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紫禁城
在中国古代的封建帝制社会中,对于法治工作的建设总是不太重视,这也是为什么在西方学者看来,中国长期以来都是处于人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的根本原因。不过在明朝的时候,从明太祖朱元璋开始就对法治建设十分上心,这也让明朝前期的法治建设在封建王朝中堪称翘楚。、
朱元璋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不但重视法律文本的制定,对于普法的意义也有着深刻的认识,与之前的统治者不同,他十分重视在明朝百姓之间宣传明朝的法律,并希望以此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这样的做法也让明朝的法律在百姓中的传播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不过朱元璋在构建法律体系的时候,依然没有摆脱封建帝制的传统思维,其依然希望通过各种手段来让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整个法律体系之上,其制定的法律文本以及流传的家法也对明朝之后的法律发展形成了桎梏,这一点也是需要我们正视的。
《大明律》书影
朱元璋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视及其采用的相关措施
朱元璋作为一个出身低微的农民军领袖,他和之前建立新王朝的士大夫阶级们不同,自小就接触到了身边的种种不公正现象,这也让他对法治的公平公正看得十分重要。而且在征服元朝的过程中,他自己也深刻感受到了元朝政府对于行政,法治工作的疏忽让这个庞大的帝国陷入到了怎样的灾难之中,因此在明朝建立之后不久,朱元璋就迅速投入到了法治体系的建设工作之中。
年轻时家境贫寒的朱元璋做过和尚
朱元璋认为,元朝的统治之所以会陷入长久的混乱之中,和他们缺少一部成文的法典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朱元璋在建国初期就花费了相当的精力在法典的编写之上。为了尽快巩固自己的统治,朱元璋当时快速推出了明王朝的第一部法典,由于该法典使用时间较短,而且不是特别完善,因此在历史上并没有留下详细的资料,现在我们唯一知道的就是这部法典将律令按照六部的名称分为六类。
朱元璋也知道这部法典并不完善,因此其在接下来的时间里继续学习之前朝代的法律知识。他把记载相对完善的《唐律疏议》当作自己的学习资料,他让朝中的学者们每天为他挑选出二十余条其中的条款,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学习,以便考察其中是否有能够加入到明朝法律条文中的部分,之后对前面的那部律令进行相应的修改。
《唐律疏议》书影
这一修改过程持续了五年的时间,在对《唐律疏议》进行了完整的学习之后,明王朝的第二部成文法典也浮出了水面,这部法典的律令组成和之前那部完全不同。其将内容按照《唐律疏议》的个是分成了十二大类,其中包括管理御用卫队的"禁卫",管理户口和婚姻的"户婚",记载相关规定的"职制",以及规范拘捕规则的"捕亡"等等。相比于第一部法典,这部法典的法条数目更多,形制也更加规范,不过其并没有成为之后明王朝采用的法律文本。
明朝六部构成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因为朱元璋是一个有着强烈个人主义色彩的统治者,其可能认为单纯地模仿唐朝的法律文本没有办法显示出明王朝的优越性。因此其在之后的时间内又对这部法律文本进行了进一步的改良,对于其中的法律条文进行了重新的归类整理,使其回到了第一部法典中按照六部名分类的样子。这部最终版的法典也就是我们熟知的《大明律》,在这部法典中记载的法条大部分都继承自第二部法典,而且在六部分类之外,其还加入了《唐律疏议》中的总则"名例",构成了七个部分,这让这部法典变得更加完善了。
《明大诰》书影
但是朱元璋对于这样的局面并不满足,他希望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让自己凌驾在这一成文法律条文之上。为了达成这一目的,在其在位期间,其颁布了四份由其亲自编写的《大诰》,其中多是其亲自审讯的案例,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朱元璋采用了许多在《大明律》中不曾出现的刑法手段,其定刑和判罚也十分随意,展现了其个人意志,但是与成文法律完全不符。不过朱元璋还是执意将这些案例加入到了《大明律》中,并出台为了整合后的《大明律诰》。对于《大诰》的内容在《明史·刑法志》中有如下记载:
明朝皇宫
这一部法典的颁布充分显示了朱元璋的个人意志,他希望在法律条文中加入更多自己的色彩,而其中对于已经成文法律的违背更显露了其希望君主的个人意志超越法律文本的诉求。其对于个人地位的追求也影响到了其后的明朝统治者们,他们办起的东西厂就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其也像《大诰》一样对《大明律》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并且其影响更为深远。
锦衣卫的出现就是君主个人意志的体现
从朱元璋对于法治体系建设的态度中我们不难看出,在经历了元朝的乱世之后,这位农民出身的皇帝对于司法体系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其也在法典的编写上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大明律》在明朝初期也确实称得上是一部良法。不过随着明朝社会的发展,有不少新的问题不断涌现,《大明律》显然已经跟不上时代了,但是碍于朱元璋的地位,后来的君主又无法对于法典进行改动,这也给之后的统治者出了一个难题。
而朱元璋强烈的个人意志,让他放弃了《唐律疏议》的编写形式,并且在《大明律》中加入了《大诰》。这样的行为固然可以进一步提高统治者的地位,但是也让明朝的法律体系难以束缚君主的权力,这为之后明朝法律体系的崩溃埋下了伏笔,以宦官为媒介的皇权对于司法体系的入侵是明朝行政体系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朱元璋要对这个结果负有一定的责任。
明代宦官形象
明朝中期法律体系的自我革新
朱元璋在世的时候,即使出现了在《大明律》中没有涉及的案件,他也可以用《大诰》或者其他的形式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并将这些内容重新放进成文法典之中。但是在讲究宗法制度的古代中国,除了开国君主之外的皇帝却没有这样的特权,因为朱元璋留下的法律文本在他们那里就成为了家法,是他们不能轻易改动的,这也给明朝后来的君主留下了一个难题,他们并不能及时更改法典来让其适应社会的变化。
明代有发达的市镇经济
在明朝早期的时候,国家的社会形态和朱元璋在位时期相比还没有太大的变化,因此沿用《大明律》并没有什么问题。可是随着明代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逐渐走上了历史舞台,市镇在中国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这也让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如何用法律的手段了解决这些问成为了政府的工作重点。
儒家道德观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和现代法律的最大差别在于,其并不会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而只是针对特定的罪名给出相应的刑罚。这主要是因为在那时的统治者更希望通过用儒家思想来完成他们的统治,而刑罚只是惩戒手段而已,对于是否有罪的判定也是基于儒家思想的道德观的。
在明确了明朝法律的功能之后,其需要做出的革新也就变得明晰了,那就是其需要找到新的依据来为新出现的罪名制定相应的判罚标准,而当时的明朝官员采取了两种手段来解决这一问题。
儒家思想中的教化作用古代统治者的重要依靠
首先是采用判例的办法,前面提到朱元璋加入《大明律诰》中的《大诰》部分其实就是其亲自审讯的部分判例,这也就给了明朝官员可以用判例来进行定罪的理论基础。在之前出现新的案件种类的时候,这些案件都会被呈递到朝堂之上,由当时的皇帝来给出解决的办法,这些事件都被记录在册,被称为"例"。当时的官员是可以根据这些案例的审理结果来进行量刑的。
随着这些案例的逐渐增多名将它们编辑成册以供官员参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终于到了明孝宗在位的时候,其组织官员将朱元璋之后的所有"例"整合了起来,编辑成为了《问刑条例》,并由明朝政府正式颁布发行。在其发行之后,其便拥有了和《大明律》等同的效力,凡是有相同罪名的案件,都可以按照《问刑条例》中的判例来进行判决。
除了这种方法之外,当时的明朝政府还允许官员援引相似的条令来对新发生的案件进行审判,这种方法也被称为比照法。不过和前面参照《问刑条例》定罪的判例法不同,采用比照法的案例在定罪之前必须要交给皇帝来进行亲自审核,在其首肯之后才能发挥其效力,而这也是皇帝展示皇权至高性的手段之一。对于皇帝的最高裁量权在《大明律》中就有明确记载:
《问刑条例》和比照法的采用,让明朝中后期的司法体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朱元璋《大明律诰》的限制,进行一定的自我革新来适应新出现的社会问题,这对于明代法治体系的提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朱元璋雕像
明代统治者对于普法工作的关切
在前面提到过,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对于法治的理解和现代社会不同,他们更多的将法律视为一种威慑,而真正的管理则是被寄托在儒家思想的教化之上。因此在之前的朝代,君主们更多的只是在官员之间进行法律条文的普及,而对于百姓之间的普法教育则不是特别用心,他们更加注重的是对于百姓的教化。
出身布衣的朱元璋深知普法的重要性
而朱元璋则和之前的皇帝不同,他知道法律条文中的内容对于百姓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因此如果能够在百姓中间进行适当的普法教育,让法律和儒家思想共同作用,那么百姓的行为一定会得到更好的规范。
明代文吏形象
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朱元璋十分重视对明朝的百姓进行普法教育。在其颁布第一部法典的时候,其就让官员用白话文注释了其中的每一个法条,并将其发放给国内的百姓,这部著作被称为《律令直解》。这种文本的颁行让百姓们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有了更加直接的认识,起到了非常好的宣传作用。此事在《明史·刑法志》中有如下记载:
除此之外,他还鼓励百姓们学习其编写的《大诰》,他宣称任何罪犯如果在被捕的时候拥有一份《大诰》,那么就可以获得减轻惩处的待遇。这种做法在普法之外,可能还有其塑造个人形象的诉求,不过其对于法治的提升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明代文官画像
除了对于百姓的教化之外,朱元璋还特别关注对于官员的法治教育,明朝都察院在每年都要对官员进行考核,来检查他们对于法律条文的了解程度。鉴于明朝的法治体系中,知县,知府等地方官员是审理工作的实际承担者,这种对于官员法律素质的严格要求切实地提升了整个明朝司法体系的行政能力。
在朱元璋之后的明代统治者对于普法工作也是十分关注的,在《明太宗实录》中就记载了朱棣由于一位居民没有看到新颁布的法令,就免除其刑罚的事情。从这件事情中我们也能够看出当时明朝的普法工作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朱棣的话在原书中是这样叙述的:
明代统治者对于普法工作的关切让他们在教育百姓和官员方面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这些工作也确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在他们的努力下,明朝官员的执法能力获得了提升,而百姓的行为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这让明朝前中期的社会形势总体趋于稳定。
明成祖朱棣剧照
结语
明太祖朱元璋作为布衣皇帝的代表,其对于司法体系建设的关注很有可能来自于其年轻时身边发生的不公正待遇。这让他在建国之初就投入了大量精力在法典的编写之上,成文法典的颁布也确实改善了元朝以来的混乱局面。之后明朝的后续统治者们在不改变《大明律》的基础上,对法律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稳定了明朝的统治局面。
朱元璋蜡像
不过朱元璋在法典中掺杂的大量个人色彩让皇权完全凌驾于明朝的司法体系之上,这也让后来明朝的司法体系被皇权肆意践踏,无论是锦衣卫还是东西厂都可以对以刑部为首的司法体系进行干涉,这极大地破坏了司法系统的公平公正,让明朝的统治走上了下坡路。
不过朱元璋出于个人形象塑造目的所做的普法教育,虽然有其浓烈的个人色彩,但是也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教化作用,这为中国百姓法律知识的普及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也让明朝的司法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这一点还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明史·刑法志》
2《大明律》
3《明太宗实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