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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十三章 术法尽善

所属分类:历史解密 编辑:红林主人 访问量:2981 更新时间:2024/1/24 16:04:55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十三章 术法尽善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上一章韩非子阐述了商君之法的核心“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功劳与奖赏相当。

春秋战国时期,战乱不断,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围绕着战争展开,以奖罚为核心的法规建设也是以战争为中心,奖罚的法规侧重于军事。商君之法明确杀死一个敌人小头目,升爵一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五十石的官;杀死两个敌人小头目的,升爵两级,想做官的给年俸一百石的官。奖罚严明,执行严格,落实严厉。这只是秦军法规中极小一条,落叶知秋我们就能明白秦军的战力为何如此强悍。

在韩非子看来现在执行的奖罚法规却与“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的核心原则背道而驰。尽然是“斩首者令为医、匠”让有军功的人去当医生与工匠。我们暂时不论他们能不能盖好房医好病,就此规定而论简直就是胡乱作为。有军功者必赏爵禄与官职,那有赏执业资格证书的。有这样的奖赏,谁还会去舍命杀敌。

“斩首者令为医、匠”的奖罚规则严重破坏了商君之法,也不符合人性民情,有悖于事物发展的规律。人尽其才,才尽其能,这是最为基本的用人原则与规律,让有军功的人去盖房行医,这既违背了用人的原则,也不符合人才规律。本应让他们发挥更大的作用,现在却让他们干自己不擅长的工作。再说盖房与看病都是技术活,不是说干就能干的事。

“斩首者令为医、匠”的奖罚规则既埋灭军事人才,又寒了将士们的心,既没有达到奖励军功者应有社会效益,也让奖罚法规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斩首者令为医、匠”的奖罚规则看似是在执行奖罚,实则是在摧毁国家的精神价值与化核心,让国家没有了精神支柱,让社会没有了文化信仰。这就如同媒体大肆炒作娱乐明星一样。

对于官与军功者,韩非子认为“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意思是:现在做官的人,要有智慧和才能;而杀敌立功的人,靠的是勇气和力量。韩非子一句话高度概括了做官需要的素养,与建立军功需要的条件。做官需要智慧与才能,军功需要勇气与力量。

韩非子讲明做官与军功所需要的条件是为了说明“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意思是:如果让靠勇气和力量的人去担任需要智慧和才能的官职,那就等于让杀敌立功的人去当医生、工匠一样。韩非子的意思是说现在当官并不依据智慧与能力,建立军功也不依靠勇气和力量。那依据与依靠的是什么呢,大家自然明白,正确的道路只有一条,那么剩下的自然都是错误的。

韩非子认为现在的君主选人用人、奖罚法规都失去了基本的原则。做官的没有智慧与能力,当兵的没有勇气与力量。导致此种情形的原因就是执行了申子之术与商君之法。所以韩非子说,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意思是说,申不害的术和商鞅的法,都还没有达到很完善的地步。

申不害的君术不足之处在于让官吏“知而弗言”断了君主治国所必须的一国之耳目。商君之法的不足在于过分强调赏罚而没有细化规则,出现了有军功者赏当医匠之事,由此而论国家在用人与赏罚上出现了混乱。所以韩非子说二子之法术,皆未尽善。

治国是大事,容错与纠错的代价与成本过大,历史已经给了我们沉痛的教训。对于未尽完善的治国之策,韩非子还是认为不可行。依法治国需要一整套系统化的整体方案与政策,而不是分而治之,不考虑彼此之间的联系与各部门的完善。申子之术与商君之法,本身各自不完善,还缺乏彼此之间的联系与联合,没有整体性与系统化,所以不能成为治国的策略。

【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者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故曰: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善也。】

自然界告诉我们万物相联,没有一物是能够独立存在的。治国要有全局思维与整体观念,国家律法作为治国的依据与基础,自然要全面考虑与整体运作,不能偏执偏废任何一处。我们不断与时俱进健全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就是这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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