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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婚姻制度历史介绍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不惹红尘 访问量:696 更新时间:2024/1/17 8:34:05

周朝是中国历史上文化制度建设较为完整的一个时期,以礼仪、宗法为标志的社会规范在此时初见端倪,而婚姻制度的逐步完善也为后世的发展奠定了一些原则。

西周春秋的贵族,上自周天子、诸侯,下到一般贵族,普遍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婚姻,《诗·大雅·思齐》说周文王之妻“大姒徽音,则百斯男。”《诗·毛传》认为“大姒十子,众妾则宜百子也。”若按一女生十男孩计算,周文王至少有妻妾十余人。这种婚姻的史实,近现代发现的西周春秋墓葬中也有所透露,陕西宝鸡茹家庄的西周中期墓葬中,发掘出一座夫妻妾三人合葬墓,晋侯墓地发现一组一夫二妻的并穴合葬墓。

西周春秋贵族多妻的来源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1)通过婚姻礼仪正式迎娶,也就是《礼记·内则》所说的“聘则为妻”。从周天子到一般的贵族,他们的正妃或嫡妻大多是经婚姻礼仪娶来的。(2)正式迎娶时的娣陪嫁。娣陪嫁亦即一女出嫁,她的女和妹妹陪嫁。同时还要由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一女随嫁,称为“正媵”,正媵也要由娣、随嫁,这就是所谓“诸侯壹娶九女”。

媵嫁制在当时的文学作品中也有反映,《诗经》中“女心伤悲,殆及公子同归”,指的是那些女子哭泣,是因为害怕随嫁。(3)私奔为婚,亦即《礼记·内则》所说的“奔则为妾”。(4)转房,即父终,子妻其庶母;兄终,弟妻其嫂;叔终,侄妻其婶。在多妻的制度下,天子可以“后立六宫、三夫人、九嫔、八十一御妻”,诸侯有夫人、世妇、妻、妾9人,除天子诸侯外,地位稍低的卿、大夫是一妻二妾,士是一妻一妾,只有平民才是一夫一妻制。

由于妻妾来源多杂且数量多,很容易引起贵族家庭内部矛盾。为了调节这些矛盾,克服一夫多妻婚姻的弊端,西周春秋时期,逐渐形成了一些有关贵族妻妾名份、地位的礼法规定。首先,嫡妻的地位高于妾,有权干涉妾的各种事务。其次,妾不得成为嫡妻,其子也不享受嫡长子的权力。再次,与妾名份不同。在婚姻关系方面,妾本人具有独立的婚姻权力,而女至娣则依附于嫡妻,本身没有独立的婚姻权力。嫡妻死后,娣可以合法地“继室”,没有嫡妻之名,却有嫡妻之实,妾却没有这种权力。

西周贵族一夫多妻婚姻不只是一种简单的婚姻形式,还是一种带有政治色彩的社会活动,宗法制是西周春秋重要的政治制度之一,宗法制的实质是把天然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政治化,作为政治统治的纽带和手段。

在整个宗法关系链条中,家族是最基本的单位,家族的地位的高低和盛衰,很大程度取决于家族人口的多寡。西周春秋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婚姻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证宗法关系绵绵不断,提高家族的地位。同时周天子通过与异姓诸侯的联姻,与他们建立甥舅关系,称异姓诸侯的国君为伯舅、叔舅,把众多的异姓诸侯纳入以周天子为宗主的宗法体系。

诸侯国君通过与异姓诸侯的联姻,相互建立姻亲关系,扩大他们的宗法联系,有姻亲关系的诸侯国常常因此而成为友好的国家;天子、诸侯以下的贵族通过与异姓贵族的通婚,增强自己在宗法体系中的实力,以致于在政治斗争中因此而结成联盟。在这个以婚姻为手段,扩大宗法联系的过程中,选择一夫多妻婚姻是非常有利的。

夏商周时期,在聘娶婚流行之前,婚姻的成立存在着几种形式:掠夺婚、买卖婚、交换婚姻。掠夺婚,指的是未得到女方本人的及其亲属的同意,而凭借武力抢夺女子为妻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抢婚在《易经》有记载:“贲如皤如,白马翰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匪寇婚媾”,“乘马班如,泣血涟如”,意思是听到踏踏的马蹄声,女子哭泣不已,原来不是强盗,而是抢婚的人马。买卖婚是将女子当作货物,换她作为妻妾的一种婚姻形式。交换婚是双方父母各以女儿交换为儿媳,或者男子各以姐妹交换为妻子。

周代是礼仪创建的时代,从政治到文化制订了一系列完整的典章制度和礼乐规定,是为“周礼”,周礼认为夫妻之道是人伦的开端,因而给婚姻制订了严格的制度,这就是聘娶婚的确立,聘娶婚延续于整个中国的传统时代,是王朝礼法承认的唯一的婚姻成立形式。聘娶婚,简单地说,是男子以聘的程序娶妻,女子按聘的方式出嫁,聘娶婚最重要的特征是通常说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聘娶婚的发展是因为当时父母根据自己的看法处理儿女的婚事是天经地义的,不过父母虽然是子女婚姻的决定人,但是需要中介人的工作,于是就有了媒妁之言,媒,就是谋的意思,妁是斟酌的意思,媒妁就是斟酌男女双方的情况给双方家长出主意。聘娶婚成立的程序相当复杂,《周礼》对此有详细的说明,大致概况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环节,这就是通常所谓的“六礼”。婚姻必须遵守这些礼节,才算是合法、严肃、正式的结合。

纳采是婚礼的第一项,即议婚阶段,男家相中某女家为议混对象,就找媒人去说亲,并请媒人“执雁”为礼,说明来意,征求女方家长的意见。为什么要执雁为礼呢?因为雁是候鸟,南迁北往必有定时,南来北往顺乎阴阳,而男为阳,女为阴,以雁为礼,象征着男女双方的阴阳和顺,六礼中,除了“纳征”外,其他礼节都要用雁为见面的礼品,到了后世,由于雁的减少,就逐渐以鹅、鸭、鸡来代替。

问名。女方纳雁后,觉得男方合适,就写出女子的生辰八字,交给媒人带回男家。

纳吉。问名之后,男家就将双方的生辰八字交给卜卦术士用龟甲卜卦,卜算后,如果没有相冲相克之处,就再派媒人到女家认可,纳吉到后世就变成了交换庚贴定婚的程序。

纳征。就是后世所说的“下聘礼”,是“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的意思。纳征礼是男女成婚的关键,没有经过纳征的男女双方,有“非受币不交不亲”、“无币不相见”之说。

请期。也称为告期礼,男家择定迎娶吉日,先由术士卜卦算定,再经双方家长同意。后世的“催妆”就是由请期演变而来的,女方一旦接到男方的吉日通知后,就要准备嫁妆,并在成亲之前,送嫁妆到男家“铺房”,布置停妥,等待亲迎。

亲迎。是六礼中的最后一礼,男子在成婚之日须亲自到女家以礼相迎,迎娶之后,新郎新娘拜天地、高堂、祖宗,婚姻正式成立。

“姓”最早是母系氏族社会认同血缘的一种标志,在父权制建立后包括周代的一段时间内,姓是家族系统的标志,有了姓,人们就知道自己是哪个家族的后代,如姓梁,是因为伯益治水有功,被封在梁这个地方,他的后裔就因此而姓梁。当时,有以所在地名、国名为姓的,如曹、鲁、宋、卫等,有以官职为姓的,如司徒、司马等,有以职业为姓的,如卜、陶等等,由于同姓的具有一定的血缘关系,姓有着“别婚姻、别种族的社会功能。

在西周的婚姻活动中,实行比较严格的”同姓不婚“制度,这是周与商婚姻上的一个较大的差别,商虽然强调了近宗不婚,只有五世的限制,而周是”虽百世而婚姻不得通“春秋时,鲁昭公从吴国娶回夫人,由于鲁国是周公的封地,姬姓,吴国也是姬姓,当时人就指责鲁昭公”君而知礼,孰不知礼,甚至这位夫人死后,鲁国也没有按照常规讣告诸侯,不能执行夫人一级的葬礼。

对于同姓不婚,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生理上的,近亲结婚,不利于优生,“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不婚,惧不殖也”。另一个是政治上的,同姓不婚使贵族与异姓联盟,稳固权势,扩大本宗的力量,同时保持了本宗内部辈份的差别,维护着嫡庶、长幼、亲疏等尊卑关系,使得不至于发生混乱,动摇伦理规范。

宗法家长制确立之后,妇女的地位开始明显下降。礼制规定国家政权、家庭产业都由父子相继,时代相承,既然血缘按父系计算,只传其子,不传其女,所以每个家庭非常重视生养儿子,而对女儿则表现出无关痛痒的态度,《诗经·小雅·斯干》有载:

“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重男轻女,男尊女卑,表现得极为分明,后人称生男孩为“弄璋之喜”,生女孩为“弄瓦之喜”,其典故就来源于此。

而夫妻关系是女子从属于男子,天子的妻称后,表示在天子之后,诸侯的妻子称为夫人,表示是扶助其君,大夫的妻子称为孺人,表示服从丈夫,士的妻称为妇人,表示主持家务(妇的繁体字是婦其义是女子拿着扫帚洒扫)。夫妻关系对女方而言首先是顺从关系,严格限制妇女参加社会政治生活。

男女的活动范围开始明确:“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男子居外,女子居内,深宫固门,阍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家庭之内,夫妻双方对财产的支配也是以男子为主,妻子不能私聚家财,婚后的家庭财产,包括妻子陪嫁的财产在内,均由丈夫支配,如《礼记·内则》所说的:“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田、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由于周朝还只是初步建立婚姻制度的时代,虽然两性间的接触已经开始受到很大的限制,但是在原始社会的遗风影响下,男女自由接触相爱还是一件正常的事情,不像后世那样视为洪水猛兽,在这样较为宽松的大背景下,男女青年在婚嫁之前自由接触是比较普遍的。

据记载,自仲春二月到三月三日上巳节,以及夏初的采桑季节,是男女青年聚会相欢,对歌言情的良辰佳日。《诗经·国风》中有不少体现这种自由爱情情景的诗歌,如《郑风·野有蔓草》:“有美一人,清扬婉兮,邂逅相遇,适我愿兮”;《郑风·褰裳》:“子惠思我,褰裳涉溱,子不我思,岂无他人,狂童之狂也且”;《卫风·木瓜》:“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为好也”。

在当时的社会观念中,夫死不嫁、“从一而终”的所谓“贞节”并没有形成,《论语》一书没有一处是讨论这一问题的,孔子最为推崇《周礼》,而他的儿子伯鱼死了,伯鱼的妻子改嫁到卫国,孔子也没有表示反对,说明孔子所认定的礼仪中,贞指的是夫妻之间的“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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