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代是中国历史上文化体系建设较为完整的时期。此时,以礼仪和宗法制度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开始形成,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
西周春秋时期的贵族,从周天子、诸侯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大雅四奇》诗说,周文王的妻子“有大徽,却是百夫。”《诗·毛泽东传》认为“大屋生十子,妾生百子。”如果以一个女孩和十个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十个妻妾。这种婚姻的史实在近代发现的西周春秋时期的墓葬中也有所揭示。在陕西宝鸡汝家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了一座夫妻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了一组一夫一妻制的墓葬。
西周春秋时期贵族一夫多妻制的来源比较复杂,可以概括为:(1)通过婚姻礼仪正式结婚,即《礼记》中所说的“聘之则妻”。从周天子到普通贵族,他们的妻子大多是通过婚姻礼仪成婚的。(2)正式结婚时,迪陪着。狄的聘礼,就是女子出嫁,女儿妹妹出嫁。同时,与女方同姓的两个诸侯国要各送一个女子出嫁,称之为“正妻”,正妻也要由她出嫁,和她一起出嫁。这就是所谓的“诸侯娶九女”。
婚姻制度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所体现。《诗经》中“妇人心悲,子差一点共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因为怕嫁而哭。(3)私奔结婚,即《礼记》所说的“跑为妾”。(4)转移,即父亲死亡,儿子和妻子是他们共同的母亲;哥哥,哥哥,老婆,嫂子;叔叔,侄子,妻子和阿姨。在一夫多妻制下,皇帝可以“六宫三妃九妃八十一御”,诸侯有九妃、夫人、妻妾。除了皇帝王子,地位较低的大臣、大夫都是妻妾,士子都是妻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妻妾的种类和数量,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的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制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关于贵族妻妾姓名和地位的礼仪规定。首先,大老婆高于小老婆,有权干涉小老婆的各种事务。其次,我做不了第一任妻子,儿子也享受不到第一子的权力。第三,与妾不同。在婚姻方面,妾本身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妾对其第一任妻子的女性是依附她的,所以她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第一任妻子去世后,迪可以合法“随房”。她没有大老婆的名号,却有大老婆的现实,而我的小妾却没有这样的权力。
西周贵族的一夫多妻制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婚姻形式,也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活动。宗法制度是西周春秋时期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宗法制度的本质是把自然血缘和婚姻政治化,作为政治统治的纽带和手段。
在整个宗法制度链条中,家庭是最基本的单位,家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人口的大小。西周春秋时期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首要目的是保证宗法关系的延续,提高家族的地位。同时,周与异姓诸侯建立甥舅关系,称异姓诸侯的君主为叔伯,将众多异姓诸侯纳入以周为族长的宗法体系。
通过与不同姓氏的诸侯国联姻,诸侯国相互建立姻亲关系,扩大宗法关系,因此有姻亲的诸侯国往往成为友好国家;皇帝以下的贵族和封臣通过与不同姓氏的贵族通婚,加强自己在宗法制度中的力量,从而在政治斗争中结成联盟。在这个借助婚姻扩大宗法关系的过程中,选择一夫多妻制是非常有利的。
夏商周时期,在雇佣婚姻流行之前,有几种婚姻形式:掠夺婚姻、买卖婚姻和交换婚姻。掠夺式婚姻是指在未经女方本人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强迫女方为妻的一种婚姻形式。抢婚在《易经》中有记载:“本如你,白马如你,土匪成亲”;“骑在马上,土匪结婚”“骑在马上,泪流满面”,意思是听到马蹄声,女人就哭。原来不是强盗,是抢婚的男人。买卖婚姻是一种婚姻形式,在这种婚姻中,妇女被当作商品,以换取她成为妻子和妾。交换婚姻是指双方父母用女儿交换媳妇,或者男人用姐妹交换妻子。
周朝是礼仪产生的时代。从政治到文化,制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法律法规和礼乐规则,这就是“李周”。李周认为夫妻之道是人类关系的开端,所以他为婚姻制定了严格的制度,这就是婚约的确立。订婚婚姻贯穿了中国传统时代,是《王朝礼法》确立的唯一婚姻形式。订婚结婚,简单来说就是男的订婚,女的订婚。定亲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订婚和结婚的发展是因为当时父母按照自己的看法处理孩子的婚姻是很自然的。但是,虽然父母是子女婚姻的决策者,但是他们需要中间人的工作,所以就有了媒人的说法,媒人的意思是寻求,媒人的意思是考虑男女双方的情况,给双方父母提建议。订婚、结婚和定居的程序相当复杂,李周对此有详细的解释。一般情况是收礼、问姓名、收礼、邀约会、迎客等步骤。这就是所谓的“六礼”。婚姻必须遵守这些礼仪,才能是合法的、严肃的、正式的结合。
纳才是婚礼的第一项,也就是议婚阶段。当男家是商量和搅和的对象,就去找媒人说亲,让媒人“牵鹅”当礼物,说明来意,征求女方父母的意见。为什么要抱鹅当礼物?因为鹅是候鸟,一定时间要从南向北迁徙,而南向北是阴阳调和,男为阳女为阴,以鹅为礼象征男女双方阴阳调和。在六礼中,鹅被用作见面礼,除了“郑娜”。到了后世,由于鹅的减少,鹅、鸭、鸡逐渐被取代。
问名字。女方收下鹅后,觉得男方合适,就写下女方的生日,交给媒人带回男方家。
纳吉。问完名字后,男子将双方的出生年月交给占卜师用龟甲占卜。占卜之后,如果没有冲突,媒人会被送到女方家审批,纳吉布以后就成了订婚交换计划。
接受征税。这就是后人所说的“彩礼”,意思是“先交钱,再结婚”,这是男女结婚的关键。没招到的男女都有“不收钱不交钱”和“没钱不见面”的说法。
请邀请。也称为告诉日期的仪式,男方选择结婚的黄道吉日首先由术士占卜决定,然后由双方父母同意。后世的“化妆催促”就是从邀约期演变而来的。女方一旦接到男方的吉祥通知,就必须准备好嫁妆,在结婚前,把嫁妆送到男方家“购物”,安排妥当,等待婚礼。
欢迎光临。这是六个仪式中的最后一个。结婚那天,男人必须亲自以一种仪式迎接他的妻子。婚礼结束后,新郎新娘拜天地、拜殿、拜祖先,婚姻正式成立。
“姓”是母系氏族社会对血缘认同的最早标志。父权制确立后,包括周代,姓氏是家族制度的象征。有了姓氏,人们就知道自己是哪个家族的后代,比如梁,因为伯夷治水有贡献,被封在梁,所以他的后代就姓梁。当时也有人以地方名、国名为姓,如曹、鲁、宋、魏等。,有的以官名为姓,如司徒、司马,有的以职业为姓,如卜、陶等。由于同姓的某种血缘关系,姓氏有了“不娶不族”的社会功能。
在西周的婚姻活动中,实行严格的“不得同姓结婚”制度,这是周与商的一大区别。商虽然强调最近族不婚,只有五代的限制,而周则是“神仙不过婚不能过”。春秋时期,鲁国的娶了一位来自吴国的妻子,当时人们指责他是因为鲁国是周国的封地,而吴国又是姬国。
对于未婚同姓的人,有两点考虑。第一,近亲结婚是生理上的,不利于优生。“男女同姓,生活却并不少见”“未婚同姓怕没教养”。另一个是政治。同姓未婚者,使不同姓氏的贵族结盟,稳固自己的权力,扩大本氏族的权力。同时,他们在这个宗族内部维持着世代的差异,维持着尊卑、老少、亲疏等等级关系,以避免混乱和动摇伦理规范。
宗法制度确立后,女性地位开始明显下降。礼制规定国家政权和家族产业由父子相继继承。由于血缘关系是按父系计算的,只传儿子,不传女儿,所以每个家庭都非常重视生儿子,同时对女儿表现出无所谓的态度。《诗经·潇雅·斯干》载:
“是个男人,床上的床。载衣之衣,载巷之衣。”“是个女人,一个睡觉的地方。衣服都装了,瓷砖也装了。”很清楚,男尊女卑,男尊女卑。后人把生男孩叫做“耍滑头之乐”,生女孩叫做“耍滑头之乐”,其典故由此而来。
夫妻关系就是女人从属于男人,天子的老婆叫天子之后,军阀的老婆叫夫人,意思是帮助他的国王,医生的老婆叫夫人,意思是服从丈夫,文人的老婆叫女人,意思是管家务(繁体字对女人的称呼是女人用扫帚扫)。夫妻关系首先服从女方,女性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受到严格限制。
男女活动范围开始明确:“礼始于夫妇,为宫,分内外。男的住外面,女的住里面,深宫紧闭,铁铲夺守。男不入,女不出。”家庭内部,夫妻双方主要由男性支配财产,妻子不能私自聚敛家庭财富。婚后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伴的财产,都由丈夫支配。如《礼记》中说:“子妻无私于财,无私于储,无私于田,不敢私假私关系。”
因为周朝只是婚姻制度初步建立的时候,虽然男女之间的交往已经开始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在原始社会遗留的影响下,男女自由交往和恋爱是很正常的,不像后世那样被视为洪水猛兽。在这样一个宽松的背景下,年轻男女婚前自由交往变得更加普遍。
据记载,仲春2月至3月3日的上巳节和初夏的采桑季节,是青年男女相聚相爱的好日子。《诗经·国风》中有许多诗,反映了这种自由的爱情场景,如郑风野随蠕:“有一美人,年少婀娜,相逢相逢,合我意”;郑风钱商:“为我所想,涉秦,而不为我所想,且无他人,狂子之狂也”;《冯伟木瓜》:“给我木瓜,给琼。举报总是好的。"
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所谓的“贞节”并没有形成,《论语》中也没有任何地方讨论这个问题。孔子最推崇《礼记》之礼,其子于波去世,于波之妻改嫁卫国。孔子没有反对,说明在孔子认可的礼仪中,贞操指的是夫妻之间的“忠贞不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