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官签,负责刑事案件的审理。相当于现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的法律机构。秦汉时期,廷尉负责案件审查。当时的处罚主要依据商鞅变法时期修订的法律。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也发生了变化。
在元佑发展变化的第一年,右监查无公务,左右被推为一司。三年来,三省请来了监狱的管理权,按照三司的老惯例,法官放在户部。他还给大理寺写了一封信,立了长两。
在过去的四年里,我被惩罚部邀请改变寺庙规则。我为五人任大理国官或两人被判死刑,不限。按照老规矩,已经杀了三个人或者死了一个人。
邵圣元年,诏狱官依元丰元年的考试方法选拔。二年,恢复狱权,官家如元丰制。左右评委有分歧,就互派。如有分歧,朝廷将委派官员审问,或送御史台处理。
傅园元年,大理寺、开封府本应接受公务,不得奏转。还写了公务要断,按开封府专条,不准从各地取。
四年拜宁,命大理寺官奏国君违制。到了郑和二年,赵法官任期届满,如果他选择任职并有政绩,就可以连任,仍然允许他担任关胜和的职务。
在过去的五年中,根据和冯的故事,我重新建立了四个成员来研究公共事务,我建立了长期和两年的课程,并与郑和程一起教学。宣和七年,判以上,未考中国刑法。并下令大理寺、开封府接受公务,依法革职,不得乞降。中兴与省官庙合并,大理寺没有。
绍初,与程会师。如有缺评,由殿中主任、二主任选有资格的人去刑部会商,由朝廷补差额。如果没有资质,选择熟悉刑法和人权。比较法也是为了惩罚错误而建立的。
隆兴二年,判官龚彦滟曰:“审事,屈于案。判断这本书是最费力的。“诏增,以八员为量。到了末,严寺官颁布禁令,防止求人之弊和泄密。
邵锡初上任之初,除了审判中的刑法八大法官外,书记、主簿都是从前代中选拔出来的,每个也都是法官的头衔。八条评论已破,两个厅查。
如果有任何不安定因素,与常和尔讨论你所看到的情况。庆元四年,决定月中截月。嘉定八年,沈燕·邵熙指挥,强调选主簿和劝律部的人选数量。
左句分三种情况:磨勘,批吏部等地公务;负责指挥公务的黄;月分书,掌线分案文探究。分四次:一次是打表,一次是缉捕,督促破案细节,一次是八室议狱,打十天;打开它;知其杂;岳发思。还有八个审理细节的房间,专门用来审理各种道路的监狱案件。
还有一个图书馆收集管架柜的文件。官方金额;一个许昌,三个许氏,三十个许作,六个贴书,十四个楷书。龙兴被减七人。
祐知狱有四子案:月左寺案、掌管公务案、收复案;岳驱磨、掌驱磨两推官钱、官事、文书;检查方法,手掌检查左右监例并应用该方法进行检查;岳知杂事。
也有开打两个师;有左推右推,主要调查地方送公务和决策。官方金额;当时有一个许师,九个许佐,一个表玩家,三个书贴,两个许师,八个许佐,四个一般玩家,四个书贴。龙兴减少了五个人。
在体制改革中,宋神宗有幕府、府县两个官员,京官改为检察员。
元丰官制是任命大理寺官一人,大理寺官二人,大理寺官二人,推丞官四人,端丞官六人,司职官六人,十品判官二人,主事二人。
你负责破狱,详罚,骂人。同样的立场分为两部分:那些被怀疑要求道歉的官员、将军、俘虏的手下,以及被判处刑罚的人,那么他们就会直截了当,详细地判断事情,诚实地讨论,做出判断。
如果你在北京什么都管,或者你被任命去调查,调查的事情都是当官的,你要被调去管监权,那你就要负责推钹。丐帮指出他的事情,而清总是这样做。
任何应该在监狱接受检查的人都应该去惩罚部。
奉命推钹,犯有严重罪行者,请以贵府官封演。如果监狱空或切断,将如实听取建议。十分之一,六十分之九。
第一,旧制度,大理寺打一案天下,不死狱中。
熙宁五年,破官增至十人。
七年来,我把学官分成十四个,复读学官分成六个。九年,诏封“京师关帝庙”,那里有一座监狱,它是开封府署和左右军巡捕的第三所医院。许多犯人被捕,消息难分,热得要死,因缘停滞。
回顾故事应该属于官方,大理监狱可以恢复。“始命崔太傅为知贵之事,周简为知贵之事,杨吉为知之事,各为丞和判官之事。
当初说,国之初废除大理监狱,是为了征求孙朱和朱同意的目的,即便如此,官方还是任命十七日开始建殿。元丰二年,元丰上书:“大理寺近日举奏惩狱事,推圆条规。都是以义为先,很多都是宽离,必然有所顾忌,误了弊,就像前天一样。宜效法推转、御史台,不报纠察部。”三年后,圣旨依旧呈上。
官员皆依御史台之规,有禁不止。还有就是命纠察部巡查,到庙里去,不在地方的人就要去查案子。五年,不取大理寺官为审官。
六年后,又下了一道诏书:“决定案件的,应当先认真审查,难以改正的,应当署名并注明日期,再由评议部门复议;审批有困难,就用记录纠正,长时间审核多审批,再记录。”此外,刑部还说:“吏部要增补大理寺左法官,先与刑部和大理寺主任商量,再拟草案。
还是努力取经可以由资历以上的人来补,以诚补真,以评补真。“诏刑部,吏部同令。八年,大理寺结论,东西要和去尚书省的人玩,何况先申请到曹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