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鲁花赤,是蒙语daruqai的音译,意思是镇守者、治裁者、掌印者,是元朝的官名。
蒙古族征服许多其他民族,鉴于单独难以治理,成吉思汗制定达鲁花赤制度。这个制度就是委托当地统治阶级人物维续担任国家的部、府、州、县官员,却又在部、府、州、县官员的基础上,设一名同一品秩的蒙古人为达鲁花赤,位于当地官员之上,掌握最后裁定的权力。例如,在县一级,行政长官是县尹(即县令),而在县尹之上又有一名蒙古统治者派来的和县尹相同品秩的达鲁花赤,对此县治理有最后的决定权。
后来,达鲁花赤制度广泛运用于元朝全国整个的行政或其他重要系统。
在蒙古人缺少的情况下,有时也任用色目人(指西域回回、畏兀尔等少数民族)为达鲁花赤,汉族绝对不可以担任此职。
很明显,达鲁花赤制度是蒙古人压制其他民族,特别是压制汉民族的一种政治制度。
各地达鲁花赤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等各个方面疯狂盘剥、压榨、欺凌当地民众。据传,元朝各县新娘三天的初夜权都归本县达鲁花赤,民众对达鲁花赤极为憎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