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受贿一直都是历代统治者整顿吏治的关键
早在天命八年(1623年)二月,努尔哈赤即谕令“要给尼堪发指示,不能送任何东西来。如果送来,送的人治罪如果接受,接受的人治罪”。但还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案犯也没有受到严肃的查处。
入关以后,统治者加大了对行贿受贿者的惩处力度,尤其是对犯此类案件的宗室贵族。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庆郡王奕彩因服中纳妾而“下宗人府议处”,审讯定案过程中为“希图卸罪”向办理处分之官员文彬行贿。事发后,“著革去郡王爵,罚养赡钱粮一年”。辅国公绵性因凯觑奕彩被革之王爵,“可望承袭”,遂“许给供事刘均银两”而戍盛京。
生计困窘情况下干起了行劫拐骗的勾当
道光七年(1817年)宗室明瑛于发放成色官麦时,“辄以土麦夹带好麦”,并“纠合棍徒,拦车入城,冀图讹诈得钱”,经查核实后“著宗人府堂官看视重责四十板,以昭炯戒,即行发往吉林,交该将军严加圈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