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代法制的指导思想可以概括为“服天”和“惩天”。“天道”之罪的刑罚法律观念是: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基础来自天命;另一方面,在天堂的旗帜下统治。
夏朝稳定后,为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渐形成并扩大。其基本内容是依据习惯法的刑法性质来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并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法典。
唐律夏刑三千,郑玄在《礼记》中说:“开二百,开三百,开五百,开一千。”可见夏朝的法律数量应该更多,规定应该更细致,法律体系应该初具规模。《左传公六年》载“夏有乱,而虞受罚”。后世多以虞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五刑在夏朝初步形成,有一些罪名和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古代文献记载夏朝有比较完善的刑法体系。《尚书·吕刑》中说“旺姆教夏朝赎刑为吕刑”,这意味着周穆王把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体系——吕刑的重要参考。本文所说的“赎刑”大概和《左传》中的“禹刑”是一样的,夏有乱,作禹刑。但“赎刑”和“虞刑”是否为夏的刑法,具体内容则无从考证。
《左传》引用夏树的话说,夏朝刑法载有“昏、墨、贼、杀”,即触犯昏、墨、贼三罪者,将被判处死刑。金叔叔项称这部刑法为“之刑”。虽然死刑的概念应该在新石器时代就已经产生,但掌管禹的官员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合法化的人。
夏朝有监狱。《史记·夏本纪》说,“是因召汤而入狱的夏台,现已释放。”索引上写着:“狱名”。被囚禁的怀的“沃土”和商汤的“夏台”,就是夏天的监狱,是中国史书记载最早的监狱。瓦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挖一个圆形的土牢,在地上建一个围栏围起来。《大》说“慎用,用董之力,劝其用《九歌》,以免为恶”,并评价的刑法是治理百姓的一种手段。除了宇刑,还有政治法典。
作为社会“乱政”的产物,即矛盾和冲突,狱刑既不是临时性的成文法典,也不是于霞亲自制定的,而是在夏商长期发展中,以调整社会关系为目的而逐渐形成和扩大的。其基本内容是以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刑法性质的习惯法为基础的。至于“虞刑”之名,其实只是“夏刑”的别称。
一般认为,虞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是后人为纪念夏朝始祖虞而命名,后被后人追述。所谓乱政,其实指的是奴隶暴动和反抗斗争,是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反抗而制定的。这种政治混乱不可能发生在余身上。
于兴的性质相当于现代刑法典。余兴的具体内容已经无法考证。但文献中有零星记载。
《左传》十四年,召公记载“昏、墨、贼、杀人”。这是晋国相叔在答复韩处理邢侯与雍子争地案时引用的一条法律条文。
语:《夏树》云:昏、墨、贼、杀;皋陶的惩罚也是,请遵照执行。"
项叔认为,《晋国刑法典》中“昏、墨、贼、杀人”的规定,最早是由引入,后为夏朝律令所沿袭。按照向叔的解释,“昏”:自己做了一件坏事,盗用了别人的好名声;“墨”:贪得无厌,贪官污吏的管教;小偷:毫无节制地杀人,三罪并罚,都是死罪。
于刑罚的具体内容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罚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二百元、三百元、五百元、四百元、五百元。”有过“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