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在禹刑、唐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九罚的主要内容是严惩那些所谓的“贼”“贼”,维护奴隶制的基本法律和奴隶主贵族的根本利益。
据《尚书·鲁刑》记载,周朝有五种刑罚,分别是墨刑(在脸上纹身)、舐刑(割鼻)、剜刑(割足)、宫刑(阉割男、囚禁女)、大君刑(斩首)。此外,还有鞭刑和流放。有3000条法律规定了五个句子。法网严密,远超上一代。
西周的法律具有明显的阶级性。按照李周萧思寇的说法,贵族犯罪可以特事特办,也就是所谓的八议:议亲、议往、议才、议能、议功、议勤、议客。即使判死刑,也要专门交给滇人执行。只要有官阶的丈夫或妻子,在监狱诉讼中就不需要亲自出庭,“在监狱诉讼中不要低头坐。”
西周中期,记载父辈之间的诉讼,并将其下属代表送上法庭胜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同样的丁明也描述过,在一个荒年,匡家和二十个奴隶偷了十粒粮食,状告。《匡集》中,七田五人作为补偿,五人成为奴隶。这个案例说明当时法律的目的是维护所有的奴隶制关系。
周朝有严格的刑罚,“礼不下于庶人,刑不上于大夫”。《周礼》以宗法社会制度下形成的宗法制度为基础,用来调解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关系。刑罚是用来控制和镇压平民的,包括死刑、墨刑、流放刑、鞭刑、赎刑以及一整套诉讼和审判制度。
奴隶制制度
奴隶制在西周社会非常普遍。奴隶的来源,为了报酬或买卖,常被称为臣妾,来自罪人或战俘的,常被称为“奴隶”。
“臣妾”这个词在周初就已经存在了。在《尚书·非诗》的《鲁公誓言》中,男女奴隶被比作马和牛,它们都是特定主人的财产。逃跑的要抓回来,物归原主,藏匿或拐骗的要受到惩罚。关于康王统治时期,傅尊说:“燕国侯赏赐傅仪衣服、嫔妃和贝壳”,这也说明嫔妃和财物也是奴隶主占有的。
奴隶可以在市场上买卖。《李周志人》说:“主宰城市的货贿、人、牛马、兵器、珍奇之物。”其中“人”,注曰:“奴婢也。”同书《太宰》中,称之为“臣妾”。男仆和婢女都是私有的。如题词所示,臣妾可以调职作为补偿。作为补偿,自由民转化为臣妾,主要从事家务劳动,但不排除被主人驱赶从事生产劳动。
据说,有“理”和“四宅之理”两种。罪犯也被称为“奴隶”,因为男人和女人自己被定罪或他们的家人犯罪。据《李周·李思》记载,刑役中的男性由刑役的官员管理,在各种政府机关任职;女人交给民官民事,干着打米之类的重活。都说蛮夷、福建、蛮夷、浣熊有区别,从事饲养牛、马、动物,守卫宫殿、房屋。这些奴隶都属于政府。
庶人主要负责生产劳动,在地里干活。虽然他们的地位与臣妾、官员不同,但正如《七月诗话》所描述的,他们过着贫穷、苦难的生活,一辈子被贵族奴役,地位与奴隶相差无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