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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对应的是,九寺诸监的员额则要庞大的多,其员额不下万人,其组织较尚书六部更为复杂而庞大,其首长之品秩亦几与尚书均等。笔者拟在前人努力之基础上,对尚书省郎官“颁令节制”的政务特色简要述之,期拟前人观照。
首先,尚书省郎官“颁令节制”的政治特色体现在史料当中郎官职掌多政务,九寺诸监多掌事务。唐代无论是《唐六典》还是《新唐书》《旧唐书》,其关于九寺诸监的详细记载,除了太仆寺为“掌某某法令”,其余九寺诸监职掌皆言“掌某某之事”,因此,严耕望先生认为九寺诸监皆是为具体掌事务之官。
而六部二十四司之职虽然也有言“掌某某之事”,但仅为二十四司中户、仓、祠、膳及主客司而已,其所“掌某某之事”性质实为判勾辨节之类,仍然不是实际地掌握事务。郎官则皆是“奉行制命”,为掌法令。
在唐代前期,尚书省地位举要,不仅具有宰相机构的属性,也是全国的政务执行机构,“尚书省天下纲维,百司所禀”“尚书万机,实为政本”。作为尚书省执行的主体,郎官在尚书省的政务运行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能,“中台总天下之务,分以郎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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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郎官为士人称要,言郎官“会天下之政,上可以封还制诰,下可以升负牧守,居可以悠游殿省,出可以察视违尤,非第一流不议兹选。”
其次,尚书省郎官“颁令节制”的政治特色从其与九寺诸监的具体职掌与员额上可以体现出来。在具体职掌上,吏、户、礼、兵、刑、工各部郎官其职掌在前文多有所列。现就九寺诸监的职掌,简要举例。
对比分析郎官职掌与九寺诸监之职掌,似乎多有重合。然,严耕望先生发现尚书六部之职是“奉行制命”具有“颁令节制”的法令属性,其言“凡中外百官之事由于所属皆质正焉”。
而关于九寺诸监,“掌某某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总其官属,行其法令”,此行其法令为行尚书六部二十四司及左右司之法令。因此,九寺诸监之职掌为诸事务。正如苏冕言尚书郎官为“立程度以颁之”,而寺监为“勤所守以奉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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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严耕望先生不仅考证了郎官与寺监的职掌对比,还对九寺诸监的官员员额也有详细考证。如户部四司,自尚书以下官仅二十五人,吏约为一百九十八人;而掌仓储之司农寺辖四署数监,官吏多至六百余人;掌财货之太府寺辖八署,官吏近三百人。
兵部四司,自尚书而下,官亦二十五员,吏二百二十三人;而掌厮牧车舆之太仆寺管辖四署数牧监,官吏多至二千四百人以上;掌兵械之卫尉寺亦辖三署,官吏数百人。礼部四司自尚书以下,官十八人,吏七十二人;而掌礼之太常寺辖八署,官吏多至一千五百人以上;光禄、鸿胪、国子官吏亦千人数。
工部四司,自尚书以下,官十九员,吏一百零六人;而掌工程之将作、少府两监官吏亦八九百人。唯刑部自尚书以下官二十四员,吏一百六十七人;而大理寺官员三十七员,吏二百四十八人,不及刑部之两倍。
此种员外之间的差距,正符合唐代逐渐发展的政治经济水平,朝廷政务繁杂庞大,政务的具体执行机构九寺五监需要众多的吏员。而郎官作为奉命制令的官员,其员额不需要如此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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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在唐代官职公文的行文上,尚书之于寺监则曰下、曰颁;寺监之于尚书则曰上、曰报、曰受、曰听;此乃下行上承之关系,绝非平行之关系。且在尚书省郎官对之于寺监所发布的命令,皆言“符到奉行”。
《唐会要》二六记载:“旧制,上所及下,其制有六本注曰:‘天子曰制曰敕曰册;皇太子曰令;亲王公主曰教;尚书省下州、州下县、县下乡,皆曰符也’。”在具体的公文上听下达的情形下,唐前期中外各级的公文上行,必须先经过尚书省。而且君相制敕也必须先下达到尚书省,然后再下行到中外百司,九寺诸监。
《唐六典》卷一言:“凡制敕施行……必由于都省遣之。”大抵尚书六部上承君相之制命,而总其法令,于天下大政无所不综,然直接由六部执行者则甚少。凡事属地方性质者,则下地方政府执行之,尚书只处于颁令节制之地位。
凡事属中央性质者,小部分盖亦重要部分,由六部自己执行,如吏部、兵部之铨选、礼部之贡举是也;大部份则符下寺监等事务机关执行之,尚书六部亦只处于颁令节制之地位,如财计、兵政、刑狱、缮作是最显者。故尚书省上承君相,下行中外百司,为全国行政之总枢纽,为法令之制颁而节制之之机关,非实地执行之机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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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省六部二十四司及左右司掌法令之“颁令节制”,九寺诸监掌事务具体之执行,两者之间为下行上承之关系,不过需要注意到的是此为开元之前尚书诸曹与九寺各监之间的关系制度。安史之乱爆发后,尚书省各部司职权逐渐被其他职官所取代,各职权也被分割转移。
如铨选之权,在唐前期属于吏部,安史之乱以后逐渐被君相所占,同时由于各地藩镇割据,幕府盛行,其各地铨选也被各诸道州府分割。兵部所掌握的军权也主要被禁军中尉侵夺,在地方上被各藩镇侵占。只有知贡举之权,尚在尚书省,不过自“李昂事件”之后,原本吏部考功员外郎所职掌的知贡举的权利,也被礼部侍郎占据。
自此,尚书省六曹郎官之“颁令节制”的政务特色,逐渐被唐后期职官的使职差遣化所取代。伴随着此种趋势,郎官的由于其富有文学素养的特征,逐渐充任翰林学士,知制诰等职,其政务特色也相应变化。
唐代郎官职任和迁转的文学素养。郎官群体的文学素养分析,是我们研究唐代郎官职任和迁转的重要切入口。唐代对郎官职任和迁转的文学素养要求集中体现在其制诰当中。《全唐文》《册府元龟》《文苑英华》等古籍当中,关于郎官的制诰具有百余篇,且都对郎官的文学才能提出了明确的称颂嘉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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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郎官的职任和迁转与郎官的文学才能密切结合。从郎官职任和迁转的统计入手,在分析郎官职任和迁转的特征基础之上,认识唐代文人,尤其是郎官文人的“郎官意识”。
郎官的制授与敕授。唐代的内外文武百官,其授官形式主要有四种,即册授、制授、敕授和旨授。其中清楚地说明五品以上官员的任命用制敕,六品以下,则用旨授。册授,制授,敕授官都不属于吏部铨选的范畴,由中书门下承诏而授。员外郎是从六品上、郎中是从五品上,已出铨选,因而属于制授和敕授的范围。
尚书省各司郎中为从五品上,按照唐代官职是制授,即由皇帝下制而授官。《唐会要》卷五十四《中书省》载:
至建中三年闰正月十八日,中书门下奏:准贞观故事,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以上,每有除拜,中书门下皆立簿书,谓之“具员”,取其年课,以为迁授,此国之大经也。自艰难以来,此法遂废,垂将三十载。伏望自大历十四年已来,量署具员,据前资,见任员,量与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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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唐书》卷十二《德宗纪上》也载,是年闰正月“辛丑,复置具员簿”《唐会要》卷五十四又载:长庆元年正月制,自今已后,中书门下所有除授,宜依元和二年具员敕处分。
所谓“元和二年具员敕”,是指《元和二年南郊赦》文中所说的“复置县员簿以序内外庶官”(《唐大诏令集》卷七十)。此具员簿至是年五月始制定出来。《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载:
(元和二年)五月,中书门下举奏:正月赦文令于中书置具员簿,以序内外庶官。爰自近年,因循遂废,清源正本,莫急于斯。令京常参官及外官五品以上前资、见任,起元和二年量定考数,置具员簿。
奏文中对各类制授官的考数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宰相李吉甫制定的。《新唐书·选举志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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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宗时,宰相李吉甫定考迁之格,诸州刺史、次赤府少尹、次赤令、诸陵令、五府司马、上州以上上佐、东宫官詹事谕德以下、王府官四品以上皆五考。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御史二十五月。三省官、诸道敕补、检校五品以上及台省官皆三考,余官四考,文武官四品以下五考。
该书卷一四六《李吉甫传》也说他元和二年(807)擢为中书门下平章事,“自王叔文时选任猥冒,吉甫如簿其员,人得叙进,官无留才”。由此可见,所谓“具员簿”,就是五品以上官缺应具人员的簿册。“具员簿”的关键是某官改转的考数,也就是奏文中一再提到的“取其年课”、“量定考数”。
某官考数已满,中书门下就可据以改转除授,而且什么官应迁转为什么官一般也都是有规定的,当然,是以视缺员有无而定。故“具员簿”是中书门下除授的依据,是皇帝制授的参考。《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就载开成元年(836)二月中书门下的上奏云:
起今后,请据旧章,刺史及五品已上官,在外应受替去任,非由征召未得到京,宜安所在州府母网月一度申中书门室初状仍具前任政绩、发代月日,中书门下准前置“具名”,量才除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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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五品以上职事官,就是散官衔在六品以下而所任官职在五品以上,如元和十五年(820)十二月,白居易除主客郎中,元稹在其制书中称:“朝议郎行尚书司门员外郎白居易,……可守尚书主客郎中知制诰,余如故。”(《全唐文》卷六四八)朝议郎为散官正六品上、主客郎中,从五品上,职官高于散品衔,故曰守。
结语
六品以下的常参官、供奉官,也属敕授范围。如各司员外郎、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补阙、拾遗、太常博士及带学土行者。《大唐新语》卷十《厘革》载:隋制,员外郎、监察御史亦吏部注,诰词即尚书、侍郎为与之。自贞观已后,员外郎尽制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