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没有它,社会就会混乱。三国时期虽然混乱,但法律还是完整的,魏律就是三国时期魏国的法律。魏明帝命令陈群、刘绍等人参照汉律制定“新法”。
早在东汉末年,曹操就明确提出“治之以礼;“惩前毖后”的法律思想强调在东汉末年天下大乱的情况下,必须实行“法治”。他在实际控制汉献帝政权期间,虽然“汉法过重,使法家听之三心二意”,将汉法量刑标准减半,制定甲子科,但当时基本上仍沿用汉法。
曹魏政权建立初期,曹汶丕皇帝只颁布了一些“仇毒杀人者减死罪的命令”,从未进行过新的立法活动。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汉法越来越不能适应统治者的需要。魏明帝曹操即位后,于公元229年(太和三年),命陈群、刘绍参照汉律,制定新的法令。在这次大规模的立法活动中,共编纂了18部新法、45部州县令、180多部部长令和军令。其中“新法”最为重要,是曹魏政权的基本法典,俗称“魏法”。
魏文帝继承秦汉旧法,命陈群、刘绍删节汉朝法律,制定了18部魏法(治民)、45部州县令(治地方官)、180部商令(治朝官)和军令(治军),并任命法学博士用郑玄学说解释法律。
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兼任司法官员,中央司法机关为廷尉。一般情况下,州县可以自行解决案件。
在魏文帝,沿袭了秦汉时期的旧法,有所谓的诽谤罪和邪教罪。罪犯被杀,原告得到了奖赏。实际上,有许多不实的指控。黄初四年,文帝下诏:敢告谤者,告之何罪。次年又加了一条,可以告谋反谋反,其余的不要听。那些胆敢忘记告诉他们的人将会因为他们的罪行而受到惩罚。
曹魏在建立之初一直遵循汉法。但是汉高祖时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修改了汉律。经过400多年的发展变化,非常复杂严酷,已经不适合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
正如《晋书刑法志》所言:“天下有得失,率皆成篇,事为章。一章有几十个东西,虽然东西一样,但分量不一样。而且整句话,上下都是盖的,虽然一般不一样,现实是采用的。《贼法》有贼伤之例,《贼法》有盗章之篇,《邢法》有囚之法,《厩法》有捕之法。如果这个比例不对,那就是无常。后人的事业是一个篇章。叔孙宣、郭凌青、马融、郑玄等有十余篇儒家章句,数十万字。判罪者26272条,773.22万字。字数更复杂,但对读的人来说难度更大。
由此可见,汉律不仅庞杂,而且不一致、重复,在实践中应用起来非常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太和三年,上书改变量刑制度,命司空陈群,散骑刘少,赐黄门侍郎、易、中郎将黄秀、等。删除旧科,采用汉法,并将其定为魏法,制定新法十八条。
《子同治鉴》胡三省注云:“州县令,用以使史与太守;《尚书》官令,全国通用;军令是军队用的。《晋刑律》认为,此法:“正法九章为一增,下篇为一省。"
曹魏之法是继秦汉之后中国封建刑法由繁到简的又一次重要转折,对晋律和唐律的产生产生了直接影响,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