的政治态度,说明任法重刑理念有所松弛,以控制、压迫为主要手段的驭臣之术得到调整。

秦孝文王与秦庄襄王之政策转变,可能部分出于个人的原因,但主要是为了纠正秦昭襄王统治后期的政策失误,这也为“德政”“任善”理念的推行奠定了基础。

2.吕不韦对德政理念的宣扬

秦庄襄王去世后,吕不韦在赵太后支持下迅速把持朝政,以至秦王政“尊吕不韦为相国,号称‘仲父’”,秦国君强臣弱的局面一度改变。

为进一步树立个人声望,吕不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秦国政治局面的改变,促使统治理念进一步发生变更。

吕不韦出于保持权势的目的,宣扬怀柔臣下、善待百姓,摒弃法家专任刑法的统治理念。这从《吕氏春秋》的内容可知。

《吕氏春秋》杂糅了当时各家的社会治理思想。吕不韦在组织宾客编撰此书时,“使其客人人著所闻”,对诸子百家思想皆有所吸收。

同时,《吕氏春秋》将德政摆在首要位置。他认为君主为善的目的在于使民爱上。

总体来说,德政、任善主张的提出,除了反映吕不韦试图扩大权力、把控秦廷政治外,也反映了其反对法家单纯依靠刑法、赏罚治国的理念,主张以道德教化手段怀柔民众的政治理想。

这体现了以吕不韦为首的官僚缓解秦国社会矛盾以维持局面稳定的努力。德政理念的宣扬对秦国政治产生了实际影响,使秦国缓和了国内外的矛盾。

经历邯郸之战后,秦国国力得到一定恢复,稳固了在争霸中的优势地位,为秦王政一统天下奠定了基础。秦国的统治理念亦因此开了对任法与德政思想的杂糅,并深刻影响之后的政治活动。

四、秦始皇时期:“法治”与“德治”理念的矛盾杂糅

1.秦始皇实行秦昭襄王时期的行政理念,并逐渐摒弃君主为善理念

秦始皇二十六年,秦并天下,任法重刑、任功重罚的统治理念重新得到强化。秦始皇执政后,首先实行秦孝公至秦昭襄王时期的行政理念。其任法重刑之举,符合当时秦国一统天下、加强君权的政治需要。

其实行的一系列政治措施,包括远征四夷、徙民戍边、营建长城宫室陵寝、巡游天下、广发徭役兵役、钳制社会思想,均基于任法重刑的政策之上,即所谓“上乐以刑杀为威”。

吕不韦主张的君主为善理念事实上被摒弃。然而,秦始皇虽然在具体行政上逐渐回归任法重刑,却并没有像商鞅那样赤裸裸地鼓吹法治与君主集权,而是以德治作为补充手段。

在琅琊刻石中,秦始皇夸耀自己在德治上的成就:“以明人事,合同父子。圣智仁义,显白道理”,“忧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咸知所辟”。

其在任法重刑的大前提下对推行德政的宣扬,表明他认为道德元素是一种有效的治理补充。

官员和百姓对道德和礼仪的遵守,能够缓解苛政造成的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絜,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实现巩固统治的目的。

2.秦始皇也通过任用有道德和为善理念的官员,树立秦廷的“德治”形象

从作成于秦统一天下前后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之《为吏之道》和《岳麓秦简》之《为吏治官及黔首》等官吏教本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这一阶段“任善”方针的推行。

在《为吏之道》中,秦政府对官吏提出了“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和“喜为善行”的道德要求,并要求官吏做到“宽俗(容)忠信”“慈下勿陵”。

秦政府不仅要求官吏自身具有德治理念,更将褒扬行善风尚作为官吏的治政职责。

此时秦始皇大概已经认识到一味地任法重刑会对国家治理带来伤害,力图减弱苛政的影响,通过要求官员率先道德垂范和行使怀柔手段来缓解社会矛盾。

可以说,外表严苛的秦始皇在行政中事实上秉承了吕不韦时期的某些“任善”措施。

秦始皇在统治中一方面主张“任善”,另一方面又强调“任法”,两种相悖的理念同时应用于政治实践中,本身会造成一种抵牾。

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要求地方官员在行政时慈爱百姓、宽容忠信。而同样在睡虎地秦简《语书》中,南郡守腾却以严厉的措辞,指示南郡各县、道啬夫要敢于使用法令。

睡虎地秦简所体现的这种矛盾是遍布于整个秦国社会的。秦上层统治者试图弥缝二者,一方面要求秦国官吏实行任法重刑的苛政,另一方面又要求他们为善爱民。

在实际行政中,官吏们往往不知所依,最后变成按个人的理解裁量。《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案例十八记载:秦攸县县令广隼在判案时为击盗时败北逃亡的大批百姓减罪,并将这一决定上书秦始皇。

但复核案情的南郡卒史攸却认为县令是“绎(释)纵罪人”,维持对百姓的死刑原判,并将县令广隼免官判刑。

县令广隼为百姓减罪的行为,体现了其对百姓遭遇的同情;将判决上书始皇,也反映县令广隼相信秦始皇是具有德政理念的君主。

卒史攸的判决则反映了一部分秦国官员任法重刑的倾向。张家山汉简的这一案例说明秦国地方官吏在对任法与德政进行选择时存在分歧,而分歧本身又会削弱官僚集团的团结与凝聚力。

而秦国统治集团无法调和任法和德政的矛盾,最终德政思想让位于任法重刑的实践。

五、总结

综上,秦自商鞅变法开始,经历秦孝文王和秦庄襄王、吕不韦执政时期以迄秦始皇、秦二世,其统治理念和政治路线是不断变化的,“法治”和“德治”交错杂糅。

如邢义田先生所言,“秦王朝的统治者至少在理论或理想上,或许不像汉人描绘的那样残苛失德,暴虐无度。他们其实和汉儒一样,也要求官吏都该具有忠孝仁爱节义公正一类基本道德”。

只是由于社会矛盾的无法克服,秦自始皇以后又以任法重刑为主要施政方针,将“德政”“任善”等理念与严刑峻法相融合的期望最终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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