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贿现象是古代社会的顽疾之一,也是历代吏治治理的重点问题,深刻影响着古代官僚政治的运行和发展,涉及社会和政治的方方面面的内容,具有复杂性。
而清代乾隆朝的贪贿现象,既受到了明代和清前期贪贿现象的影响,也有着自身的独特属性。研究清代乾隆朝的贪贿现象,能够突出展示清代贪贿现象的严重性和顽固性,也能够得知贪贿现象与乾隆朝发展之间的联系。
明朝建国之后,吸取元末农民起义的教训,重视缓解日益激化的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在政治方面采取了重典治吏的方针。明初太祖朱元璋亲自颁布《大诘》、《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等诰谕,这些诰谕中记载了处理贪官污吏的案例。
当时官场弊病重重,官吏犯罪具有人数多、牵连范围广、赃私数量大和不择手段的特点。可以说,自中央六部到各布政司、府、州、县,从高官到小吏,贪墨之风十分严重。
这些诰谕基本能够反映明初的政治现实状况,明太祖通过种种手段告诫和警醒官吏人,同时给予贪贿的官吏重刑惩治,釆取预防与惩治并重的方针。
明初的惩贪措施和制度建设对缓解明初的吏治腐败现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明太祖朱元璋坚决的贯彻之下,树立了严惩贪贿的政治方向。
明初对贪贿采取了严格的惩治,在一定意义上遏制了元末以来的贪贿趋势。尽管惩贪的过程中出现了惩治范围过大、牵连过多的现象,总体上对贪贿现象的治理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作为开国之君,其垂范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到建文、永乐、洪熙、宣德时期,仍能承袭明太祖严刑惩贪的原则,从监察、官吏检选、刑律、考察、巡按、财政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建设。
同时这一时期国家相对安定,经济发展也较为稳定,君主个人的素质与能力也较高,大都锐意进取,因此能够大力进行奖廉惩贪的政治活动,惩治了一大批贪官污吏。
明成祖对待贪贿官员坚持严于治吏的原则,并能从历史中汲取教训,而贪贿现象的惩治,有赖于统治者清晰的思想认识,明成祖对于贪贿现象的认识有利于吏治的澄清。直到宣宗时期,仍然延续了一贯的对于惩贪的思想和原则。
不仅如此,明初统治者在借鉴前代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对涉及贪贿现象的有关制度进行了制度设计与创新,对律法进行了新的修订,将权力不断集中到最高统治者手中,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官员人等利用权力行使贪贿违法行为,为明代统治阶级的长期统治奠定了基础。
至明中后期以后,明王朝的政治愈发腐朽,君主大多怠政,内阁倾轧,宦官趁机窃权,法治废弛,党争不断,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结构和制度日益僵化,官僚政治的运行和发展日益受到影响,滋生了贪贿的土壤。
而此时贪贿行为也在不断侵蚀着正常的官僚政治的运行,官员人等利用权力以权谋私的现象越发严重,明初重典治吏的趋势逐渐发生了改变,上自中央的内阁、六部官员,下至地方的吏役人等,文官和武将,都有不同程度的贪贿行为。
明朝中期以后,宦官专权,王振、刘瑾、魏忠贤之流贪黩害国,更有矿监、税使分布天下而聚敛财物,把持朝廷铨选之途,惟贿是举。阁臣为贪贿大开方便之门,投机钻营的官员人等争相贿赂,吏治败坏。
武官侵蚀军饷,倒卖物资,以致军队废弛,边关守备日蹙。至明朝末年,崇祯帝虽然有心惩治贪污,重振纲纪,而明朝的腐朽政治己不可挽回。
其实明朝的各项制度设计既有自身的特殊性,明代国家与社会的现实基础,同时又承袭了明以前的历朝历代的各项制度的内核和合理成分。
而清承明制,因此明朝的贪贿现象的研究有助于更深入地理解清朝涉及官员贪贿现象的制度设计的思想来源和依据,同时明代的惩贪也成为清初诸君主进行吏治整顿的参考。
明朝国家的衰亡的原因是较为复杂的,但是对于贪贿现象的态度却成为了明朝官僚政治的一面镜子,清朝是建立在明代吏治腐败,民不聊生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明代的贪贿现象实际上隐含着清朝统治者可能面临的实际情况。
而正是因为认识到了明代中后期贪贿现象的严重性,清初统治者才能针对明代的贪贿问题进行政治制度上的改革和完善,吸取明代贪贿现象的教训厉行惩贪。
清朝入关以来,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府,为了巩固新建立的政权,为了缓和明末严重的阶级矛盾和压迫,在吸取明朝覆灭教训的前提下,采取了一系列强化政治组织和与民休息的措施。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面对庞大的汉族群体和广阔的疆域,清朝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吸收和笼络汉族士人群体的政策。一方面部分继承了明朝的政治制度和机构,另一方面建立了适应满族政权的制度和政策,政权逐渐稳固。
作为一个以武力建立王朝的少数民族政权,如何统治以汉人为主体的国家就成为统治集团面临的首要问题,“文治”和“武功”成为清朝统治者进行政权维护的主要手段。
清朝统治者一面利用武力清除明朝的政府的残存势力,一面在政治建构和制度建设方面吸取了入主中原之前的少数民族的特色制度,同时又兼采众说,建立了初步的政治制度。
吸收和招纳明朝的旧官员和士大夫进入政权,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在政治方面,从清初的议政王大臣会议,至康熙时设立南书房,再至雍正时创立军机处,逐步将权力集中在君主手中,从而使得中央官员擅权贪贿所依赖的权力基础进一步减小。
六部职掌仍与明朝时相同,设立六科进行对应的监察。同时为防止宦官的把持朝政、贪黩营私的行为,特设立具有清代特色的内务府机构,专管宫廷皇室事务和宦官人等。
对于官员的考选和审查,仍然实行正途的科举制和异途授官的其它多种途径,对初次进入官僚体系的官员进行了初步的筛选和考察,而对于己经任官多年的官员,则实行京察和大计,考察其任内的政绩和失职情况,对官员的贪贿情况进行及时的掌握,奖廉黜贪,以达到澄清吏治的作用。
而法律、条例的完善则成为惩治贪贿的具体准则,依据法律和条例来处理贪贿案件,使得对贪贿现象的治理更加合理化。
在经济方面,经过明末战争的摧残和自然灾害的肆虐,加上社会的动乱,使得经济受到了一定的打击,人民大多流离失所,土地大量抛荒,农业、手工业、商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清朝初年满洲贵族通过不同的方式圈地、占有大量奴仆,进一步加重了社会经济危机。
为了恢复经济生产,实行了停止圈地、更名地、奖励垦荒、整顿赋役等政策,至康熙、雍正时期实行“摊丁入亩”的政策促进了经济的进一步恢复。
清初的休养生息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人口实现了恢复并增长,民众的生活水平也有了进步。经济在某些领域也有了进步,总体上呈稳步发展的状态。
但是,清初的政权的不稳固,加上大规模的征战、修建大型工程、自然灾害等的破坏,耗费了巨大的财富。同时,亏空问题也较为严重,用于应急和调配的资金和物资均有一定的亏缺,财政问题也较为突出。
总体上经济有所发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较多。社会文化方面,满汉文化有所融合和发展,虽然存在着类似这样的强制的社会风俗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风俗习惯的融合是潜移默化的进行着的。
康熙初期,由四辅臣主政,总理全国军国大事,秉承皇帝及太皇太后旨意,鉴于明代宦官专权害国及顺治时期仍有宦官贪黯营私之事,裁撤十三衙门。
同时顺治时期巡按御史时停时差,制度施行争议较大,议定停止巡按御史的差遣,并将巡按御史的职权分配给道府藩臬,使其更好地处理政务,并不断安抚吴三桂等藩王,积极应对郑成功等势力,时政治较为稳定,民众生活也较为安定,吏治也较为清明。
但是随着辅政大臣的势力不断膨胀和内部矛盾的加深,其贪黩营私的迹象也不断显现,在地方上“远来贪风未息,诛求下吏以奉上官,遂致不肖有司,私派横征,民生益困。”
在中央“近闻在京诸臣,违法遣人往各省官员处,借名问候,多索财物,又千预地方事,挟持请托,颠倒是非,甚为良民之害。”因此,康熙皇帝于康熙八年铲除鳌拜等辅政大臣势力,亲政理国。
这一时期,清朝统治者平定了三藩之乱,收复了台湾,解决了噶尔丹的叛乱,政治上的重心放在了稳定政权和巩固边疆上。接连不断的军事行动耗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人民生活艰难困苦,经济也有待调整。
但是康熙皇帝仍然在进行大规模军事行动的同时密切关注吏治问题,认为贪贿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对官员人等的贪贿现象进行了严厉的惩治。
对待贪贿现象,康熙皇帝认识到贪贿现象与民生的关系紧密,地方官员的滥征私派和火耗使得小民困苦不堪,针对这些吏治问题,康熙皇帝命令督抚司道官员应严密纠察,如有徇庇一并治罪。
并针对督抚的徇庇实施督抚互相纠举,互相监察的措施,同时,在惩贪的同时宣扬清廉官员,树立典型。为此,康熙皇帝提拔和重用了于成龙等一批清廉的官员,给予其优厚的政治待遇,树立了清廉的典型,希望借此来劝谕众多官员。
然而清廉的官员毕竟仍然是少数,一旦调转其它地方,地方吏治仍然问题不断。为了更好地掌握官员的贪贿情况,康熙皇帝通过密折了解官员的操守情况,不断巡行地方,直接对官员进行考察和黜陟。
除此之外,康熙朝中后期,钱粮亏空问题越发严重,这与前期的大规模战争、治河工程、数次巡行花费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全国多数省份的钱粮亏空也存在着为数不少的贪贿行为,影响了国家财政的平稳运行,也极易造成不法官吏人等趁机贪贿营私。
顺治和康熙时期政权逐渐稳固,吏治问题逐渐受到重视,清朝廷也进行了制度上的革新与建设,并针对贪腐重点问题进行了治理,但是至康熙后期,康熙皇帝为政宽大的思想影响了惩贪的进行,而清朝建国以来的政治和制度上的问题也不断积累,造成康熙朝后期贪贿的盛行。
雍正皇帝继位之后实行了较为合理的惩贪政策,贪贿现象有所收敛。但是纵观清初的贪贿现象,尽管在政策和制度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和完善,贪贿现象仍然呈现了上升的趋势,而在清乾隆朝之前未能解决的贪贿现象所反映的矛盾和本质问题,仍旧转移到了清乾隆朝,吏治的治理依然形势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