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早的周朝,《曲礼》中就有诸侯无故不杀牛的说法,秦朝时,官府要求所有人严禁在马牛出没的地方设置陷阱,防止牛马不小心受伤,如有违反者,就将受到严厉的惩罚。汉代的《二年律令》中的《田律》就有"杀伤马牛,与盗同法"的记载,而且不仅故意伤害牛马有罪,无意伤害也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例如船夫渡船时,如果不小心将马牛给淹死,也要负法律责任,盗贼杀伤牲畜与盗同罪,汉代的《二年律令》是第一次构建了一个对马牛等牲畜进行保护的法律体系,自汉以后,各朝各代都增加了关于保护马牛的法律条文。
《宋刑统》中,增加了对杀害马、牛、驼、骡、驴、犬等行为处以脊杖或臀杖的规定,到了明朝,明律对牛马的保护力度更大,凡"宰杀耕牛、并私开圈店及知情贩卖牛只与宰杀者""凡盗而宰杀及货卖者"处以"宰杀马牛罪",将会受到发配边疆或者充军的处罚。
到了清代,顺治沿用了《大明律》"宰杀马牛"律,并无太多变化,只是将部分杖刑改为了罚金刑,那么以清朝的律法为本,古代百姓如果伤害到了马牛,将会遭到怎样的处罚呢?
1. 私自宰杀马牛罪。在《大清律》中有明确规定,"凡私自宰杀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驼、骡、驴,杖八十。筋、角、皮张入宫。误杀及病死者,不坐。"也就是说私自宰杀马牛这些牲畜,会遭到杖刑的处罚,但误杀或者自己病死的马牛,由于是无心和非关人事,所以牲畜主人可以不坐牢。
2. 误杀他人马牛。在《大清律》中有明文规定,"若故意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驼、骡、驴。杖一百,若计赃重于本罪者,准盗论。若伤而不死,不堪乘用及杀猪、羊等畜者,笞三十。其误杀伤者,不坐罪,但追赔减价。"由此可见,杀害他人牲畜罪远比自家宰杀要严重得多,轻则体罚,重则徒刑一年半,至少也要减价赔偿。
3. 牲畜伤人将其杀害。养过马牛等牲畜的人都知道,有的马牛很倔,常有故意伤人的事情发生,在《大清律》中对这种伤人牲畜而杀之的做法也是很人性化,如果牲畜踢人、咬人、将其杀害的人,不会被判罪也不用赔偿,不过值得一提的是,牲畜在伤人时将其杀害不用坐罪,但过后追杀的,就是属于故意杀伤罪,因此,牲畜伤人时,除非是情非得已,不然不可以事后追杀。
除此之外,还有故意伤亲属牲畜、牲畜毁食而杀伤、放失牲畜产损食人物、官畜产毁食官物、畜产欲伤人而杀伤等情况,但所判的罪行和前面三种相似,为避免累赘,本文就不一一描述。
法律只是实现目的的一种手段,光靠法律并不能够杜绝百姓杀伤牲畜,所以想要"宰杀马牛"律能够更好地实行,不仅要靠武力来维持,更多的是需要朝廷的上下推行,在地方进行宣传杀伤马牛的后果,所以当时有很多禁杀马牛的告示,这些告示的内容就是告诉百姓,为何要禁止杀伤马牛的道理。
从文献中记载的内容来看,当时朝廷给出禁止杀伤马牛的理由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耕牛是农业的根本,清长沙知府张五纬在任期间,曾经写出这么一张告示,告示称:"……是足食为养民之本计,而畜牛尤务农之本计",主要目的是让农户知道耕牛对自身的重要性。
康熙年间有一案例,当时浙江临安县有个农夫因为民间的粮食债务问题,为了还债将牛变卖给屠夫,临安县知县施宏知道后对农夫说:"迨春日既临,耕期伊迩。无牛代作,人力几何?田野荒芜。国课民生,两受其害"
著名文豪朱熹也曾写过《劝农文》,文中说"耘犁之功,全籍牛力,切须照管,及时喂饲,不得辄行宰杀,致妨农务",可见当时的官员大臣都曾劝告过农夫要爱惜自己的耕牛,在这种宣传思想下,也极少有人会选择宰杀耕种用的牛马。
二、宣扬"因果报应",封建社会迷信思想大行其道,统治者也聪明地利用民众这种思想进行统治,康熙年间,许多知府为了让百姓不杀伤牛马,在告示中多次提到宰牛会遭到报应,"杀牛之禁,不惟王法甚严,抑且冥责尤重,历观因果,报应昭然"。
并举出了许多报应循环的例子,"镇江华回子,父子宰牛,忽仆地作牛鸣,卧病月余,额生双肉角,长寸许,死时,人皆闻牛尸气",在没有网络的年代,知识极其匮乏,即使是这样很荒谬的谎言,大多数人还是深信不疑,只要灌输了报应的想法,许多人会将各种意外与之联系起来,久而久之,宰牛有报应这种理念就深入人心,这种"高深莫测"的因果论让大多数人再也不敢乱宰杀牛马。
三、利用典故来反对屠牛。封建社会儒家思想是治国的主要依据,而孔孟学说被赋予了非常高的地位,因此朝廷就利用儒家经典学说来反对民间屠牛,例如康熙年间有知府引用《礼记》中"诸侯无故不杀牛"的说法,来宣扬儒学反对屠牛。
还有的官员从孟子的"不忍之心"来督促民众放弃宰杀牛马的念头,清朝雍正年间,许多官员在巡游时,多次引用儒家典故,将其化用在告示之中,这种做法效果非常有效,不过清朝有一现象很有意思,那就是清朝廷更加偏向于对牛的保护,而对禁杀马的告示比较难见。
为何会出现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大清的当初战胜明朝,主要是因为骑兵的威猛,入驻中原后,为了防止汉人骑兵壮大,便实行抑制农民养马的措施,特别是清初,凡是民间私自养马者,会被处以绞刑,所以清朝时,农民养马本来就少,禁止杀伤马的告示自然就很难见了。
此外,地方官员在治理时,还注重弥补法律的漏洞,比法律更加严格,从上文大家应该知道,误杀牛马或者牛马病死是无罪的,所以许多屠夫就以误杀为由进行宰杀,康熙年间的知府刘兆麒就有所发现了,所以他增加了不少的规定,比如他要求"即有病毙之牛,亦须掩埋,不许开剥,不但报其代耕之劳,亦杜借口私宰之弊",凡是病死的牛,必须要将其入土掩埋,不准百姓将其剥开。
这样就杜绝了百姓私自屠宰,江西按察使的做法更加严苛,他要求病死的牛必须要送往县里检查,证实后可以在两天之内卖掉,但如果私自剥开,就按私宰处理,邻居看见不报,也按同罪处理,这种做法未免太重了,但也可以看出古代官员对牲畜的重视程度。
康熙年间福建陆路提督为了防止百姓私自屠宰,加重了宰杀马牛等牲畜的罪刑,他规定私自屠宰就按强盗罪处理,有的官员甚至更过分,私自宰杀的后果就是将其定为死罪,并暴晒三日,这种做法已经大大超出清律的规定了,不过这种告示,往往具有很好的震慑作用。
那么,在律法、告示以及官员的宣传之下,"宰杀马牛"律的实施效果如何呢?
首先,有一部分地区的人们依旧宰杀马牛成风,大清的国土面积有上千万平方公里,在三百多年的统治时间里,"宰杀马牛律"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都得以很好地施行,部分边疆以及西南一带的少数民族依旧有宰杀马牛之风,云贵地区,宰杀马牛已经成为风俗,官员也没有办法制止,还有西北边疆地区,以放牧为主的游牧民族,马牛本身就是他们食物来源的一部分,所以"宰杀马牛律"对他们来说并不适用。
其次,中原地区许多地方养成了忌食牛肉的习惯,这种习惯清朝年间的山东地区尤为明显,当时大部分山东人普遍忌讳食用牛肉,将其视为一大禁忌,有的甚至将不吃牛肉列入家谱当中,可见禁止马牛肉,在当时大部分中国人的思想观念里,已经成为了习惯。
到了清末年间,清政府对"宰杀马牛律"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造,新订的律法减轻了宰杀牛马的罪刑,将许多体罚改为了罚金,而且罚金的数额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制定。
总而言之,"宰杀马牛律"在我们今天看来有点难以理解,可在以农耕为主的社会里,马牛是不可替代的农耕工具,所以"宰杀马牛律"才被世人所接受,随着经济的发展,"宰杀马牛律"也随之改革,直到后来的废除,这都伴随着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律法的制定跟社会环境息息相关,律法的变革,也离不开社会环境的变化。
参考文献:刘兆麒《再禁宰牛》
《农业考古》1-3期
《盗牛宰杀为从复又私开圈店》
《大清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