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孟子·滕文公》中“夏后氏五十进贡”的说法,似乎夏朝部落农民除了自己的五十亩“田”之外,还可能耕种五亩“公地”,也就是赵琪在《孟子》注中所说的“民耕五十亩,进贡五亩”。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这种年收入五亩的实际内容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税关系”这种“贡法”也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其本义。
《说文》说,“龚,建功立业。从八公之音。”《初学笔记》卷二十说:“广雅曰:‘贡、税,上也。’郑玄说:‘奉献、前进、奉献、归属、奉献,都是对人的贡献和尊重。’据《史记》:‘禹送别九州,让土为贡。’它的内容可以特别呈现给朝拜者作为贡品。“这里所说的是指民间劳动奉献给世界的意义,就像李周《夏官志方》中的约伯云:“使其贡,各有其用。”
这说明夏公社的大部分土地已经作为一块土地分配给公社社员,由他们自主耕种;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的“公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其收获以贡品的形式付给公社长官。
《尚书·龚宇》是后人写的。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它说夏朝就有因地制宜的朝贡制度,即“500里典服:100里付娜共,200里那,300里那草衣,400里栗,500里米”。
所以“夏后氏五十岁进贡”的所谓“进贡法”,并不像《孟子·滕文公》中介绍的那样:“进贡在学校的几岁中是理所当然的:福年,五谷稻狼暴,多取则少取;年景不好,粪肥不足,就有利可图。”孟子的“贡法”不是于的“贡法”。前代学者曾指出,如颜若渠引用胡的话说:“所谓无良之人,乃战国诸侯之贡法,非之贡法。”甲骨文中殷商的田亩与农耕。
夏朝的氏族封建制也反映在经济上。《尚书》载“四海会通,六院修。普通土地在合适的位置,要谨慎对待财富,咸土在合适的位置。中国的锡土,姓,只有台湾和德国是第一,离我也不远。据说四海之内所有的氏族和部落都隶属于夏后,金木的水、火、土谷六种物质都被统治着。明确各领域的优劣,分三等确定拨款数量,做到拨款公正不偏,给土给物。
《龚宇》一文还列举了九州捐货的具体情况,并将捐货数量分为上、中、下、上、中、下、上、下、下九类。根据距都城的地理距离,分为滇、后、绥、瑶、黄五个军种。
典服:夏都方圆五百里内的国方部落,是夏都的主要粮食供应区。百里之内的人被赋予了稻草和谷物;去百里之外者,赋谷穗;那些在300英里以外的人被给予有稗草的谷物;400里外的,给粗米;500英里外的人将得到精米。
侯府:距离夏朝都城500-1000里的国方部落,是氏族诸侯部落在夏后氏的封地。先小后大,500到600里征地(即青博士的封地);六、七百英里是一个小男爵国家;八到一千英里是一个伟大的希望之国。
隋府:距离夏朝首都1000到1500英里的边境地区在夏后的控制范围之内。其实施在300里以内可以主管文教,其实施在200里以外可以起到武威守备的作用。
付瑶:这里距离夏朝的首都有1500到2000英里,是夏后必须通过联盟和谈判来施加影响的地区。300英里之内,他们通过联盟和平相处,200英里之外是夏敏的流放地。
废衣:它是距离夏朝首都2000-2500里的异族领地,与夏后氏只有间接的交流。少数民族在300里之内,流放在200里之外。九灯五福的描述是周人对夏朝经济的看法,不一定是夏朝的现实。如铁器、雕刻等,夏朝不太可能见到,夏朝诸侯的封号也无法考证。但其中反映出的一些观点,如夏后根据道路的远近和各地的生产情况支付不同的产品,应该是夏朝的现实。
本文对夏朝的税收制度进行了探讨。孟子说“夏后氏纳50元贡,殷人助70元,周人助100亩彻底,实际上就是说夏人税制、殷人助制、周人助彻底制实际上缴纳了私户年产量总和的十分之一,夏商周的田赋制度一脉相承,顾更是如此。
周朝的第一种方法是在对一个家庭几年的总收成进行平均后,取出一个黄金平均常数作为支付额。从夏朝的生产力和政治辐射来看,还无法履行这种地租制度。孟子记载的“贡”字,意思是民众与贵族之间没有太多的强制,可能有一定程度的自愿。这种人民自主的朝贡制度符合夏朝落后的生产力和夏后氏不完备的政治制度,也接近原始氏族部落的民主经济秩序。
夏末,与方部落关系恶化,四处造反。他提高了土地税的数额来支付军费,从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加剧了人民的不满,最终导致他们放弃夏后,前往商汤。盛夏之际,唐向大众发誓,“‘盛夏’是罪吗?”“王霞带头镇住公军,率兵伐夏邑,偷懒相助者甚多”,指的是对颉利的主要罪状。
杰除了“进贡”之外还征召了民兵,后来民众不满,采取了不合作的态度。谈到商朝的“助”法制度,我们可以看到,老百姓除了他们的农业生产义务之外,还有另一项义务,即徭役,主要是兵役。因此,商族在援法体系下动员的力量要大于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