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武帝制定了“户模式”的经济制度,该制度有三项内容,即占田制、户调制制和积官占田制。实行家族式制度是金朝的一大特色,也是太康统治形成的重要原因之一。
户模式是东汉末年以来的一种家庭税收制度。“条”作为政府收入的一种形式,始于东汉。丞相元年(146年)九月,曰:“河内一郡有条、苏、戚、顾八万余人,公十五万。当官的没钱,但都是来自民间的。”这个“转”的对象是县,属于财政系统。桓帝、灵帝年间有“调”的记载。狄咸建安五年(200年),曹操手下的一个校尉李通,“急录户籍”,“收帛”。说明已经实行了分户模式。
占地制度是将占地制度与赋税制度相结合的法律,即“限地”、“占地”、“教地”,将屯田地区改为郡州,使原来接近奴隶的佃农变成自耕农。这些法律的目的是限制富裕贵族占有的田地数量。
私庄制度废除后,贵族官僚争相占田,隐匿户口。原来定居在田里或投奔豪门、或食品摊贩的人,加上当兵的,有一半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所以农业荒废,国库空空虚,百姓贫穷。
针对这种情况,在太康元年(280年),西晋政府采取了两大措施:停止州县兵返农,颁布田亩占用制度(田亩占用和田亩阶级秩序)。《占田教田令》规定,一男占田70亩,一女占30亩。男学生五十亩农田,女学生二十亩,男学生一半,女学生不上课(男女生16至60岁以上为男性,15至13岁以下,61至65岁以上为女性)。官员占有的土地有高秩和低秩之分,从第一秩50公顷到第九秩10公顷,每秩递减五公顷。此外,还规定可以根据官品的等级庇护亲属,最多九户。
从占地制度的内容来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入,又保护士绅特权的土地制度。占地制度不是政府批地,也不是地主批给农民的土地。而是在荒地制度被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有荒地。官吏占地、黑客、黑亲制度的主要精神不是限制官吏的特权,而是确认和保护他们占有大量土地和户口的既成事实。与曹魏时期的自耕农相比,户转增加一半,地租增加一倍。但实际上不止如此。因为曹魏的地租是按校亩征收的,田亩制的地租是由丁征收的,丁男、丁女、丁男无论是否占规定的田亩数,都必须按法定的田亩数缴纳地租。
耕地占用制度的实施具有积极的意义。首先,与垦荒制下的农民相比,占田制下的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了。特别是在屯田制度下,取消军队控制下的强迫劳动,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耕地占用不存在年龄差异,耕地占用存在年龄和性别差异,占用耕地数量高于占用耕地数量。这些规定可以鼓励人们占用农田开垦,有助于扩大耕地面积。这一规定使每个农民都能合法占有他应得的土地。许多富裕家庭的佃户也离开了他们的主人去获得他们自己的土地。耕地占用制度放开后,很多农民开垦了大面积的荒地,对农业经济的改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以户为单位征收家庭税的制度。家庭不分贫富,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收房租税。这一制度规定:“丁男户三岁失帛三斤;作为家庭的女性和男性损失一半。”对边境县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户籍也做了具体规定:边境县的户口与内地相等,就近纳税三分之二,远的纳税三分之一。少数民族,一马近纳布,一尺远纳布。
品官占田、品官占田制度是一种保护贵族官僚经济特权的制度,同时也有为贵族官僚占有农田和奴役人口的数量设置“限额”的意图,以制止无限制的土地兼并和户籍隐瞒。这一制度规定:“其官积第一至第九,各占其地,有贵贱之分。第一产品占50公顷,第二产品占45公顷,第三产品占40公顷...每一个产品都更低,五公顷更少。”
对于庇护户,“六年级以上的有三个,七八年级的有两个,九年级的有一个。”“它应该有佃户,官产第一、二佃户无十五户,三产十户,四产七户,五产五户,六产三户,七产二户,八产九产一户。”黑户的佃户是私人,属于他们的主人,不再负担国家徭役。
户调制的圣旨公布后,遭到富家的抵制。他们要么藏田不报,要么反对农民占用耕地。但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行政手段将大量流动闲散人员安置在土地上进行生产,对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金朝皇帝司马燕通过制定这些措施,增强了国力,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贵族化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