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 第十章 上术下法
红林悟道《韩非子-定法》上一章韩非子为我们论述了秦君有法无术的祸患,并对此做了总结。韩非子并没有讲秦孝公与商鞅的变法过程,而是从孝公商鞅死后开始讲,一直讲到昭襄王及以后。自昭襄王开始,秦国的诸侯权臣都如穰侯与应侯一样假公济私,中饱私囊,不为国家朝廷着想,只想扩大自己的封地增加自己的实力。
秦国后期依然采用分封制的政体,走了周朝的老路。先贤们早就看到了周礼制度的弊端与不足,以法家为代表的中央集权制思想开始萌发,法家依法治国已为中央集权制的实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申不害与商鞅等法家的社会实践已为中央集权制的实行探索出了道理,秦国一统天下是法家思想的一次胜利。
汉朝分封制名存实亡,中央集权制正式走上历史的舞台,并成为以后中国的基本政治形态。当国家政治(权力)问题解决后,社会管理问题成为核心问题。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思想正是汉武帝时期开始执行,而这个时期正是诸侯分封制土崩瓦解中央集权制达到巅峰的时候。
汉景帝时期爆发的七王之乱使得汉武帝对于诸侯王国们始终不放心,分裂因素依然存在。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允许诸王把封地分给自己的子弟,建立较小的诸侯国,后来,又用借口一次就削去一大半的诸侯国,这些措施奠定了中国大一统的政治格局。
在《武帝纪赞》中,记载了的做法是“罢黜百家,表章六经”。该思想掺杂道家、法家、阴阳五行家的一些思想,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兼容”与“发展”特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新思想。它维护了封建统治秩序,神化了专制王权,因而受到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与历代儒客推崇,成为两千多年来中国传统文化的正统和主流思想。
韩非子看似是在说秦国有法无术的祸患,实则是在说分封制的恶果。君术解决的是政治政权问题,而法制解决的是社会治理问题,尤其是治理官吏的问题,治国先治吏是由深刻的社会依据。韩非子回答完第二个问题后,继续发第三问,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意思是:问话的人说:“君主使用申不害的术,而官府实行商鞅的法,这样可以吗?”
问话人明白了韩非子术与法解释,就势而问,你说术是规范君主,法是管治臣子,那么就在上运用申不害的术,在下实施商鞅的法,既符合你的思想,又能实现上管君下治臣的目的,你认为这样可以吗?我们一直在说法治是一个系统是整体治国的思想,君、臣、民都是法制管辖的对象,不能分而治之,区别对待。术与法都是国家法律范畴之内的法规,君术是法,治法也是法。第三问显然将君臣分而治之,人为的设定为对立面。用不同的法管不同的人,这有背法治的原则与精神。
看看韩非子的回答,对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意思是:韩非回答说:“申不害的术不够完善,商鞅的法也不够完善。申不害说:‘办事不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越权的事即使知道了也不说。’办事不超越职权范围,可以说是守职;知道了不说,这是不告发的罪过。
韩非子先说明自己的观点,申不害的术与商鞅的法是不完善的,各有侧重点,择其一不能国治,只能术法同在则国治。先说申不害的术,韩非子用申不害自己的言论来说明这个问题。不越权这是正确的,但对于越权这种行为明明知道而不上报告发,这是不对的,是包庇罪行,既是违法,也是违纪,更是渎职。商鞅变法就明确知情不报与犯同罪。“虽知弗言”就是包庇罪,使得监督体系失去了价值与意义。
【问者曰:“主用申子之术,而官行商君之法,可乎?”对曰:“申子未尽于法也。申子言:‘治不逾官,虽知弗言'。治不逾官,谓之守职也可;知而弗言,是不谓过也。】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这是现代对包庇罪的定义。对于企业管理,内部监督不可或缺。监督并不是无原则无规则地“打小告”,而是参照公司制度发现有人行为不端而又无人制止,则向上级或专设部门汇报与检举揭发。