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幅画面由二十六个人物、两辆弊乘、两辆骈车、九只大雁、两只猎狗、一头猪组合而成”,可见早在战国时代就有陪送嫁妆的行为了。
至唐宋时代,陪送嫁妆已经为法律所肯定,《宋刑统》规定:“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即比照男子聘财一半的额度作为嫁资。
而宋代由于厚嫁之风盛行,许多家庭用于女儿嫁妆的花费甚至超过为子娶妇,如《范文正公集•义庄规矩》载:族人“嫁女支钱三十贯”,“娶妇支钱二十贯”,嫁女费用为娶妇的1.5倍。
这种厚嫁的风气一直延续到明清。明清时代,嫁妆是女子岀嫁时必不可少之物,无论家庭贫富,都会尽力为女儿筹办一份体面的嫁妆,即所谓的“量力从厚”,否则就会影响到女儿的终身大事。
清代嫁妆具有普遍性和奢靡性两个特点。
第一,普遍性。《北平风俗类征》中说:“凡聘姑娘的主儿,不论大家小户,贫富不等,但有一线之路,都得赔送点儿嫁妆。”
反映出清代陪送嫁妆的实际情况,所有有女儿的家庭都需要筹备嫁妆,或者说,所有出嫁的女子都有嫁妆,这是清代嫁妆的普遍性特点。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贫困之家无钱陪嫁的情况,但是清代贫家的女儿往往可以通过亲友赠嫁、宗族义庄提供、官府资助等形式得到嫁妆,因为女子“无奁难嫁”是整个社会尽人皆知的简单道理。
嫁妆的普遍,不仅表现在几乎所有的出嫁女都或多或少地拥有嫁妆,而且是所有的女性,包括再婚、招赘在室和未婚故去的女子都有嫁妆。
妇女再嫁虽然为士大夫所不齿,但是她们仍可拥有嫁妆,只是较初婚女子简略而已。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其他清代史料,也证明许多再嫁妇女是拥有嫁妆的。
一般而言,嫁妆是母家赠送给女儿供其带到婆家使用的财物,而入赘婚是男子到女家生活,应当不存在筹备嫁妆的问题。
但是,此种情况下女子往往也要预备妆奁。以下是台湾地区一则招赘婚书:
仝(同)立招赘字人南投郡草屯庄南埔百一番地之二朱春水同妻张氏,所有亲生长女名唤玉英,年登一十七岁,已及笄。
外托媒引就与能高郡国性(姓)庄龟子头八番地汤氏四妹之外孙汪才,出首承赘……
其房内妆奁等物,付与女婿应用。此系双方喜悦,不敢异言滋事,恐有无凭,今欲有据,同立招赘约字二幅一样,各执一幅存照……
招赘婚书中明确指出女家备有妆奁,供女儿女婿婚后使用,直接证明了在招赘婚姻中女性也拥有嫁妆。
“冥婚”是指未婚之人死亡后,在世的亲人为其寻找一位也已故去的异性做配偶。清代许多地方都有冥婚之俗。
据《清稗类钞》记载,山西盛行冥婚,“娶日,纸扎男女各一,置之彩舆,由男家迎归,行结婚礼”。
这本是一种虚拟的婚姻形式,男家不需准备正式的聘礼,只“具饼食”,但是女家必备奁具,因此有“男家贪女家之奁赠”而专欲缔结此种婚姻者。
尽管定海冥婚中女家所备的奁具为纸制,但其花费可能超过正式婚姻里中产之家的嫁妆,可谓价值不菲。
以上之所以描述再婚、入赘婚和冥婚等特殊的婚姻类型,意在说明清代嫁妆的普遍性,不仅正常出嫁的女子拥有嫁妆,其他非常态的婚姻类型中嫁妆也是不可或缺的。
第二,奢靡性。清代,奢靡之风盛行,具体到嫁妆中,反映为 “厚嫁”或“奢嫁”。
地方志中有关嫁妆奢华、丰厚的描述比比皆是。
如:《增修胶志》:“女家妆奁等费,耗财尤巨,奢靡成风,至今有增无减。”
《定海县志》:“赠嫁之具,昔颇简朴,中人以下之家不过略备衣服、箱笼、用具,约值二三百金而已。
迩年习尚奢靡,富家倡始于前,一女出嫁,动辄数千金,中家相率效尤,大抵以千金为律,甚至割产举债而不惜,亦可异也。”
有学者认为,“奢侈现象的出现,正是经济发展、生活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应当说随着清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有所提高,自然愿意多陪送一些嫁妆给女儿,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嫁妆的奢靡。
但是,嫁妆的奢靡性与经济发展、社会风俗、家庭所处的社会阶层等诸多因素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其实,所谓的 “奢嫁”或“厚嫁”,只是指中产以上家庭而言,即那些有条件 “奢靡”的人家,贫困之家根本无从谈“奢”。
而处于社会上层的家庭以奢嫁为尚,确实起到上行下效的作用,使得整个社会的嫁妆趋于奢靡,这一点在以上所引的地方志中也有体现。
富家筹备丰厚的嫁妆,其夸俗、求奢的目的固然有之,但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女儿 的关爱,希望为女儿未来的生活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以提高其在夫家的地位。
事实证明,妆奁之多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妇女在夫家的地位,“男家计其妆奁之多寡而爱憎其妇”,妆奁丰,“则翁姑喜”;“妆赠不丰,往往为婿家所厌薄,先后奚落,妇姑勃谿,驯致秦晋失好,每由于此”。
因此,“嫁妆丰厚程度,既显示在室女在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而且也关系到在室女在嫁到夫家之后的家庭地位”,难怪大部分家庭都会尽力为女儿筹备一份妆奁,以免“舅姑因资装之薄,终身愤憾媳妇”。
这是厚嫁或奢嫁的社会和家庭背景。
嫁妆的奢靡性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不少家庭因此而破产,“婚多论财货,侈奁具,有破产嫁女者”;
“女须厚奁,璀璨琳琅,夸多斗靡,中人常因以破产”。不少有识之士疾呼应力挽此风,推崇讲求实际、抑制奢靡的思想。
但是,从民国方志中仍有大量的有关婚嫁奢靡方面的记载来看,清人的抑制奢靡并没有收到实效。
尽管奢嫁之风盛行于清代社会,但是与女性记录的缺失一样,有关嫁妆的记录在清代的官方史书中也处于缺失状态,我们只能从一些侧面的记叙中得到只言片语。
譬如一向被视为婚姻之完美程序的“六礼”,全部为男方家庭的行为和礼仪,“六礼备而婚姻成”,对于女方家庭在婚姻缔结当中的作用丝毫没有提及。
其中的“纳征”,即男家向女家下聘礼,被视为六礼的关键步骤,而女家的陪送妆奁则显得无足轻重。
清代官方对于婚礼所做出的规定,一方面强调对于“礼”的尊崇,如何告庙、如何礼宾、如何合藍等;
另一方面严格婚礼中的等级顺序,如详细规定了官员士庶的婚礼标准,以防止百姓僭越。
但这也是针对男家而言的,对于女家的陪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只有一句:“婚期前一日,女氏以奁具往陈婿家。”
可见,从官方的角度讲,对于嫁妆或者婚姻中女家的行为并不重视。但民间的实际情况往往与官方的态度并不一样,百姓对于嫁妆的重视程度大大超过官府。
嫁妆既然是围绕女性展开的,必然对女性产生深刻的影响。中国传统社会中女儿没有继承权,这是为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观点,因为财产继承的方式为诸子均分,女儿无权参与其中,宗桃、官爵等继承权利就更与女性无关了。
但是,我们通过对分家文书等史料的研究发现,家庭在分家时十分注重女儿的经济利益,如果有女儿尚未出阁,要预先留岀她们成婚之前的生活费用和成婚时的嫁妆花费,而且后者往往从厚。
如果分家时女儿已经出嫁,一些家庭还会追赠她们一定数额的嫁妆,以补从前之不足,其实是以追赠奁产的名义分给女儿部分家财。
这虽然不能充分说明女儿具有对母家财产继承权利,或者说女儿不能与儿子具有同等的财产继承权利,特别是在家庭有儿子的情况下。
但是我们起码可以说,得到嫁妆是每个女儿的基本权利,家庭在分家时必须关注女儿,特别是未婚之女的这种经济权利,而女性也通过得到嫁妆参与了对于母家财产的分割。
清代,女性本身对于自己的这种权利已经有所认识,并且积极争取,许多竹枝词和民间歌谣都有此方面的反映:
玉满奁,珠一斛,宝钿金钗杂罗毂。席卷母家财,女心犹未足。昔人嫁女仅卖犬,今者几至田宅典。
锦绣以上侈裁剪,犹道父母力弗免。女勿恢族愿尔思,异日亦有嫁女时,破费不 费当自知。
女儿亲,不是亲,全副嫁妆还嫌轻。
檐前鸟,噪奁前,看新娘子好妆奁。妆奁少,一定恼。
尽管词和歌谣的作者是站在维护男权的立场上斥责女儿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但是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向处于家庭阴影之中的女性开始勇敢地站岀来,向父母争取自己应得的经济权利,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
“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传统礼教的规定将妇女的活动范围和视野局限在家庭之内,即使在家庭中,她们还要从父、从夫、从子,扮演着第二性别的角色。
除了儒家传统伦理思想的束缚之外,古代的女性没有经济来源也是造成其家庭与社会地位低下的原因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嫁妆就成为了已婚女性唯一能够支配的、完全属于自己的财产。甚至部分女性还能够借助嫁妆为夫家带去某种福祉,并借此提升自己的家庭地位。
嫁妆除对女性有着积极的影响之外,也引发或加重了社会对于女性的偏见和歧视。
尽管对于女性的偏见和歧视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但是“奢嫁”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压力和女性对于嫁妆权利的争取,加重了人们——主要是作为社会主导性别的男性——对女性的偏见和歧视。
首先,由于清代盛行奢嫁之风,母家需要为女儿准备价值不菲的嫁妆,因而使得人们对嫁女之事十分反感:
“嫁女装资浪费,尤所宜戒”;
“往往有因嫁一女竟至败产倾家,一蹶而不可复振。男家之不识事理者,犹以妆奁多寡揶揄;姑姓行坏俗不情,莫此为甚”;
“至奁具,则糜费已甚,始而富家稍炫其妆,继而迭出求胜,渐至贫篓效尤,典卖以从,此则侈靡之宜变者也”;等等。
不少地方志作者以厌恶的口吻描述了奢嫁对于社会风俗的恶劣影响,其中暗含着对于女性及其嫁妆权利的偏见。
其次,“奢嫁” 导致溺女之风日趋严重,“自俗之弊,竞炫妆奁,铺张街衢,女随其后入门,盛饰则翁姑喜,否则反唇相稽,率以女为劫,诞女则仇之,溺女之风于是乎炽”;
“嫁女重妆奁,鼓吹迎送,炫耀俗目,贫者固难取办,富家亦难为继,故溺女成风,始作俑者流害不浅”;
“中人家行嫁,无明珠、翠羽之属,卒以为耻,故愚拙之民生女多不举”;“女亦人也,虑其嫁之不足以逞,忍绝其天性之亲以为得计,是丰于嫁者之为祸烈也”;
“嫁女资奁亦病于厚,女生多不举,盖有由矣”;“贪者较妆奁,故有生女不举者”;等等。
溺女之俗在中国存在已久,其成因有着复杂的社会历史背景,尽管清人也承认“惟溺女,旧有此风,询之州人,大半亟望生男者为之,未必预为奁饰计”,即性别歧视是溺女的主要原因,
只是人们更乐意将其归咎于嫁妆罢了,这直接导致了对于女性的歧视。人们还将童养媳、抢婚等社会现象归为嫁妆的髙昂,也是这个原因。
最后,奢嫁之风盛行的清代,许多家境贫苦之人无力承担过多的嫁妆,也更无法改变已有的社会习俗,于是,女儿就成了他们宣泄的对象,并将家庭的贫困归咎于女儿,这就更加加重了人们对于女性的歧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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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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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珂:《清稗类钞•婚姻类》,北京,中华书局,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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