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河道治理与绿化管理
1.河道的开凿修整理念
宋政府十分重视对河道的治理,及时有效地开凿修整河道,是河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对河道的开凿修整有爱惜民力,不违农时、顺天应时、不违水性的思想,并在实践中得以体现。宋代河役大致包括兵役和民役两种形式,民役在其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开凿修整河道,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农业是立国之本,宋代开凿修整河道有爱惜民力,不违农时的思想。
宋太祖在建隆二年(961年)曾言:“烦民奉己之事,朕必不为也。开导沟洫以济京邑,盖不犹已耳”。
即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征调民夫充役。宋太宗面临河役之时也有“以方春播种,不可重返民力”的言论。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十一月七日,下诏:“河渠堤堰陂塘之类合行开修去处,选官计工料,每岁于二月间未农作时兴役。”春季二月正是农闲时节,上述言论均是爱惜民力,不违农时思想的具体体现。
冬春之际是长达近五个月的农闲时节,宋政府一般选择在这一时期开凿修整河道,摊派劳役。宋代自太祖朝便形成冬春农闲时节开凿修整河道的惯例,如乾德五年(967年),宋太祖“分遣使者发畿县及近郡丁夫数万治河堤。自是岁以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毕”。
冬春进入农闲以后,劳动力最为充足,有助于开河事务的顺利进行。史料一方面反映宋太祖亲临河堤督役,春初农闲开河的惯例;另一方面透露出宋太祖改变了春夫不给口食的古制,特令修河役夫“日给米二升”,并推行到全国各地,成为永式,充分展现其爱惜民力,不违农时的思想及实践。两宋政府不仅遵循着开凿修整河道爱惜民力、不违农时的思想,并且切实使这一思想得以很好的实践。既保证了修河任务的顺利完成,又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有序发展,对社会的稳定及人民生活的和谐起到一定的作用。宋代在河道开凿修整中讲求顺天应时,不违水性。
顺天应时可谓是不违农时思想的发展和延续,即根据季节气候的变化安排开凿修整河道的时间,在枯水期开凿修整河道是最佳选择。宋神宗于元丰四年明确诏谕水官“以道治水,无违其性”。作为帝师,范祖禹提出“夫河者,天地之气,气之所向,谁能御之”,须“顺时修徳”,无违水性。宋政府将顺天应时的思想实践到了河道治理之中。
宋神宗熙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同判都水监宋昌言、李立之,丞王令图提出秋冬“水涸,增修堤岸”,得到朝廷准许。宋人袁采也曾说道:“池塘陂湖河埭,须于每年冬月水涸之际浚之。”于枯水期开凿修整河道,既顺应气候季节的变迁,又得到人力的充分保障,大可以称之为得天时,顺人和。可见,宋代在河役中顺天应时的思想得到了良好的实践。
2.河堤的绿化管理
河堤绿化是指在河道堤岸种植林木等植物,起到美化沿河环境、固堤护堤、防止水土流失的作用。宋朝政府非常注重对林木的种植,程民生先生在其《宋代林业简论》中,首先分析了宋代林业资源的地域分布,认为由于疆域面积的缩小,宋朝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林业危机”,“宋政府比以往任何朝代都重视林业”。
在宋朝建国伊始,宋太祖赵匡胤于建隆元年(960年)就下诏:“课民植树,定民籍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宋政府将种树的指标下达给不同等级的民户,并规定了种树的数目及种类,展现出宋朝对植树造林,绿化堤岸固护水土的重视。
建隆三年(962年)十月,宋政府正式颁布了在沿河种植林木的诏令:“沿黄、汴河州县长吏,每岁首令地分兵种榆柳以壮堤防”。此为宋政府最早的要求河堤种植榆柳的诏令。开宝五年(972年),朝廷再次下诏重申了建隆元年)的诏令,并在其基础上进一步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原因是每年修补堤防大量采伐园林木材,不合朝廷意旨和政策。
有鉴于此,宋政府命“沿黄汴清御河州县人户”,因地制宜,种植榆柳及桑枣。其后三百余年,宋政府沿袭了宋太祖一朝的规制,重视因地制宜的植树造林,注重在河道堤岸种植林果等植物,以此固护堤防、绿化堤岸。如宋真宗景德二年,“申严盗伐河上榆柳之禁”,景德三年“植树数十万以固堤岸”。
宋真宗为扩大林木的种植,加强林木的管理,于大中祥符八年九月下诏,令每年春季令兵士在堤岸两旁栽种榆柳,“年终令辇运司点检”“林木青活”数量,并将统计结果及时上报朝廷,作为政绩考核的标准。宋政府不允许私自砍伐榆柳等沿河的林木,下令民间禁止伐木,专置“采榆柳使”,负责采伐榆柳,以供朝廷所需,并且要“据实少数申奏采买”,否则都要受到应有的处罚。朝廷为了加强对盗伐沿河林木者的惩处,加强了立法。
宋代河道渔业管理
1.渔业组织的出现
宋代以家庭为组织的渔户十分普遍,尤其以江南地区最为兴盛。渔业发展与自然条件有很大的关系,江南水资源丰富,渔户较多。宋高宗绍兴二十年二月三日,军器监丞齐旦说:“今江浙之民乐于渔捕,往往饰网罟、罩弋”。网、罩等渔捕工具的出现与进步有助于渔业组织规模的形成。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四月十二日,浙西路转运常平司言逐州“渔户广施渔具壅遏水势”,朝廷下诏令官吏相度管理,既反映出宋代渔业发展的规模,又体现了宋政府对渔业的管理。
2.河道渔业的政府管制
宋代先后由河渠司、都水监及水部等水政部门掌管渔政。宋政府为保护渔户的利益,大中祥符四年正月十六日,“诏江湖间贫民捕鱼豪户不得封占”。由于渔业利润丰厚,豪户为获厚利封占河渠与渔户争利,宋政府通过诏令的形式对渔业加以管制,有助于缓解渔户的生存压力,体现宋政府的宽厚之政。在灾荒时期,宋政府的渔业政策最为宽松,允许“居民捕鱼种莲芡自给”。灾害时期宽松的政策,保证了灾民的正常生活。随着渔业的发展,渔户的增加,宋代对渔户的管制也相当严格。
有些渔户用毒药毒鱼到市场上贩卖,获取奸利。宋政府对毒鱼获利者杖一百,若因食毒鱼、饮水死亡,按斗杀罪论处。宋政府对毒鱼获利事件的管制,实际上既反映出朝廷的对河道渔业管理的力度,又反映出宋代对食品安全的问题重视。除此之外,“群盗常恃众恃兵仗,以贩鱼为名”,营销走私,危害甚大。有“渔船以捕鱼为名者”,充当“贼之耳目向导”,政府对此采取保甲连做法给予制裁。
盗贼以捕鱼为名,刺探内陆近岸情报,以便实施对民众的抢劫。政府为惩治盗贼,禁止假冒渔户,实施伍保连坐法,令渔户互相监督检举揭发,以保证治安。有些渔户不满政府的统治政策,“聚集捕鱼人后,又聚强壮仅有千余人”,立寨为盗,“专掠人为粮”,祸害百姓,与政府对抗。
宋孝宗淳熙二年(1175年)五月,“仍令五家结为一保,庶不至以取鱼为名,结党作过”。
可见宋政府对渔业的管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立法保障渔业的正常发展环境,对违法犯罪者依法处置;二是实行伍保连坐法,使渔户互相监督,以此来保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实际上,除以上两种形式的管制方法之外,政府大量人力物力的投入,对建立良好的渔业发展秩序也十分必要。宋政府非常注重官吏的行政作为,对渔业实施了有效的管理,对渔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宋代河道管理的宣传教化措施
1.中央政府的宣传教化措施
宋代在河道管理中晓谕臣僚的方式主要有面谕和宣谕两种形式。面谕是指皇帝对官员当面给予训示或下达命令,使官员更加明晓事务的处理原则及办法。面谕可以起到鼓励督促,及时提醒的效果,是皇权运作的表现形式之一。宋代河患严重,河道管理任务繁杂,皇帝十分关注河事,其中一个表现即是面谕臣僚。
宋神宗元丰八年八月,“镇江军节度使、知河南府韩绛加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名府,兼北京留守。绛陛见,面谕以‘河北水灾,非故老大臣,莫能安集’”。
宋神宗认为韩绛老成持重,值得信赖,可以到河北安集水灾流民,主持河北水事,对其给予面谕,寄予厚望。
宋孝宗淳熙二年十月十六日,知平江府(今江苏苏州)陈岘“奉旨宣谕开许浦河道,更切相度,随宜增展深阔,庶可经久,(令)〔今〕措置增展开掘”。从以上叙述可知,面谕与宣谕是皇帝通过口头的形式下达命令,对面谕或宣谕臣僚寄予厚望,希望事情得以及时办理,体现鼓励和督促之意。面谕、宣谕与诏令不同,但有时等同于诏令,是诏令之外的皇权运作形式,也是自上而下的水政权力运作的表现形式之一。
元祐三年,“内殿承制、知乾宁军张赴以大河涨急,护水有劳,降敕书奖谕”。政和六年十月十八日,“户部尚书孟昌龄奏,三山河桥经今涨水过,并无疏虞,其官吏委有劳效”,“降诏奖谕”。中央政府通过降诏褒谕的方式,使治河有功官员得到奖励、获得鼓舞,即肯定了官员的治河功绩,又树立了治河模范,起到了榜样的作用,是中央政府宣传教化的重要内容。
2.民间的宣传教化措施
在河道管理中,民间的宣传教化一方面受到中央及地方政府宣传教化的主导,在其主导之下形成自发的舆论,达到口耳相传的目的;另一方面,民间的自发宣传起着警示的刺激作用,促使政府作出应对。宋代中央及地方政府宣传教化的最终落脚点都是民间,使百姓了解政令,理解和支持河道管理工作,是宣传教化的主要目的。
宋神宗于熙宁六年开两浙河道水利时曾言:“民间晓然知其为利,次年乐于趋役。”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是河道修治任务顺利开展的保障。政府将政令条文通过榜等形式“晓示乡村人户,仰低相劝谕”,达到口耳相传的效果。民间的宣传教化一般要求通俗易懂,生活化的语言更能起到宣传教化的作用。
总结
河道管理秩序的构建与维护需要宣传,宣传实际上是宋政府对河道管理理念的贯彻,这种河道管理的理念是治国理念的分支,源于国家即源于君。在皇权主导之下的宣传贯穿一条主线,即希望通过河道管理理念的宣传教化,使官吏及百姓理解国家政令,共同致力于国家河道水利建设之中,共同维护河道管理的健康安全发展。
参考文献:
《宋代林业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