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采纳了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实行法治。秦帝国制定的法律非常细致严格,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工具。秦律在秦朝大力推行巩固中央集权的各项措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痛苦。
秦朝沿袭了商周时期的诸多酷刑。据文献记载,刑罚有削膝、削足、掠宫、割腰、斩首、弃城、刺死、坑死、凿死、威胁、炒锅、裂车、夷族。当时的中原古人比较儒雅仁义,社会是宗族结构,不具备法治基础。秦国推崇韩非的法治,导致犯罪的人增多。面对种种酷刑,人们怨声载道,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秦始皇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
秦律竭力维护封建制度。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禁止侵犯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私有土地。法律明确规定:“盗走迁移印章,赎回。”秦简《法条问答》也解释说:“怎么会‘封’呢?”封”指的是田。又是半天(侧)‘封’(也),又不是?而偷迁移和赎回的重要性是什么?对,不重。”“封”是田地和河岸的分界线。《李周·冯仁》注:“有一个吉印,如果是今天。”“忍”是古代的惩罚,就是剃掉鬓角。
《礼记》正义:“古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犯罪,这叫对罪的宽容。”这个法律说明当时的土地是有界的,是国家承认和保护的,是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志。如果有人私自移动田界,侵犯了权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判“持续容忍”,并强制赔偿。秦律突出了秦朝和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贪婪欲望。秦简中关于征收地租的有《田法》、《苍法》,关于征收徭役和兵役的有《府法》、《顿表法》和《驻防法》。
法律规定,农民每年必须为政府无偿劳动一定时间,不得逃避或拖延。“御发征,缺行,罗二甲。逾期三到五天;六天到十天,一盾;过了十天,我就是甲胄了。”这就意味着:地方政府为朝廷征徭役,拖延不征徭役的,要罚两副军甲。迟到三五天要被训斥;六到十天,一盾;罚了十几天。《敦表法》还规定,兵役期满后回家的农民,如果没有证件证明,就要“四月留边”,即罚四个月。
秦律的制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和镇压反秦势力,稳定封建统治秩序。秦简和秦律规定:“若为汉奸,当自赎。”还规定:游客住宿“死亡(无符号)”的,其所在县为“a”;那些居住超过一年的人应该受到惩罚。逃亡是贫农和奴隶群众反抗封建统治、摆脱剥削和压迫的主要方式。针对这种不断涌现的斗争方式,《秦律》中有许多法律禁止逃跑。
比如规定,陈丽监国程丹时,程丹逃走,陈丽要“完为程丹”,没收妻儿为奴;仆从和嫔妃在程丹被劳教时,逃跑后立即投降,也是“五十岁”,直到劳教期满仍被劳教。还规定抓获逃城者要赏“二两”黄金。至于对所谓“贼”“贼”的制裁,则是秦律的基本内容。秦简法律问答187条,仅“窃法”就有40余条,量刑极重。如果规定小偷行窃,赃物价值为110元,则应视为市担。
公祭未毕,其祭品被盗,盗者最轻应“宽以待仆”。甚至规定偷桑叶,不赚也得“三十岁”。值得注意的是,秦律特别注重对“盗贼”的惩罚。如果规定,小偷“不赚五利”的,赃物“不赚少于220至一元”的,只给予流放;但如果“五人偷”,偷的东西只有“一元多”,也要“止于左,有人以为是市。”早在李悝制定《国法》时,就把盗窃罪和盗窃罪放在了首位。
历代封建统治者也主张“君之政,不可急为贼。”这里所说的“贼”,很大程度上往往是农民反抗或农民暴动的诬告。秦律如此注重惩治“贼”“贼”,本质上是其封建地主阶级法律属性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