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觉得两千多年前秦人的家庭生活和我们现代人的家庭生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模式,那你就想对了一半。除了生活环境和时代条件之外,秦代的家庭生活观念不仅与现代不同,而且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无论是不同还是相同,相信一定会颠覆你的认知。
一、秦朝的小家庭结构
秦代大部分风俗文化的起源都可以追溯到商鞅变法时期。商鞅变法之前,秦人还是自由散漫的,当时一个家族的人口多少是不确定的,但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情况下,会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家族共同生活。这无疑是符合时代背景的。
实行变法后,这方面开始出现新的规定,即“民中有二人以上者,多给一钱。”为了使人民勤于耕作,增加国家税收,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推广小家庭结构。由此到秦朝建立,这种小家庭结构才稳定下来。
秦朝的小家庭结构和现代的非常相似。一般以男人为主体建立小家庭,遵循一夫一妻制原则。虽然当时允许纳妾,但是具备这个条件的平民家庭并不多。那时候还没有计划生育,生几个孩子完全是你说了算,但是孩子养到一定年龄就要分开,男的结婚,女的结婚,组成新的小家庭,等等。
二、离婚不登记?罚款五千
就像现代的结婚、离婚都要去民政局登记一样,在秦朝也是要走正规程序,得到政府的批准,否则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受到严惩。这和影视剧里一张纸就能离婚的情况绝对不同。秦简明确记载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弃妇而不写,是浪费时间。”这个“二甲”就是两双盔甲,不仅丈夫会被罚两双盔甲,离婚的妻子也会被罚。
当时A交了1344元,所以夫妻俩要被罚款5000多元,这在当时绝对是一笔巨款。秦国政府虽然没有干涉人民的婚姻,但是结婚和离婚都必须在政府正式登记,因为这涉及到户籍和税收问题。
第三,处决畸形儿不是犯罪。
秦简中有一条法律条文记载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子若生妖,身不全,不可造孽。”也就是说,如果新生儿天生残疾或畸形,杀死它是无罪的。今天来看,这自然是极不人道的,那么当时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2000多年前,物资匮乏,仍然无法保证吃饱肚子。如果家里再多一个劳动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负担。当时因为孕妇普遍营养不良,生出畸形儿的概率比现在高很多,所以这个规定真的是秦朝为了减轻家庭负担,促进优生优育的无奈之举。秦律虽有此规定,但最终是否做此决定,还是要由父母自己决定。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没有父母不爱自己的孩子。如果他们不得不这样做,没有人会为此感到遗憾。
第四,子女不孝?交给政府斩首。
首先,我们来普及一下阿沁王朝的法律知识。秦朝通常把诉讼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法院诉讼”,一种是“非法院诉讼”。简单来说就是政府接受和不接受两种情况。那政府会不受理什么样的诉讼呢?即涉案当事人有血缘或隶属关系,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政府是不会趟这趟浑水的。
但我现在要说的是一个极其特殊的情况:如果父母认为子女不孝,甚至不需要证据和任何理由。只要他们向政府申诉,政府不仅会受理,还会对不孝之子处以极刑——“斩首”。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主人的侍女。都说汉朝是一个注重孝道的朝代,但是秦朝似乎对孝道有一种极端的凝视。
5.每个家族都有王位可以继承。
秦朝的军功爵位制度规定爵位可以继承,继承权应属于一家之主选定的“皇后”。这个“皇后”不是皇后,但可以理解为“太子”,也就是一个家族的继承人,将来一家之主。“侯”的候选人来自父母的儿子,通常是长子。如果没有儿子,也允许把范围扩大到同一个家族的子侄,如“石无子,弟子以为是侯”。
既然说到继承权,就不得不说财产继承的问题。财产继承的方式和现代很像,也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但这在秦朝叫“先令”。一先令的设立还需要一名公证人和一名担保人在场。请乡镇长或村长做公证人,也意味着这个“先令”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其实每个朝代的家庭生活模式都有自己的特点,但不管怎么变,还是有一些文化印记被传承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