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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少爷犯了错,老爷为何总是要“请家法”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君莫笑 访问量:4246 更新时间:2024/1/4 4:51:07

看古装剧,里面会有这样的剧情,那些名门望族的少爷犯了错误,一般老爷都会要求“请家法”来,其实也就是用鞭子或者棍棒打少爷。那么古代人为什么这么重视家法呢,为什么少爷犯错了,老爷一定要用家法处置少爷?

家法的起源

家法,即家族法规,是调整家族或者家庭内部成员人身以及财产关系的一种强制性规范。它是中国宗法社会的特殊现象,是古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强调群体利益的中国社会里,齐家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可想而知,齐家之后才能治国平天下。各家族对族人子弟的教育相当重视,劝诫子弟要敦学、修身、立志,而督促族内子弟上进的措施便是通过家法族规来实现。每个家族几乎都有家法与族规,存在于各地各姓的家谱与宗谱中,构成了家族文化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第一部家法究竟发端于何时,现在已经无法确切考证。宋人王谠《唐语林·德行》中提到唐朝的家法:“开元天宝(713-756)间传家法者,崔沔之家学,崔均之家法。”

最早的成文家法是唐昭宗大顺元年(890),九江郡清阳县(今江西德安)义门陈氏家长陈崇创立的《义门家法》33条。

其实,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就已经有了“族规”,只不过那时的族规还不是一个家族的规矩,而是一个氏族公社的规矩,图腾禁忌就是一种族规,是一种氏族内部的约束力量。

历代都有“家诫”、“家训”问世,先秦时期数量极少,汉朝时略有发展,两汉时期,东方朔郑玄诸葛亮嵇康等许多名人,或撰有“诫子”,或撰有“家诫”、“女诫”、“清诫”、“诫盈”、“起居诫”等等,皆有家诫家训传世。

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则形成一个高潮,此时世族、士族的势力很大,世家大族由贵族家庭成员与依附他们的亲族或家奴组成,世家大族内部关系不平等,因此依靠一般社会礼法制度约束子弟与部曲,并不需要另立对家族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族规。

南北朝时期,处于乱世中的士大夫热衷于撰写家训,家法逐渐演化为礼法,教条化为家规。北齐颜之推是儒者,又崇佛法,他撰写的《颜氏家训》最为典型,“古今家训,以此为祖。”其文重在道德教导,兼含规范约束,目的在于“整齐门内,提斯子孙”,内容则涉及家族生活的各个层面。

南北朝时期开始的撰写家训的热潮,在此后的年代里并未降温。在大量撰写家训时,有些家长扩充了其内容,除了告诫子孙,为他们指明为人之道,同时还对于不按家训行事的不孝子孙规定了惩罚的具体办法。

因此,“正面教育”式的家训开始分流,一类沿着传统的体例,继续作为纯粹的家训,如宋代袁采、陆游等人所着的“家训”、“世范”等;另一类则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性质的家规,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增加了惩罚规定。

《苏氏家语》载:北宋范纯仁娶妇,传说新妇以绫罗为帷帐,其父范仲淹说:“吾家素清俭,安得乱吾家法?敢持至吾家,当火(烧毁)于庭。”范仲淹说的家法是否是成文的家法,就无从考证了。

北宋开封府尹包拯的家训十分简约,但其中明确规定,“后世子孙仕官,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这既是家训,又是家法。

作于唐昭宗时的江州陈氏《义门家法》是较早的关于家法的书。陈氏是陈后主的弟弟,唐朝前期迁居江州德安县太平乡常乐里永清村,在这里建书堂,撰家规,世代聚族而居,至宋仁宗嘉祜七年(1062)奉旨分家时,已同居十余代,历时230年,全家有3700多人。

由于陈氏家族自南朝陈朝始,世代同居,人丁繁盛,所以需要建立这样一套比较适用和完善的家族管理机构:如设立掌握赏罚的库司、掌家内外诸事的主事、掌男女婚姻的开勘司、建立司家刑的刑杖厅和掌教育的书堂、学院等等。

其他条文规定了家族内人员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守家法的规则,对违反家法的行为应处的刑罚,包括杖刑、剥落衣装、归役等。

家法的演变

由唐至宋,宗族组织普遍,家规由一家一户的家训,转变成专门约束家庭成员的规章。这个时期,儒学复兴,理学盛行,家族法的伦理性也进一步得以加强。

家族建祠修谱,订立家法族规、义庄规范十分普遍,特别在江南各地,尤其如此。名臣欧阳修、苏洵重修家谱成为当时社会的榜样,家谱中的“谱例”则成为家族法中新的重要形式,如司马光的《居家杂仪》、朱熹的《家礼》等。

朱熹订立《朱子家礼》时,将《居家杂仪》内容尽收其内,内容多以训诫、规劝的形式要求子孙家人敬老爱幼,家人和睦、为人忠信仁义等等。

同时,又用四个条文规定了家内仆人违反行为规则要处以刑罚:男仆人对主人要忠信,能干家事,不能有欺诈、背公、徇私、盗窃的行为,做得好者“重其禄”,违反者“杖之”、“逐之”;女仆人不能“两面二舌”、“饰虚造谗”、“离间骨肉”,犯者逐之等等。

制订于元代中期的《盘古高氏新七公家训》,多处提到“家法”、“家规”,而作者的本意是将其与“家训”作为同义词来使用,可见在家训向家法族规转化的初期,家训、家法、家规在时人心目中并无根本性的区别。

高氏家训中既有正面教育的开导训诫,又有强制性的惩罚。如在“重祭典”条中,对于卖祭田、祭器,伐坟木,毁墓石,废时祭等行为,“皆重惩之,毋得容隐”。

在“戒淫盗”条中,则“少有干犯,即当痛责”,“致若犯劫盗之罪案,经族正会议,立予除名,不准入谱”。这几份家训的内容中,显示出了家训向家法族规演化的轨迹。

明清时期的家法

明清时期是家法族规的普及时期,家法族规进入寻常百姓家,特别在明代中期嘉靖、万历年间以后。

此时已经度过了大约一个多世纪的休养生息,明初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已发展成数十口直至数百口的宗族。这些宗族又建造宗祠、纂修宗谱等,因而有了订立家族规范的需要。

明朝以前订立的家法族规,对于违反家法族规的子孙的惩罚,相对较轻。进入明朝后,随着家法族规的严密、完善,并因宗族人口的不断增多,族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越来越疏远,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已经有了加重的趋势。

明初的家法族规,诸如曹端的《家规辑要》等,已经将处死列入家法族规之中。如,犯有淫乱行为的妇女,要逼令自尽。到明朝后期,家法族规中的惩罚办法逐渐增多,惩罚力度逐渐增强。

有些家族甚至对于一些很小的事情,也大动干戈,加以重惩。如撰写于万历三十八年(1610)的广东五华缪氏《家训》规定,对搬弄是非的“小家婆妇”,须“重治而禁绝之”。

清朝很重视和学习汉文化,特别重视家法族规的齐家束族治世的巨大作用。因此,清初顺治皇帝学习明太祖朱元璋颁“圣谕”六条,为家法族规制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紧接着康熙皇帝在“圣谕”六条的基础上,又颁影响更大的“圣谕”十六条。由于最高统治阶级的提倡和重视,因此,掀起了清代家法族规制订的又一个高潮。无论旺族大宗或是寒门小姓,都制订自己的家法族规。

这一时期的民间家法不仅更严密,而且系列化,出现了大量单一性的规范,有《族祭项条例》《义田总例》《敦亲项条例》《恤族项条例》《应试项条例》《垂裕岁修项条例》等十多种单项规范。

到清朝中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人口急剧增长、宗族扩大,致使不少宗族的尊长发出“族繁矣”的感慨。人口激增而生产并未相应的发展,无论城乡都出现了众多的无业游民,又使尊长们为族众“良莠不齐”而忧虑。许多家庭和宗族将制定和强化家法族规作为防止家族衰败的良方。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家法族规于此时进入全盛时期。

与之相对应的是,家法族规中的惩罚方式也大大增加。诸如涉及财产的惩罚方式,常见的有罚钱、罚戏、罚祭、罚香烛、罚锡箔,等等。同时,对于违反家法族规者的惩罚强度也明显加重。

在此之前,所能见到的要被家法族规处死的只有淫乱妇女,且以逼迫她们自尽为主。而在此时,不孝、偷窃、抢劫,在有些宗族中甚至是出家为僧、为尼,都会被宗族处死。处死的办法也增加了较逼令自尽更为残忍的活埋、沉潭等多种。

晚清特别是民国后,受到西方文化的冲击,对于“家法”的秉承越来越松散。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在立法上对个人权力进行维护,“家法”这个词渐渐地也只有在电视屏幕上才能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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