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以前的压力,司马燕采取了无为而治的策略。他完善制度,颁布法律,任用人才,政治清明,风气良好,形成了太康盛世。
与前代相比,晋律放宽了法条内容,“减少枭、斩首、氏族刑、臣服之规”,对妇女的量刑也有从宽之意。太史律的这些变化使其能够起到缓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作用,有利于司马氏国家的巩固。《晋书·刑法志》说是“苛俗,守明约,取之于典,还之于利时”。
司马燕称帝后,总结前代亡国的教训,认为曹魏政府束缚和守护宗室,导致皇帝被孤立。晋武帝为了保卫皇族,实行五等封爵制度,大量立同宗王叔侄。晋武帝即位之初,任命了27位国王,后来又陆续增加,共57位国王,并允许国王在王国中自行选择长臣。晋武帝还任命几个族王指挥重兵,把许昌、邺城、长安等战略要地留在镇上,保卫都城洛阳。这是晋武帝加强宗室权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对西晋政局产生了重大影响。
晋武帝能够建立西晋政权,得益于朝臣士绅的支持,所以对建功立业的大臣和世家大族非常照顾。更为突出的是,为了防止英雄争夺官职,他将古代和汉代的“三公”之名混为一谈,在中央设置了极为高级的职位,如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克洛克-0/、傅、将军,称为“八公”,成为历史上罕见的因人而异的任用官员的例子。
除此之外,他还给自己的臣下发了一大笔奖金,封前后招募的诸侯多达500人。按照规定,每个爵位的食邑标准是封地户均税收总额的十分之一,后又扩大到三分之一当时,蜀汉灭亡后不久,晋武帝为了稳定巴蜀的民心,任命了一批曾在蜀汉任职的官员为朝廷官员。晋武帝没有采取“一朝天子一朝臣”的惯常做法,而是采取拉拢收买人心的方法来稳定各级官员,以保证社会平稳过渡。
第四年(268年)正月,晋武帝批准颁布新法。这部《晋律》最初是在的父亲辅佐时编纂的。当时,司马昭命贾充、杨虎、杜聿等人参照汉律、魏律开始编纂,在晋武帝建立西晋后不久完成。因颁布于太史公时期,故又称太史律。张飞、杜预评此法,晋武帝批准向天下宣旨。该注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该法律也被称为张度法。
《太史律》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儒家法典,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南北朝乃至隋唐时期的法律都打上了它的烙印。它以简洁著称,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晋律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盛行于全国的法律,东晋南朝都在使用。这也是这一时期持续时间最长的法典。
在选拔人才方面,晋武帝试图忘记旧怨,任用一些原本属于曹魏集团的官员。太常城之父许云因参与魏主谋废司马师而被杀。晋武帝认为徐琪很有才华,于是不顾别人的反对,把他提拔到太庙大臣的位置上。后来又选拔了一批曾经在蜀汉政府任职的人,包括著名学者乔舟、文礼等人,还有诸葛亮的孙子诸葛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