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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教授主讲 “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 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二讲成功举办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访问量:621 更新时间:2023/12/12 11:32:35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

2023年5月2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二讲”成功举办。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由清华大学科资深教授明楷先生担任主讲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付立庆教授担任主持人。

论坛讲座内容

张明楷教授主要从“刑法解释与社科法学”、“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三个方面具体阐释了刑法解释所涉及到的基础理念。

一是“刑法解释与社科法学”。张明楷教授先是首先强调了刑法教义学就是刑法解释学,然后,张明楷教授通过回应社科法学对于刑法教义学所提出的批评,详细阐释了刑法解释与社科法学之间的关系。

第一,针对社科法学提出的“法教义学的封闭性”这一批评,张明楷教授提出,刑法解释并不是单纯对法律条文作注释,法律条文永远是社会生活开放的,当社会生活发生变化时,对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也会发生变化。因此,法教义学不可能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

第二,针对社科法学提出的“法教义学的不确定性”这一缺点,张明楷教授认为,不确定性不是教义学的特点,而是法律的特点。而且,确定性不一定等于正确性;相反,不确定性也不一定等于不正确性。在某些情况下,不确定性反而能够适应变化莫测的生活事实。

第三,针对社科法学提出的“法教义学可能出现结论的不当”这一问题,张明楷教授表示,法教义学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不可能不顾及结论的妥当性,法教义学提到的“后果考察”实际上就是在对解释结论进行评判,通过后果的考察来引导刑法的解释。当然,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如果追求好的社会后果得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刑法规定,只有通过类推解释才能实现,那就不能这样解释。

第四,针对社科法学提出的“法教义学忽略法律实践中的经验事实”,研究的只是“书本之法”而非“实践之法”这一指责,张明楷教授认为,法教义学离不开实践、离不开对具体问题的处理,刑法学中的许多概念都是通过观察、归纳社会生活事实形成的,如客观归责、共谋共同正犯等理论,都是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形成的。

第五,针对社科法学提出的“法教义学不能展开立法批判”这一责难,张明楷教授认为,解释与批判并不是对立的。首先,如果靠解释技巧就能合理解决问题,就不需要对立法者进行批判。其次,在某些情况下,解释本身就是一种批判,在这种情况下不一定需要去修改法条。可见,法教义学不是完全不批判,只是它的批判很巧妙。最后,只有无论如都解释不通时,才能进行批判。

关于刑法解释与社科法学的关系,张明楷教授最后进行了总结:第一,不应贬低教义学,恰恰相反,教义学为学生司法人员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第二,永远都需要法教义学,因而绝不可能用社科法学取代法教义学;第三,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不可能完全融合;第四,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既不矛盾,也不对立,没有必要用一者否认另一者。

二是“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针对如何理解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张明楷教授提出了四个观点。

第一,可以在等同意义上使用“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这两个概念。刑法解释必然包含对于法条的解释、对事实的解释以及法条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的解释。

第二,坚持形式理性不等于对刑法条文进行形式解释。法律的形式主义可以简化为“概念形式主义”和“规则形式主义”两个核心概念,但在当今社会,法律的形式主义根本行不通。按照韦伯的观点,目的是所有理性的基础。只有遵循法条目的所进行的解释,才能实现韦伯提出的形式理性。因此,不能把形式解释与形式理性相等同。

第三,实质解释与形式理性不是对立关系。其一,实质解释的核心就是按照法条的目的去解释法条,这符合韦伯对理性要素的归纳;其二,实质解释不是按处罚必要性来决定法条用语的含义;其三,实质解释不是一劳永逸的解释,因为法条的目的要面向社会生活事实,而后者本身在不断变化。

第四,即使认为刑法解释和刑法适用不是等同的概念,刑法适用也包含了刑法解释。刑法适用是三段论的倒置,分为四个步骤:1.预判的形成,通过预判才能找到法律适用的大前提;2.法条的解释;3.事实的归纳;4.符合性的判断。所以,狭义的刑法解释就包含在刑法适用之中。

三是“刑法解释与罪刑法定”。张明楷教授从严格解释、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解释、对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四个方面,释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之下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第一,严格解释。张明楷教授提出,严格解释并不是指“尽量把犯罪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严格解释实际上就是指遵守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如何区分类推解释或扩大解释。就这一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单一标准(如提升概念的位阶)的作用范围比较窄。作用范围较广的区分标准则不易把握。张明楷教授提出,在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时,有实质与形式两种标准,实质标准是没有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形式标准则是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

第三,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解释。张明楷教授认为,只有论证了不能将“冒充”解释为“假冒与充任”,才有可能说“将真正的军警人员抢劫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属于类推解释。

第四,对“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不为违法性提供根据,在诉讼法上无须证明,只对犯罪分类起作用的要素。例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中的“已满14周岁”就是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存在有其必要性,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自由讨论环节

在提问交流环节,听众们积极举手提问,来自石家庄以及广东的律师就实务上遇到的刑法解释难题进行提问,来自京内外高校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也就“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目的解释与分则罪名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是否可能发生融合”“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判断”等问题向张明楷教授提问。

就“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关系”这一问题,张明楷教授强调,其他解释与目的解释发生冲突时,目的解释是起决定性作用的解释,并以遗弃罪的沿革解释与目的解释冲突应优先遵循后者为例进行了说明;

就第二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对分则罪名进行解释时,目的解释与以保护法益为指导得出的结论基本一致,解释总则条文时则不仅应注重法益保护这一目的要件,也应结合保障人权的效力要件。

就第三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首先应结合具体问题看待,其次,二者不一定需要融合,可以各自得出结论。

就第四个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多了解一般人的观念与思维。最后,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还就“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解释问题向张明楷教授提出了商榷意见,张明楷教授也现场进行了回应。

结语

本次讲座的到场者众多,受邀参加的有刘明祥、冯军、立众、彭雅丽等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的教师,有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姚建龙为代表的京内外刑法学同行们,以及北京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以及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们。此外,众多高校学子慕名而来,第一报告厅一时间座无虚席。三个小时的刑法学思维风暴,干货满满,令人回味无穷。在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周泰刑事法论坛第二场讲座圆满落幕。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官网

(撰稿:梁艺丹、何沛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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